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贺启发

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启发,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渭南市梦乐华食品饮品责任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启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红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启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庭审中,被告人贺启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启发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启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启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启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启发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启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贺启发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充分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启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山
审判员:张渭良
审判员:李华

书记员:田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