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文盲,农民。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徐晓云,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西铁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案扣押的3862.3克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随案移送的咖啡色拉杆箱一个、黑色直板SICT手机一部、黑色直板NOKIA手机一部、“罗伦金盾”牌红色黑色相间上衣一件、“DELISHU”牌白色蓝色相间上衣一件、“豪琪雅”牌咖啡色上衣一件、“魔汉男孩”牌米白色上衣一件、“HAOJIEYIPAI”牌粉色上衣一件、“宇达”牌棕色上衣一件、标有“GAOJIXIUXIANXIKU”字样的黑色斜纹裤子一条、标有“U.S.ARMY”字样的卡其色裤子一条、标有“GERRUTI2008”字样的卡其色裤子一条、标有“ERFUTN”字样的粉色裤子一条、“顺发”牌灰色裤子一条、“自信男孩”牌黄色裤子一条、“自信男孩”牌黑色竖纹裤子一条予以没收,随案备查;随案移送的彭某某身份证一张,发还彭某某本人。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查员王艳萍、马朝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晓云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明知其携带的拉杆箱内藏有毒品,仍非法持有,且数量达3862.3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马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建议维持一审判决的意见成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西铁中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小娟 代理审判员  王 立 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

书记员:王程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