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5,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8年3月12日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8日经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辩护人牟勇,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解春蕾,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6日经蒲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蒲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XX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4,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9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1位于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山林。5月17日、18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XX林、冉某某擅自采伐张某某1山林上的树木。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2位于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山林,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XX林、冉某某擅自采伐张某某2山林上的树木。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宛世文(已判刑)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3位于蒲江县九尖村3组的山林。宛世文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XX林、冉某某擅自采伐张某某3山林上的树木。蒲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滥伐林木达23.857m3的行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滥伐林木达51.9938m3的行为,均属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彭某某主观恶性小,客观获利少;2、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3、从客观上看,被告人彭某某的社会危害性小,滥伐的林木除马尾松外,部分系经济价值不高的杂树,被告人通过亲属在滥伐的林地上进行了补种;4、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被告人彭某某系肢体贰级残疾人,且患有糖尿病、小儿麻痹、乙肝等多种疾病,还有年迈的老母亲需要赡养照顾。故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以下辩护证据:1、凭条及照片,证实彭某某案发后补种树木的情况;2、残疾人证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证实彭某某系肢体残疾贰级并患有疾病;3、蒲江县甘溪镇藕塘村村委会情况说明,证实彭某某的母亲年事已高需要赡养。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前后,被告人曾某某告诉被告人彭某某蒲江县大兴镇九尖村有一农户要卖树木,被告人彭某某表示要购买。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带着被告人彭某某找到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张某某1,彭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某某1位于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山林。被告人彭某某购买树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让被告人曾某某找几名砍工采伐树木。2018年5月17日、18日,曾某某带上采伐树木的油锯,叫上张某某、冉某某、XX林采伐张某某1山林上的马尾松、软阔等树木40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1山林内砍伐的林木有40株,立木蓄积为13.9479m3。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2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山林。当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擅自采伐张某某2山林上的马尾松、香樟、巨桉等树木48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2山林内砍伐的林木有48株,立木蓄积为9.9091m3。被告人彭某某将砍伐的树木以7600元的价格卖给宛世文的木材加工厂。2018年4月中旬的一天,宛世文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3位于蒲江县大兴镇九尖村3组的山林。宛世文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擅自采伐张某某3山林上的树木。经四川省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3山林内被滥伐的树木共计85株,立木蓄积合计28.1368m3。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采伐树木违法所得人民币均为60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林权证,情况说明,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场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人宛世文、童某、罗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陈某某、胥某某、张某某4、张某某3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提供的辩护证据,1、凭条及照片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2、残疾人证、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及蒲江县某某镇某某村村委会情况说明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某滥伐林木达23.857m3,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滥伐林木达51.9938m3,均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四被告人均应当从轻处罚,本院将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予以量刑。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在滥伐的林地上补种树木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2、关于被告人彭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曾因盗伐林木罪被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关于被告人彭某某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具有严重的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关于被告人彭某某患有多种疾病及家庭情况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并非刑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予采纳;5、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8)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冉某某、XX林犯滥伐林木罪,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锐锋、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牟勇、解春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七日,即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十七日折抵刑期十七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冉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XX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