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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夏津县。2011年9月2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7月5日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2013年6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6年10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振信、赵明福,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判决认定,(一)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因对2003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女儿被强奸、杀害一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不服而长期上访。2005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丈夫巩金明出具书函向其解释改判原因并劝其息诉罢访;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出具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决定。在其诉求经法律程序终结后,被告人李某某仍以此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区进行非法上访,以在天安门城楼南侧抛撒传单、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门口等公共场所摆放遗像和抱小棺材、在夏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式上拦截出席开幕式的领导等方式制造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2009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到中南海、中纪委驻地等处非访被登记150余次;2013年至2016年,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因李某某��访对其出具训诫书62份。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2017年5月19日对李某某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6月18日提请逮捕,6月25日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当日将李某某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0月14日将李某某刑事拘留并于11月13日再次提请逮捕,11月20日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当日将李某某释放并办理取保候审。(2)2017年6月15日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9日,夏津县公安局在黄河故道森林公园安保任务中发现:夏津县郑保屯镇村民李某某为达到不法诉求,拦截出席夏津县椹果节开幕式的领导并给领导下跪,影响了现场秩序。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查,2009年以来,李某某为达到不合理诉求的目的,公然藐视国家法律法规及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听劝阻,在明知中南海地区、天安门、使馆区等重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者聚集,仍频繁到该敏感地区非访,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个人非法目的。其中非访159次,被训诫45次,李某某在京缠访、闹访,夏津县郑保屯镇工作人员到北京进行劝返,造成大量人力、财力支出。(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于夏津县政府的椹果生态文化节工作方案和现场照片,证实该工作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参会人员有省、市、县有关领导、周边群众、骑行爱好者等,地点为会盟广场。(4)夏津县信访局出具情况���明一份,证实黄法俭强奸、故意杀人一案2003年省高法改判死缓,后李某某夫妇多次进京上访,要求再审,2008年6月9日,夏津县人民法院给李某某夫妇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不予再审通知书。此后李某某多次进北京非访,尤其是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多次到中南海、天安门、外国使馆等敏感地区上访,在劝返过程中提过高要求,达不到要求就不回来。其反映的问题法律程序已走到尽头,县、乡党委政府只能从经济上救助、说服教育入手,但李某某坚持进北京上访,给市、县维稳工作造成负面影响。(5)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某之女被强奸、杀害一案,2003年3月7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03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知书,证实2005年5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给巩金明出具说明函,解释了改判死缓的原因,对其上访给予答复,劝其息诉罢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08年3月给李某某家人出具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的通知书。(7)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5日李某某因在公交车途经天安门城楼长安街时,由车内向外抛撒传单被行政拘留十日。(8)夏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某某因2016年6月4日、10月24日在中南海周边地区非访扰乱秩序被接回,10月26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六日。(9)提取于郑保屯镇政府的协议书一份,证实2014年3月18日镇政府与巩金明、李某某签订协议,确定对其救助100042.08元交纳养老保险,二人保留正常上访和通过法律途径申诉的权利。(10)德州市驻京信访办公室、��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说明八份,证实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李某某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地区非访。(1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证实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某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共被训诫62次。(1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于夏津县信访局统计表,证实经县信访局统计,李某某自2009年至2017年4月非访次数共计161次,非访地点有中南海、天安门、中纪委、使馆区等。(13)接受证据清单及郑保屯镇政府提交的接访费用、给李某某费用情况表及收据复印件,证实2005年以来,郑保屯镇政府因为李某某、巩金明上访的花费情况。2.证人证言(1)韩某1(夏津县信访局干部)证实,2017年5月19日,夏津县椹果采摘节在��林公园会盟广场举行开幕式,10时许,领导们从主席台上下来离开现场,走在最前面的是一名女副市长,当女副市长走到距离车两米的时候,从群众方队西北角冲出一名妇女,双手扶住女副市长的胳膊往下滑,并跪在地上哭喊,说自己冤枉。其和徐某1局长把李某某拉到一边,执勤警察把李某某带走了。李某某说她女儿的案子处理不公,对判决不服上访。当时围观的人有开幕式的演员和工作人员等十多人,李某某跪拦领导一分钟左右。(2)徐某1(夏津县信访局干部)证实,李某某系老上访户,其上访理由最高法2008年已经出具了终结意见,李某某一直不服长期上访。2017年5月19日,在县椹果采摘节开幕式的公共场所,在市县领导走下主席台后,李某某以下跪方式抓住马市长反映其终结的诉求,扰乱了会场秩序。并证实2009年以来,李某某去北京非访158次。2016年4月29日李某某手拉小棺材在国家信访局上访,经劝说后被乡镇人员带回。李某某取保候审期间仍外出到北京上访。(3)张某1(夏津县郑保屯镇干部)证实,其在郑保屯政府工作,2016年6月开始分管镇信访。李某某的女儿2002年被人强暴杀害,一审判了死刑,二审改判死缓,李某某不服,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最高法等地上访,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李某某非法上访被接回后曾向镇政府要过财物,给镇里造成不必要的开支。(4)刘某证实,2005年省高院针对李某某夫妇多次上访的问题进行了答复,2008年最高法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从2003年省高法改判之后多次上访,还到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访。2014年10月—2016年12月,李某某非法上访30多次,他们劝返时李某某只有一个理由:“女儿的事判的不公”。2015年春节,李某某以其弟弟困难为由要了镇上2000元钱,他夫妇二人多次以欠人家肥料钱为由暗示缺钱,为了能劝返,镇上多次给钱财。(5)潘某(信访局干部)证实,2002年李某某的女儿被黄法俭强奸杀害,2003年初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法俭死刑,2003年5月份省高院二审判决黄法俭死缓,李某某对该判决不服,一直上访。李某某进京非访的次数有记录,夏津县信访局制作了一个进京上访情况一览表,专门统计夏津县进京上访人员的情况。这个统计表是从2009年3月份之后开始记录的,是根据在京值班人员反馈回的信息统计出来的,其记不清李某某进京非访的次数。(6)王某1(郑保屯镇镇长)证实,李某某自省高院改判后一直上访,经常到敏感地区上访。镇上基于维稳压力给李某某夫妇花费约11万元买了养老保险。因其上访,镇里派干部接返共花费100多万元。经统计,2008年李某某至今上访159余次,都是同一理由,就是对其女儿被杀害案件判决结果不服。李某某带着女儿的遗像、小棺材、上访材料在北京的敏感地带出现,基于维稳政策,镇上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和经济救助。2008年县里破例安排其儿子进旅游局上班。2014年,为缓解信访部门压力,郑保屯镇政府花费11万元为李某某、巩金明两口子购买养老保险,几年来,加上镇干部去北京接李某某花费的钱,郑保屯镇政府累计花费100多万。其夫妇的非法上访对夏津县社会治安、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极坏影响,也给其他诉求人群造成负面影响。(7)李某1(夏津县公安局特警)证实,2017年5月19日上午,其在夏津县椹果采摘节执行安保任务,李某某在公共场合以下跪方式拦截参会领导,造成了现场秩序混乱。(8)杨某(夏津县文化局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5月19日是��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的日子,根据县里安排,省歌舞剧院要来开幕式现场表演节目。上午10点左右,出席开幕式的领导在主席台宣布椹果节开幕后,领导们就从主席台西侧下来准备乘车离开,当时马副市长走在最前面,后面紧跟着的是才书记等县领导,领导们乘坐的大巴车就停放在主席台西侧有五六米的距离。马副市长与才书记等领导从主席台下来距离大巴车二三米左右的时候,突然冲出来一个妇女跪在马副市长面前,嘴里不停的吵哗,才书记随后就从马副市长后面走过来对那个妇女说:“有嘛事找我说。”周围的工作人员上前把这个妇女抱到一旁。这个妇女拦截领导时,主席台西侧有几个参加演出的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围观,不清楚南侧的群众是否看到。(9)于某1(夏津县旅游局副局长)证实,其事后听说郑保屯的老上访户李某某把出席椹果节开幕式的领导给拦住了,并给领导下跪抱着领导的腿喊冤。夏津县的椹果采摘节已经举办了九届,今年是第十届,县里想通过椹果节对外宣传夏津的投资发展环境,扩大知名度,吸引外商及游客到夏津投资旅游,促进夏津经济发展。李某某这次拦截领导给外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10)孟某(原夏津县郑保屯副书记)证实,因为李某某经常到北京上访,上级部门对郑保屯镇政府通报,县里要求镇上当天非访当天接回,县里对镇上年终考核,成绩因非访受到影响,特别是重大节日、两会期间,市里通报县里,县里通报镇上,甚至处理负责人,李某某非访浪费了镇上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李某某不主动提出要钱要物,但不给她就是不回来,没办法只能给她点救助她才回来。迫于非访维稳压力,镇里决定只要她夫妻不上访,镇上给她们买养老保险,最终李某某也同意了,在镇政府签的协议,总共交了10多万元。(11)韩某2(原夏津县郑保屯镇镇长)证实,村民李某某因其女儿的案子经常到北京上访,特别两会和国家重大节日期间非访,给省市县带来很大的维稳压力。后来实在没法了,经研究同意以救助的方式给李某某、巩金明夫妇买养老保险,李某某夫妇同意不再非访。2014年3月18日其代表镇里给李某某夫妇签的协议,协议上让她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她的问题,签订后有一段时间她不再非访,后来又继续非访了。其证言还证实李某某非访每次进北京劝返镇里都要花钱,劝返后维控还要花人力财力,镇上的日常工作受到很大影响。(12)时某(夏津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其参与制定了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方案。这个活动是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的,在森林公园会盟广场举行。开幕式参加���员有省旅发委领导、市政府领导、市旅游局领导、县委,县府领导,新华社、大众日报、经济日报等数十家媒体记者、部分投资商、骑行爱好者和周围群众,大约有800多人。上午9时半左右,市领导宣读活动开始后准备上车离开时,李某某拦截喊冤,其当时在会场西南角协调其他工作,现场有无混乱等情况我没注意。(13)梁某(夏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证实,夏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式方案是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并组织各个部门完成。该活动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17年德州“中国旅游日”主题活动暨第十届黄河故道森林公园椹果生态文化节,承办单位是德州市旅游局和夏津县人民政府,是夏津县重大活动。上午9点半左右,副市长宣布活动启动,领导们刚准备离开,突然一个妇女跪在副市长前面,哭喊着拽住领导衣服,跪在地上,其把这个妇���架起来,后来她被劝到旁边去了。李某某的行为造成开幕式延迟,也对县投资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当时出事地点就是主席台西南方向五六米远,现场省市领导和嘉宾、客商准备离开,刚下主席台就被她拦住了,群众、媒体、演员都关注着这里,秩序一度混乱,多名安保人员过来处置,幸亏处置及时没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4)李某2(山东省检察院控申处干警)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中午12时许,省检察院大门口有人非法上访,其拿着执法记录仪到了大门口,到了后看到大门口已经有很多人了,还有吵闹声,其随着打开执法记录仪边往前走边录像,走近了看到有四五个人在给李某某、巩金明夫妇面对面做工作,还看到大门口北侧地面上摆放着白布,白布上写着黑字,摆着李某某女儿生前照片,照片旁放着红色棺材样式的盒子,还摆放着习书记照片。其拿执法记录仪录了约2分钟被李某某发现,跑过来一巴掌把记录仪打地上,又试图抢记录仪,后其偷偷录了大约10秒种。(15)李方杰(山东省检察院安保人员)证言,证实2016年5月31日中午11点多,一男一女两中老年人在省检察院大门口转了一会,坐在门口北侧了。他们相互交谈了一会,从随身带的包里拿出一些东西摆放在了省院大门口北侧地面上。有一个暗红色棺材样的盒子,有小女孩子照片,其一看是上访的就向领导汇报了,安保工作人员就上前劝说他俩离开,这两个人不听,在这期间还有人过去劝这二人离开,周围有二三名围观群众。过了20分钟控申处的工作人员出来做工作,其中一名拿着执法记录仪,那名妇女就开始骂控申处的人员,还把执法记录仪打到地上,工作人员从地上捡起来,这名妇女还是追着阻拦工作人员录像,那名工作人员只好拿着记录���离开。过了约10分钟这两个中老年人被工作人员劝走了。(16)孙某1(夏津县检察院干警)证实,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许,其接到县检察院领导通知说李某某、巩金明去省检察院上访,让把他俩接回来。到了上午11点半左右其和郑保屯政府的人员到了省院。看到在大门口北侧地上摆着棺材样的小盒子,前面摆着一个小女孩的照片,旁边放着习主席的照片,过去劝说时,李某某、巩金明情绪激动,没有回夏津县的意思。后来控申处工作人员李某2拿着执法记录仪对其现场录像,交谈没几分钟,李某某情绪更加激动,把记录仪打掉在地上,后来他俩把摆放在门口北侧的物品装包里,步行向南离开了。(17)张某2(夏津县郑保屯干部)证实,因辖区村民李某某到北京非法上访来其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016年11月12日、23日、24日、26日和12月10日李某某到北京天安门等地非访,我和任镇长将其接回来的。每次都是经过长时间劝说才和我们一起回夏津。(18)任某(夏津县郑保屯干部)证实,2016年11月23日---12月10日,李某某共五次到非接待上访地区上访,被当地巡逻公安拦截,送到接济中心,政府工作人员再把李某某接回来,在接回来的过程中,李某某辱骂工作人员,有时会发生肢体冲突,都是经长时间劝说,李某某才回来。(19)于某2(郑保屯派出所民警)证实,2016年4月29日下午,李某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南的视频是李某某上访的视频,是其用执法记录仪录的。当时其在北京值班,信访局的韩某1接到通知说刘仁强等上访老户去国家信访局上访了,其和徐某1、韩某1就于当天上午11点到了国家信访局,下午两点,见李某某拉着一个小红棺材,棺材上写着“冤、腐败”等字样,在人群里来回走,引���了围观。他们就上前劝解,其用记录仪对部分劝解过程进行了录像,劝解了一个多小时,李某某被人带离了现场。(20)韩某1(夏津县信访局工作人员)证实,2016年4月29日李某某脖子上挂着她女儿照片,拉着小棺材在国家信访局门口上访,引起很多人围观,后经劝解由乡镇工作人员带回了夏津。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2年8月其女儿被同村黄法俭强奸,掐死了。中院判的死刑立即执行,2003年5月省高法以自首为由改判死缓,十多年来其一直申诉、上访,法院系统一直没给其答复。2005年省高法给了一个函,说改判的理由是自首。2008年最高法立案庭给了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其认为最高法没有按法律规定办,所以就上访。从2003年省高法改判之后就开始上访,到省检、省高法、最高法、最高检、省人大、全国人大、���家信访局,还去过什么地方想不起来了。其称没去过天安门、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驻地、驻华使馆区。其忘记了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的事,其说不清以哪种方式上访的。其到北京上访,郑保屯镇上的人去过,其不认识他们。去年10月,镇上的人从济南把其接回来,把衣服拽坏了,镇上的人在德百买的衣服,还给了其200元鞋钱。2017年5月18日其到县信访局听一个干部说明天是森林公园一个节,挺隆重的,次日其就坐公交车到了森林公园会盟广场,坐在现场的塑料椅子上,后来其看到十来个人上了主席台,介绍有个女市长。过了几分钟他们下台了,其因发病就倒在领导前面了。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2张,证实李某某拦截领导影响会场秩序的地点位于会盟广场系开阔的广场,靠北侧有一砖混结构主席台,该���席台西侧台阶向西3米,再向南10米处。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光盘,证实2016年4月29日李某某在一公厕前(系北京国家信访局门外)的公共场所,左手夹一红色盒子(小棺材形状、上写“冤”等字样),胸前挂其女黑白照片来回走动,郑保屯工作人员劝其回返,李某某回应事情没有办完拒绝返回。(二)妨害公务罪2017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外出上访。2017年12月15日17时许,夏津县公安局郑保屯派出所民警徐某2等人在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依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指纹采集时,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对民警徐某2、辅警魏某等人,采取咬、挠、掐等方式,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致指纹采集未��成功。经法医鉴定,徐某2、魏某的伤情均属于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某出生于1959年8月4日,案发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徐某2、魏某户籍证明信,证实执行公务的民警出生日期,均系成年人。(3)夏津县公安局郑保屯派出所2017年12月15日的受案登记表、夏津县公安局2017年12月16日的立案决定书、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2017年12月26日出具的到案经过、2018年1月2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李某某系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外出上访,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带回并报案,郑保屯派出所依法采集指纹欲将其送市看守所羁押时李某某阻碍执法,并将其当场抓获到案。(4)徐某2警察证,证实被害人徐某2为二级警司��(5)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下载于公安内网“公安部办案区四个一律”的规定,证实嫌疑人进入办案区后,一律要先进行人身检查和信息采集。证实公安民警系依法执行公务。(6)郑保屯派出所2017年12月1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7年11月20日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受郑保屯派出所监管,12月15日李某某离开居住地到北京上访,未提出过外出申请,派出所也未批准过李某某外出。(7)2018年1月4日夏津县公安局郑保屯派出所、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案件说明两份及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某有关轨迹信息,证实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离开居住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17年11月23日下午15时许、2017年12月6日下午3时许、2017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夏津县公安局民警到嫌疑人李某某家中调查,家中无人;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G4218次列车从济南站到济南西站,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G198次列车从济南站到济南西站,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乘坐K51次列车从北京站到天津西站。(8)夏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7年12月17日,夏津县公安局民警王维东、张光雨在德州看守所提审,李某某拒绝出监室接受询问。2017年12月26日,民警杜金忠、张杰超在德州看守所向李某某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李某某拒绝出监室,鉴定意见通知书无法送达。(9)德州市看守所证明证实,在押人员李某某不出监室配合提审,夏津县公安局2017年12月17日和12月26日两次提审未能成功。2018年1月9日进入监室讯问。(10)夏津县公安局政治处证明一份证实,徐某2、于某2为郑保屯派出所工作人员,魏某系郑保屯派出所公益��岗。2.证人证言(1)张某3(原任郑保屯派出所所长)证实,李某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份被取保候审并由郑保屯派出所执行。2017年12月15日郑保屯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告说李某某又去北京非访,已经安排车辆将其拉回夏津。李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域外出没有经执行机关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到所里办案区接受询问。因郑保屯派出所没有办案区,其就与城关派出所联系好,安排所里的徐某2、于某2等人到城关派出所的办案区对李某某进行询问。按公安部办案区规定,违法嫌疑人进入办案区一律进行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包括采集指纹、血液等。12月15日下午5点多所里民警给其打电话说李某某不配合采集指纹的工作,还把民警徐某2、魏某的手挠伤了。后来就对李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2)侯某(郑保屯镇政府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12月14日其接到镇政府通知让其和王某2去北京接上访人员李某某,下午其和王某2乘火车去的北京,到北京后他们就去信访局周围找李某某,今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其接到夏津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的通知,说郑保屯镇郑保屯村李某某在北京市信访局附近上访,其和同事王某2迅速赶到北京市信访局附近,经多次劝说,将李某某从北京劝回夏津。(3)王某2(郑保屯镇工作人员)证实,2017年12月14日上午11点左右,其接到镇领导侯某的通知,让去北京将在京上访的李某某劝返。下午16时30分左右,其和侯某到了北京,到北京后就开始找李某某。今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侯某说接到夏津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的通知,说李某某在北京市国家信访局附近上访,其和侯某一起迅速赶到国家信访局附近,在国家信访局附近找到李某某,给她讲政策、做工作,经多次劝说,将李某某从北京劝回夏津。(4)于某2(郑保屯派出所民警)证实,2017年12月15日下午2点半左右,所长张某3安排其和民警李荣刚、徐某2,巡逻队员魏某、孙某2、曲某、马某在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待去北京上访人员李某某做询问笔录。下午3点半左右李某某到达夏津县城关派出所,将李某某带至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区内,在办案区给李某某做完笔录,根据办案流程要给李某某进行指纹采集,在采集指纹时李某某拒不配合,采取嘴咬、脚踹、手挠、指甲掐等方式极力反抗。在其给李某某用指纹采集仪采集李某某左手时,被李某某先用左脚踹到其左腿膝盖下部,其就用手将她的左脚抓住,随后李某某又用右脚踹其一脚,也踹在左腿膝盖下部,后继续对李某某进行指纹采集。在采集指纹过程中李某某将民警徐某2的左右手���挠破出血,还将同事魏某的右手小手指掐伤。李某某还想用手挠、用嘴咬其他同事的时候被他们将其摁住,并带上手铐。(5)孙某2(郑保屯派出所辅警)证实,2017年12月15日郑保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侯某报警称李某某去北京非法上访来,经郑保屯派出所民警出警调查取证后,决定依法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天下午四点多,郑保屯派出所民警徐某2和于某2在城关派出所办案区信息采集室内给李某某采集指纹,李某某晃动胳膊和身体拒不配合,经劝说无效,他们就强制对其进行指纹采集。徐某2和于某2用手抓住李某某的胳膊,自己和魏某、曲某、马某在旁边摁着李某某。将李某某控制后,徐某2就用手抓着李某某的右手进行指纹采集,李某某使劲摇动胳膊摆脱了控制,并随手抓起旁边一把椅子想砸我们,徐某2赶紧上前把椅子夺下来,李某某就��手抓挠徐某2的手,我们随即上前将其摁住并继续对其进行指纹采集。期间李某某试图用嘴咬徐某2,被徐某2用手挡住,李某某还用脚踹于某2,随后李某某又用指甲掐住魏某的右手指不松开,魏某挣脱了好几下才挣脱掉。徐某2的左手和右手手背被李某某抓伤,魏某的右手指被李某某掐伤。李某某还想挠其他同事的时候被控制住,给李某某带上手铐。(6)马某(郑保屯派出所辅警)证实,2017年12月15日郑保屯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侯某报警称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去北京非法上访,已接回夏津。民警调查取证后,决定依法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天下午四点多钟,郑保屯镇派出所民警徐某2和于某2在城关派出所办案区信息采集室内给李某某采集指纹,李某某拒不配合,经劝说无效,强制对其进行指纹采集。他们将李某某控制后,徐某2就抓住李某某的右手��行指纹采集,李某某使劲摇晃胳膊摆脱他们的控制,并随手抓住身旁的一把椅子想砸他们,徐某2随即上前将椅子从李某某手中夺下来,李某某就用手抓挠徐某2的手,他们随即上前将其摁住并继续采集指纹,李某某用脚踹了于某2,又用手指甲掐住魏某的右手指,他们赶紧上前摁住李某某,李某某始终用手指掐着魏某的手指不松手,魏某挣脱了好几下才把右手指抽出来,随后他们继续给李某某进行指纹采集,李某某还是不配合,并一直想抓挠其他同事,他们就给李某某带上手铐了。(7)曲某(郑保屯派出所辅警)证实,证实2017年12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在城关派出所信息采集室内,李某某采用手挠、手掐、脚踹、等暴力方式拒绝民警采集其指纹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1)徐某2陈述,2017年12月15日,郑保屯工作人员报警称李某某在北京上��,因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经领导决定对李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按照规定对李某某进行指纹采集,其和民警于某2等人在城关派出所采集室给李某某采集信息时李某某拒不配合,转着头的乱咬,用脚踹其腿上两下,也用脚踹于某2,把其手挠伤,将魏某右手小指掐伤,最后未能采集指纹。(2)魏某陈述,2017年12月15日,其接到派出所领导通知,让其和同事徐某2、李荣刚、于某2等人到城关派出所给进京上访的李某某记材料。下午17时左右,给李某某记完材料后,其和同事一块给李某某采集指纹,李某某不配合,他们抓住李某某的手采集指纹时李某某极力反抗,用手将民警徐某2的手挠破,其右手的小拇指被李某某掐破了,期间李某某还张嘴咬其后背,李某某还用脚踹民警。其他人有没有受伤我没注意。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是因为上访的事把其送到这里来的,没记住去了几次,在北京回来被带到城关派出所,他们拧其胳膊,其攥着拳头,他们非让其按指纹,拧胳膊。其没怎么着公安局的人,没用指甲挠人,其没犯法。5.鉴定意见夏津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夏)鉴(伤情)字[2017]287号、2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徐某2双手背损伤,均符合钝性外力形成特征;被鉴定人徐某2手擦伤,其伤情属轻微伤。被鉴定人右小指关节损伤符合外力扭伤形成特征,被鉴定人手关节损伤,被鉴定人魏某伤情属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绘图、拍照,对案发现场采集室内物品摆放进行拍照。7.视频资料光盘来源说明、公安机关调取的城关派出所采集室的监控视频(无声音)证实,2017年12月15日16时53分30秒,李某某用嘴咬民警后背的衣服;16时57分,李某某企图挠办案民警;17时00分,李某某拿椅子砸向民警,民警(徐某2)夺过椅子,其用手抓挠民警(徐某2)左手,17时01分,抓挠该民警(徐某2)右手;17时02分左右,上前动手打人;17时04分,掐住民警(魏某)的右手小手指。录像显示李某某一直拒绝指纹采集,执法民警强制其采集时,李某某一直抗拒,并用手抓电脑鼠标,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在无合理正当诉求的前提下,长期、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重点地区或敏感地区起哄闹事,以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山东省检察院门口摆放小棺材及其女儿遗像,在夏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式上李某某以下跪方式拦截参会领导制造影响,意图引起重视,达到无理诉求。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屡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被告人李某某为实现已被法定程序终结的诉求,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屡教不改,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是合法上访,不是非访,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没有咬、挠、掐公安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决没有将其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羁押时间折抵相应刑期”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相同。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夏津县公安局夏公(郑)决字[2011]第10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夏津县公安局夏公(郑)决字[2007]第47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诉人李某某曾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是合法上访,不是非访,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数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等国家敏感地区进行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多份训诫书及夏津县信访局出具的李某某进京上访情况统计表为证,足以证实。另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李某某曾在天安门城楼南侧抛撒传单、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门口等场所摆放遗像和怀抱小棺材,在夏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式上拦截出席开幕式的领导,上述行为均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非正常上访次数多,时间跨度大,已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人所提“其没有咬、挠、掐公安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同步录像可以证实,上诉人李某某在公安人员依法对其采集指纹的过程中,采用咬、挠、掐的方式对抗,造成两名公安干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李某某的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没有将其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羁押时间折抵相应刑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因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训诫或行政拘留,其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国家敏感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李某某因非正常上访被行政拘留4次,时间34天,应当折抵相应刑期,其他行政拘留时间与本案无关,不予折抵���劳动教养时间因未实际羁押执行,故不予折抵。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其信访事项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后,仍长期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国家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以在国家信访局门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门口摆放小棺材及其女儿遗像,在夏津县第十届椹果采摘节开幕式上以下跪方式拦截参会领导制造影响,在多次受到当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甚至行政拘留后仍不罢休,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李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某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判决没有将其行政拘留的羁押时间折抵相应刑期”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先行羁押的期限未予折抵相应刑期,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18)鲁14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某,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维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二、撤销(2018)鲁1427刑初71号刑事判决的刑期执行部分,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三、上诉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光辉
审判员  郭伟伟
审判员  李朝辉

书记员:吴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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