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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38岁,1978年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湖北蓝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超芳、马峰,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侯超芳、马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2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FXXXXX号白色丰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6.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张某某指认驾驶车辆及血样提取照片、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逮捕决定书回执证明,2016年11月29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渝FXXXXX号白色丰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时被交警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6)(w)2281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96.8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0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19时30分许,他和几个朋友在矿山路上一个湘菜馆喝酒,他喝了大约1瓶青岛纯生啤酒,喝完酒休息到22时左右,他驾驶牌号为渝FXXXXX号白色丰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矿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矿山路西口时被交警查扣。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唯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7日,故刑期执行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唯佳 人民陪审员  宋 强 人民陪审员  雷杰婧

书记员: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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