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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海彬,男,1982年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山东众途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海彬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海彬及其辩护人薛冲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两次,并均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海彬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海彬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朱海彬未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其没有对外宣称自己是军人,只是利用伪造的军官证、行驶证等购买车票和旅游;没有骗取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害人的钱财,没有和牟亚利发生过性关系。
被告人辩护人申请调取被告人朱海彬于2015年1月18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其母亲张秀芳的6228******5764账号向牟亚利转账四万五千元,调取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用XX蒙账号6228*****8862或者6222*****7548向徐妍母亲张某某汇款四万元的事实,并辩称被告人没有对外宣称自己是军人,其办理军官证只是为了方便购买车票和旅游;被告人朱海彬与杜荣忠之间系正常的经济纠纷,与牟亚利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与XX蒙、徐妍之间系情人关系,与王志强的借款因为被拘留而未向其还款,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和故意;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海彬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海彬谎称自己系现役军人,并为此准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的军官证、警备纠察证、军车驾驶证等假证件以及身着军装的照片、军装饰品,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朱海彬以投资创业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或者以谈恋爱结婚为名与多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骗取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朱海彬与被害人杜荣忠商谈业务过程中,朱海彬谎称自己是济南军区保卫处的处长,并称自己申请了一个小微企业,从事手机充电器的加工,让杜荣忠投资,骗取杜荣忠共计131900元。
2、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海彬与被害人牟亚利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朱海彬谎称自己是现役军人,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时朱海彬以各种理由骗取牟亚利共计65000元。
3、2015年3月初,被害人XX蒙到山东众途事业有限公司应聘办公室行政职员,朱海彬时任该公司总经理。二人认识后,朱海彬对XX蒙谎称自己是南京军区参谋部的少校军官,现在正在等待转业,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同时朱海彬称自己是军人身份,无法办理信用卡,让XX蒙提供信用卡给朱海彬使用,朱海彬使用XX蒙浦发银行等多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100008.58元。
4、2015年4月,被告人朱海彬与被害人徐妍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结识,朱海彬谎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保卫局军官,后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朱海彬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徐妍某共计274129.48元。
5、2015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朱海彬到被害人王志强开设的京奥奥迪维修厂,谎称自己系军队正营级干部,以自己正创业为由骗取王志强30000元,后归还20000元。
以上被告人朱海彬诈骗数额共计581038.06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的军官证、警备纠察证、军队行驶证、军用腰带、领带、臂章等,证明被告人朱海彬实施诈骗的作案工具情况。
2、徐妍提供的借条两张,证明被告人朱海彬共骗取其33万余元的事实。
3、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朱海彬曾用军人的身份与他人聊天的情况。
4、被害人杜荣忠的陈述,证明其和朱海彬通过业务关系认识,朱海彬介绍自己是济南军区保卫处的干部,刚从利比亚或苏丹维和回来,并且给我看了军官证,说自己有关系现在不用上班。认识当天晚上,朱海彬安排的济南君悦大酒店的房间,听到电话里有人叫他朱处长,第二天我就和他签了一份关于汽车天线代加工的合同。之后,朱海彬的公司就发了一些汽车零部件给我,这些零部件一看就是不合格的产品,经过我组装后,我把这些产品送到朱海彬的公司,但是总是不合格。朱海彬就开始劝我做手机充电器的业务,说这个业务挣钱,他能让我一年挣七八十万元,并且他还可以通过关系在济南给我申请一个小微企业补助,让我投资20万元,这样我就凑了12万元,加上以前的6万元,一共18万元打到了朱海彬所在公司的账户上。我把手机充电器的产品送到朱海彬的公司后,朱海彬一直没有给我钱。
5、被害人牟亚利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朱海彬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后互相加了微信,我让他拍个他的身份证给我看一下,朱海彬就给我拍了一个他的军官证照片给我发过来了,他说他是现役军人,没有身份证,现在是部队待业,有三年的自主创业时间。
成为微信好友后,朱海彬就约我在喜来登一楼的一家料理店见面,吃饭时,朱海彬就跟一个男子聊当兵的那些事,我感觉朱海彬对军队的事挺熟的,感觉他就是一个真正的现役军人。见完面后,我和朱海彬就恋爱了,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后朱海彬就以其母亲生病住院、父亲被举报贪污,需要打点关系等原因先后借我6.5万元。他还以各种借口包括吃饭、喝茶忘带卡、汽车没油等让我去结账。朱海彬给我打了一份借条,第一次他把我的名字写错了,第二天我又去他的公司找他让他给我重新写了一份欠条,欠我6.5万元钱,而且还签了他的名字“朱海斌”,时间是2015年1月18日,还款日期是2015年2月5日前。我一直没有怀疑过他的现役军人身份,后来他也没怎么联系我了,再之后我就开始问他要钱了,但他一直也没有还给我。
6、牟亚利提供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人朱海彬欠牟亚利6.5万元。
7、被害人XX蒙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份其通过招聘进入山东众途新能源公司,被告人朱海彬是总经理,他说他自己是一名现役军人,是南京军区参谋部的少校军官,现在待转业,他父亲朱书淦也是一名退伍军人,现在任江苏省城市建设局局长,他母亲是江苏省江海集团的董事长,他爷爷朱文泉是江苏省南京军区总司令。朱海彬通过微信给我发过他穿军装的照片,而且我在他的钱包里还翻到过他的军官证,还从他的手机里看到过他手机里他穿军装的照片。
恋爱交往期间,朱海彬告诉其说他现在因为是现役军人,不能从事盈利性工作,不能担任法人代表,我最相信你,由你来担任山东众途新能源公司的法人,这样,我就担任了该公司的法人。后朱海彬让我办了很多银行卡,有农行、建行、交行、工商、信用社等,这些卡都放在朱海彬那里,都登记的是公司会计何平手机号,由何平设密码,供朱海彬使用。截止到2015年7月份,朱海彬共透支我信用卡12万元左右,一直没给我还。
我和朱海彬发生过多次性关系。2015年11月份,公安机关来抓朱海彬时候,听公司的人说朱海彬被徐妍告假军官诈骗,因为我们是恋人关系,我就到朱海彬办公室旁边的一个休息室内将他的军装藏起来了,回到宿舍用剪刀剪烂扔到垃圾桶了。
8、XX蒙提供的朱海彬穿军装照片、军车照片、军官证照片、派车单,证明被告人朱海彬冒充军人的情况。
9、被害人徐妍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站与被告人朱海彬认识后,朱海彬说他自己是总参保卫局的,全军格斗第六名,再后来第三或第四次见面时,他给我看了他的军官证,还给我从微信上发他穿军装的照片,我就相信了他的军人身份。2015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发生的性关系。我和朱海彬的这种关系,我父母和朋友都知道。
朱海彬说他是现役军官,没有身份证,办不出来信用卡,而且还说他平常出差到北京等地见发改委的一些领导带着现金不方便,就让我办一些信用卡给他用。他一共从我这里拿了10张不同银行的信用卡,消费一共17万左右吧,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这些信用卡朱海彬一直拖着不还,一些都已经逾期还款了。2015年5月份至8月份,朱海彬用各种借口从我这里借了16万元左右的现金。朱海彬一共骗了我33万元钱。2015年6月8日朱海彬给我打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2015年7月25日朱海彬给我打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
10、被害人王志强的陈述,证明2015年8月28日,朱海彬到其开的京奥奥迪维修厂找我,朱海彬主动介绍他的情况,他对我说,他当过兵,正营级自主择业,部队一次性补足几十万块钱,但部队当过兵的在社会上创业太难了,资金比较紧张,他那几十万的自主择业费不够创业的。现在自己干的比较大,投入较多,资金紧张。他说他朋友下午就给他银行转账3万元,但现在急用钱,说临时借我3万,3天之内就还我。他主动掏出他的军官证来、驾驶证、警备纠察证让我看,我看了看,就相信他说的话。他主动用手机微信的方式给我发送了一个账号。我答应他让我老婆打钱给他。我老婆(吴丽娟)就到贤文农村信用社在柜台上给朱海彬打了3万元。
但是这笔钱,我等了他3天,他也没有还我。之后,我多次去他的办公地点找他要钱,他都说没有钱。10月上旬,我又到了他的办公地点,他给了我2万。到现在为止,还有1万没有还我。
11、王志强提供的银行回单及汇款凭证,证明其给朱海彬转账的情况。
12、杜荣忠提供的电汇凭证及银行回单,证明其给朱海彬公司打款的情况。
13、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妍的朋友,当时和徐妍一起吃饭时认识的被告人朱海彬,朱海彬介绍说自己是刚从苏丹维和回来,现场还给我们出示了军官证、部队驾驶证、行车证,称自己是全军掰手腕第六名等等,朱海彬还称自己的母亲做生意做大了,家里人手不够,所以让他从部队上提前回来,帮助他妈妈打点生意。当时说自己在高新区邢村立交桥保税区经营环保电动车生意。
朱海彬还曾经打电话向其借钱5万元,称自己的战友去世,自己借该战友的钱,想把钱还给战友家人,我没有借给他。
1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妍的朋友,2015年7月份时,徐妍告诉其说,她交了一个男朋友,叫朱海彬,以前在部队上做军官,因为我男朋友也是部队的,我还托徐妍让朱海彬打听我男朋友什么时候回济南的事情。徐妍曾经叫我到英雄山路上的蓝天大酒店参加一个饭局,她告诉我有朱海彬、济南空军管后勤的梁部长。那是我第一次和朱海彬见面。认识后,朱海彬给我打电话问我借钱,一开始问我借10万元,说他现在的电动车生意缺少流动资金,想借钱周转一下,说给我利息也行,我说没有钱,他就说5万元也行,他说他的电动车生意很大,还让我去看看他的电动车厂,我说也没有,后来说借1万也行,我说也没有,最后也没有借钱给他。
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妍的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候认识的朱海彬,朱海彬介绍自己是部队的军人,拿出军官证,并说自己在部队的一个格斗比赛中拿过第六名。在我印象中,徐妍还给我看过朱海彬穿军装的照片。
1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妍的父亲,2015年5月份,徐妍给其打电话说她交了一个男朋友叫朱海彬,说他是部队上的军人,我记得说他是总参哪个部门的,现在要转业,在济南一个公司工作,徐妍还给我发了几张朱海彬穿军装的照片。
朱海彬没有直接问其借钱,但徐妍向我借过钱给朱海彬。可能是2015年6月份,徐妍说朱海彬现在转业要疏通关系需要6万元钱,说有没有钱借给他,我说行啊。我就从我朋友王建钢那借了6万元钱,让我媳妇张某某转账过去了。2015年8月份时,我接到朱海彬的一个电话,朱海彬说徐妍在他公司里问他要钱,在他那里闹腾,就给我打的电话,说他肯定把这6万元钱还给我,他转业后转业费就有70万元,让我放心,朱海彬还说以军人的身份向我保证肯定还钱,让我跟徐妍说别在他那里闹腾了。
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徐妍的母亲,2015年5月份,徐妍给她父亲打电话说她交了一个男朋友叫朱海彬,说他是部队上的军人,她父亲告诉我的,之后徐妍给我微信发了几张朱海彬穿军装的照片,我和她父亲就觉得朱海彬应该是个军人。
2015年6月份,徐妍给她父亲打电话说她男朋友朱海彬急着用钱,说是部队上有什么事,说是借6万元钱,具体我也没问,然后我对象徐某某就问他朋友王建钢借了6万元钱,通过我的账户转给一个叫李树强的。
18、张某某提供的转款记录一份,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树强六万元。
1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其女朋友刘雯婧认识的朱海彬。当时朱海彬说他是山东众途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说他以前当过兵,还拿出军官证给我看了看,为了让我相信他是部队的一个军官,他还给部队里打了个电话,让我听了听,人家叫他朱参谋,还说他在齐河有一个电动车生产厂。出于人的信任和朱海彬告诉其有办公楼、两家企业,我同意借给朱海彬70万元,购买了山东众途有限公司25%的股份。
20、张秀芳农业银行卡明细,证明被告人朱海彬未通过该账号向牟亚利转账4.5万元的情况。
21、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一份、银行交易记录、对账单一宗,证明各被害人被诈骗的数额,经审查,对信用卡产生的滞纳金和利息进行了扣除。
22、XX蒙的尾号为8862、7548的银行交易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人朱海彬未通过该账号向徐妍母亲张某某汇款四万元的事实。
23、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明被害人杜荣忠、牟亚利能辨认出被告人朱海彬。
24、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海彬系被抓获归案。
25、户籍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朱海彬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

26、刑事判决书一份、前科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系累犯。
2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明其拥有的编号军字第1119392号的军官证、编号为JZ05001168编号的驾驶证、编号为总警字第018353号的警备纠察证都是假的。这些军队证件上的名字写的是朱海彬,但都是指的我。我办这些证件的目的是可以免费进旅游景点,也可以买火车票时优先,不用排队。
我和徐妍发生过性关系,也借了徐妍大约358000元,还了她138000元,其中有给她信用卡还的,有给她现金的,还欠她22万元。我与XX蒙是男女朋友关系,她在我公司做行政工作,我没有向XX蒙借过钱,也没有让她办理过信用卡,并且还给XX蒙还过8万元的信用卡。XX不知道我有军官证的事,我不清楚XX蒙是否知道我有军装。我和杜荣忠业务往来关系,没有借贷关系,因为杜荣忠企业工人业务水平的关系,组装的产品不合格,他可能亏了三万元左右。我在牟亚利所在的公司贷款30万元,都还清了;借了牟亚利5万元、加利息和好处费2万元,我给牟亚利打了7万元的欠条,不过我换了她4.5万元。我借了王志强3万元,还了2万元,在准备还余款的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故还欠其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朱海彬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经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朱海彬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海彬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其没有对外宣称自己是军人,只是利用伪造的军官证、行驶证等购买车票和旅游,没有骗取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害人的钱财,没有和牟亚利发生过性关系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矛盾,该辩解不成立,不予支持;辩护人申请调取被告人朱海彬于2015年1月18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通过其母亲张秀芳的6228******5764账号向牟亚利转账四万五千元,调取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9月期间XX蒙账号6228*****8862或者6222*****7548向徐妍母亲张某某汇款四万元的事实,经查证该两笔事实不存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海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29年3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朱海彬退赔被害人杜荣忠经济损失十三万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牟亚利经济损失六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XX蒙经济损失十万零八元五角八分,退赔被害人徐妍经济损失二十七万四千一百二十九元四角八分,退赔被害人王志强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军车驾驶证、警备纠察证、军官证、军用腰带、军用领带、军用臂章等依法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 朱庆臻
助理审判员 冯玉成
人民陪审员 秦芳

书记员: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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