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米易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6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康某坤驾驶鲁J×××××号重型自卸货车从米易县白马镇挂榜村往白马镇回龙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挂榜村十一社社道时,与在路边上行走的被害人苏某相撞,造成苏某当场死亡。2018年3月26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康某坤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苏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坤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康某坤及车主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被告人康某坤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2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撒某、姜某、朱某的证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收条,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米易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尿液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清单、发还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尸体处理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康某坤合理量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8〕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康某坤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坤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坤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秋岚
书记员: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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