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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徐义稳
田益兵(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自诉人徐义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不识字,住本区关庙镇勇胜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益兵,系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区关庙镇勇胜村,农民。
自诉人徐义稳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因证据不足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义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徐义稳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青
审判员:尹明
审判员:张亚杰

书记员:杨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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