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四川省蒲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村×号×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租用的蒲江县大塘镇×街×号附×号房屋内,以抽取嫖资的方式容留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9月30日,办案民警在对该房屋进行检查时,现场挡获刚实施完卖淫嫖娼活动的你某某、山某某以及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杨某某、李某某。
辩护人:陈能扬,四川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意见:1、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小;2、刘某某为初犯、偶犯,容留卖淫时间短、次数少;3、刘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家中有三名残疾人需要照顾,且没有申请低保。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家庭情况特殊,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生将
书记员: 徐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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