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万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容留他人吸毒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绰号万二,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0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作良,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4)第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代理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辩护人刘作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
2014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321国道“607”所附近,以6000元的价格将一支仿“64”式手枪及子弹3发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并获陈某某另支付的“感谢费”1000元。2014年6月1日,公安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双塘村陈某某制毒窝点将该手枪及子弹查获。
经鉴定,该枪支为发射“64”式手枪弹的自制仿“64”式手枪,具有致伤力。
(二)被告人万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
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20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万某某在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的家中,容留陈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吸食冰毒。
2014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位于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的家中,容留陈某某等人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邹某某、童某某的证言及部分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万某某指认枪支照片,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挡获经过,成都市成华区刑事判决书,成都市看守所出所证明,被告人万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刘作良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万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李华颖 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 人民陪审员  黄先成

书记员:张馨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