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居民,从事个体经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辛建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延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父。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金鱼),退休职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本院依法报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将案卷退回并指定我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的诉讼代理人辛建利、李延军,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雷建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之母董林芳未办理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居住在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一力小区董林芳所有的C2-501室。董林芳因病于2007年9月死亡,立遗嘱将该房屋赠与王某某。嗣后,董某与王某某因该房归属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10月11日董某与男友回到该房屋,13日10时许,王某某要求董某离开,董不同意,二人又发生争执,王某某遂拿菜刀想砍死董,遂在董某头部连砍数刀,董某躲避时摔到,王某某还用刀在董头部连砍,由于刀柄折断才住手,后董某被男友送往医院抢救。王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将王某某抓获。经法医学鉴定,董某头颅多处锐器伤、右手拇指食指离断伤、右前臂及右手多处血管神经肌腱伤、左手环指锐器伤、右上臂锐器伤、右尺桡骨下端骨折、右手第2、3掌骨骨折,其右手腕、手背、手指损伤致右手指、手腕功能障碍,已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
又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有:医疗费73609.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4元、残疾赔偿金107630元、护理费7140元、误工费8849.58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2000元,共计201553.33元。
本案的证据有:
1、被害人董某陈述证明,她与母亲董林芳及王某某共同在一力小区C2-501室居住,房子是她母亲的。她母亲去世后,她与王某某因房子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10月11日她与男友李某甲回家住了两晚。13日早上王某某出去后,她让男友睡在大卧室,她睡在小卧室。王某某回来后,她听见厨房有刀响的声音,之后王说要锁门,让她出去,她不同意,王某某就从厨房拿把菜刀进来,没说话,拉着她胳膊就向她头上砍,她向外跑时,倒在床边,王某某过来,一只手压着她,用刀在她头上砍,她用手护着头,喊她男友,李某甲过来后,王某某又去追李某甲,她趁机跑出去,李某甲出来后,把她送到医院。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10月13日早上10点左右,他在房子睡觉,听见厨房有磨刀声,过了一会儿王某某叫他起来,后又到另一个房子让董某出去,二人为房子吵起来。过了一会儿董某叫他,他过去看见董某双手护着头,头部受伤,王某某拿着刀站在董某旁边,王某某看见他进来拿刀追他,他跑到外边,王没追上他,又进屋了,董某浑身是血从屋里跑出来,他就将董送到医院。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王某某与董某之母董林芳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起共同生活,二人感情很好。董林芳因病死亡后,立遗嘱将一力小区的房子给了王某某,董某与王某某因房子归属问题关系不好。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十里铺街道办事处一力加工城C2-501室一楼房间,现场客厅有血迹及一无柄菜刀。中心现场位于客厅南侧卧室内,有大量血迹,卧室靠客厅门处有一离断手指,床角地面见一木质刀柄。
5、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公灞刑技法伤字(2007)158号法医学鉴定书、西安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2007)469号鉴定书及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080268号司法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的血迹、菜刀上的血迹、王某某所穿衣服上的血迹为董某所留的概率为99.99%;董某头颅多处锐器伤、右手拇指食指离断伤、右前臂及右手多处血管神经肌腱伤、左手环指锐器伤、右上臂锐器伤、右尺桡骨下端骨折、右手第2、3掌骨骨折,其右手腕、手背、手指损伤致右手指、手腕功能障碍,已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
6、公安机关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10月13日11时许,十里铺派出所接王某某报案称其持刀砍人,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某带回审查,王某某供述了犯罪事实。
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3年他来西安认识董某之母董林芳,二人感情较好,同居在董林芳在一力小区的房子。2007年9月董林芳因病死亡,因他为董林芳付出很多,董立遗嘱将房子赠与他。董某因房子问题与他多次争吵。10月11日董某与男友李某甲等人来到房子并住下,第二天其他人走了,留下董某和李某甲。13日早上他出去转了一会儿,回去见董某睡在他的房子,到了10时许二人还睡着,他到厨房拿菜刀磨了磨,故意弄出响声,想吓唬让二人走。之后他到房子,叫董某走,董不愿意,与他争吵,他到厨房拿了菜刀想把董吓唬走,董某还不停的气他,他气急了,想用刀砍死她,自己也不活了,就用刀朝她头部砍了一刀,董某往卧室外跑时绊倒在床和墙之间,他继续砍了六七刀,因为刀柄断了,否则还会继续用刀砍。王某某还供述,他用刀砍董某时,董喊李某甲进来,他用刀吓唬李某甲,后董某从房子跑出去,李某甲带董去了医院。他就打电话报警称自己用刀砍人了,公安人员到现场将他带至公安机关并被关押。
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等有效票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房屋归属与被害人争执后,持刀连续砍击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行凶过程中,由于刀柄折断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作案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系过失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持刀连续在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砍击,手段特别残忍,且致被害人重伤,达六级伤残,其主观上就是致被害人于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犯罪或故意伤害,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亦不予采信;被害人因房屋归属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因该纠纷作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不能成立;辩称被告人属自首的意见成立,予以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理由成立,但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其提供的有效票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其要求赔偿继续治疗费,可在实际支出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经济损失201553.33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王旭
人民陪审员 闫金侠
人民陪审员 魏喜学
书记员: 吕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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