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义红,四川广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公诉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受害人杜某某左胸第5、6肋骨骨折与2016年4月8日外伤无因果关系为由,对被告人雷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蒲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李 强 审 判 员 李冬梅 人民陪审员 胡佑富
书记员:杨宝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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