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友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初中文化,东营市河口区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4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初中文化,吉林省敦化市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辩护人陈藤,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宗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中专文化,东营市河口区农民,住东营市河口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当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该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河口区看守所。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友涛在河口区西湖印象小区南门处,因琐事与夏某、王某1、张某1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黄友涛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高某、李宗超及王某2(在逃),四人持木棒等工具将夏某、王某1、张某1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夏某、王某1的损伤均系轻微伤。同年1月26日、7月5日被告人黄友涛、高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不持异议。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高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为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与被害人夏某、王某1、张某1达成赔偿协议,三名被害人书面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河口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破案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及刑事谅解书,三名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陈某、朱某、张某2证言,被害人夏某、王某1、张某1陈述,被害人夏某、王某1、张某1分别辨认被告人高某照片笔录,被告人高某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三名被告人分别辨认同案犯照片笔录,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河检公刑诉[2018]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友涛、高某、李宗超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友涛、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宗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经公安机关作过治安调解,三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亦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友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二、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三、被告人李宗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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