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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孟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2018年1月25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丁金光,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1月25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胶检公刑诉〔2018〕223号
指控事实
1、2018年1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鹿家村,盗窃鹿某养殖的白鹅3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下同)288元。
2、2018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天台寺村,盗窃于某养殖的公鸡4只,经鉴定价值384元。
3、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西老庄村,盗窃王某养殖的红头鸭1只,经鉴定价值96元。
4、2018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诸城市辛兴镇崔家庄村,盗窃徐某养殖的母鸡8只,经鉴定价值528元。
5、2018年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诸城市辛兴镇,盗窃郭某养殖的公鸡2只、母鸡11只,经鉴定价值918元。
6、2018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2018年1月1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两次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胶州市铺集镇殷家庄村,前后盗窃王某养殖的母鸡52只、白鹅2只,经鉴定总价值2618元。
7、2018年1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诸城市林家村镇徐家屯村,盗窃王某1养殖的公鸡24只,经鉴定价值1152元。
8、2017年12月2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崔家庄村,盗窃陈某养殖的公鸡52只、红头鸭2只,经鉴定总价值4512元。
9、2018年1月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下柴村,盗窃宋某养殖的公鸡11只、母鸡6只,经鉴定价值1188元。
10、2018年1月1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茶沟村,盗窃刘某1家中养殖的公鸡14只、红头鸭7只,经鉴定价值2184元。
11、2018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孟某驾驶面包车来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东老庄村,盗窃李某1家中养殖的公鸡2只、母鸡4只、红头鸭4只、铁笼一个,经鉴定总价值1076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杨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2、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3、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4、无前科劣迹。5、已对受害人全部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综上,被告人杨某、孟某共实施盗窃12笔,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94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于某、王某1、李某1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于2018年1月25日在青岛市黄岛区孟家庄村将被告人杨某、孟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第2、6、7、11笔盗窃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事实,主动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孟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孟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松光

书记员: 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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