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6年8月5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2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长升,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媛、书记员吴天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冷某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采购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回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济南依古商贸有限公司李泳回扣款人民币882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4年5月6日、2014年7月2日、2015年1月20日,由李泳的招商银行账户(62×××83)打到冷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上39000元、7800元、32000元;2015年9月29日、2015年11月25日,由李泳的招商银行账户(62×××83)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5000元、3800元;2016年3月10日,李泳通过支付宝向冷某转账600元,以上共打款六笔,合计金额人民币88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合同评审表,购销合同,采购价格承诺及廉政协议书证实,2015年,冷某代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济南依古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事实。
(2)李泳招商银行李泳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2014年至2015年其向冷某尾号6073、9576,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的账户上打款87600元。
(3)李泳向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提供的邮件证实,其与天鼎丰公司的合同编号,以及每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给冷某提成的情况。(其中有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600元)
(4)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李泳的证言证实,济南依古商贸有限公司主要销售给天鼎丰进口阀门。2014年4月,冷某主动索要过回扣,其四次转账给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和冷某的个人在农业银行的账户(62×××76)一共八万余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供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济南依古商贸的老板李泳来到我们公司找到我,说他们家的阀门质量很好,如果在那里要的话,他能掌控,说等实际项目结束的时候再来给钱。随后,我们公司开始和济南依古商贸有业务往来。从2013年到现在,在他那里要了四、五次货,李泳一共给我回扣10万元左右。
(2)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山东通达润昌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崔帅回扣款人民币365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10月20日、2015年12月26日、2016年6月8日,由宋美雁的招商银行账户(62×××53)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450元、700元、2500元,以上共打款三笔,合计金额人民币36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崔帅使用的招商银行宋美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2015年至2016年其向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上打款3650元。
(2)崔帅向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书写的冷某受贿明细证实,其向冷某送财物的时间和金额。
(3)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崔帅的证言证实,山东通达润昌设备有限公司给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供应货架,冷某负责采购业务时,从2015年七八月份开始三次向其索要回扣,共计3700元。每次都是公司财务宋美雁转账到冷艳萍的工行银行账号(62×××02)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我给山东通达润昌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打电话,一个叫崔帅的人接的电话,我们谈了下业务。后来我们留了联系方式,我们在他们那里进货架和托盘,他们是通过宋美雁的帐号打给我的,一共三次3500元左右。
(3)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济南科达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王国强回扣款人民币15211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8月17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3月1日、2016年6月22日,由吕一卫的招商银行账户(52×××36)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2760元、2605元、8641元、1205元,以上共打款四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521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王国强使用的招商银行吕一卫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2015年至2016年其向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上打款15211元。
(2)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王国强的证言证实,济南科达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卖给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不干胶标签和碳带,业务主要由冷某负责,其分大约四次,给冷某一万元左右。每次用其公司财务吕一卫的招商银行账号(52×××36)转给冷某提供的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号(62×××02)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的时候,济南科达不干胶彩印有限公司王国强到我们公司找到其说他们主要销售不干胶标签和碳带,在他们那里要的话给其回扣,2014年到2016年,王国强一共给其一万元左右回扣。
(4)2015年,被告人冷某收受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张冉回扣款人民币90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9月22日、2015年10月27日,由张冉的工商银行账户(62×××05)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4000元、5000元,以上共打款两笔,合计金额人民币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张冉的工商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2015年其向冷艳萍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上打款9000元。
(2)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张冉的证言证实,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向天鼎丰集团销售冷却塔过滤材料,销售金额大约七八十万。冷某负责两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并在2014年的十月份开始向其索要回扣,一共两次,共计9000元。通过其工商银行账号(62×××05),转给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号(62×××02)。2014年年底,我去公司的时候给了他一张信业商厦或者德百超市的一张500元的购物卡。2015年下半年天鼎丰公司把别的公司干的工程款打到其公司的账号上,让其帮忙开具发票,然后其从公司账号上把钱支出来转给冷某提供的冷艳萍账号上,大约两万多元。安装工程的两张发票开具后其交给冷某。两张发票一共一万多不到两万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供述证实,2015年天鼎丰公司和德州亚太集团有业务,其收了张冉9000元钱,并让张冉替临盘安装工开具发票的事实。
(5)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德州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曹某回扣款人民币790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3年5月7日、2013年8月21日,由白某的中国银行账号(24×××08)打到冷某的中国银行账户(62×××65)上45000元、23000元;2015年8月5日、2015年10月22日,由曹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8)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800元、5000元;2015年7月4日,由曹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68)打到冷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65)上2500元;2016年2月29日,由曹某的建设银行账户(62×××68)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2700元,以上共打款六笔,合计金额人民币7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曹某的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冷某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一份证实,向冷某和冷艳萍账户上打款名细。
(2)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3)合同评审表,五金配件框架合同,采购价格承诺及廉政协议书证实,2014、2015、2016年,冷某代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德州轩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五金配件采购合同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曹某的证言证实,德州轩博机电公司销售五金杂品给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业务员是冷某,销售额有二百多万元。冷某在此期间主动向其提出要回扣,自2012年年底至今其给冷某大约有十万元左右,每次都是其建设银行账户(62×××68)和农业银行的账户(62×××78)转给冷某提供的三个账号,分别是:冷艳萍(62×××02)、冷某(62×××65)、冷某(621661600×××00806148)以及冷某曾让其提供农业银行账户,有人向上打钱,一共大约是三千元到五千元左右,其收到后转到了冷某提供给的用户名冷某或者冷艳萍的账号上。其和冷某在开始的时候,用其公司白某的中国银行的账号给冷某回扣。
(2)白某的证言证实,曹某曾借用过其中行卡的事实,其不知道曹某用其的中国银行的卡给别人转过回扣。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德州轩博的老板曹某给我打电话,说想和我们公司合作,说结算的时候给从货款里提回扣,他用的白某的用户名给我转的,曹浦阳一共给我回扣十万元左右,另外我和曹某之间,我用曹某的账号接受过济南恒泰利公司打过来的回扣。当时恒泰利公司说让我提供一张农行的帐号,我和曹某说你帮我提供一张卡来收回扣,他答应了,他把济南恒泰利公司回扣收了后打到我手里的卡上。
(6)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临邑通华哈尔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郑相通回扣款人民币119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3月6日、2015年4月1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7月28日、2015年8月26日、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17日,由郑相通的工商银行账户(62×××53)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1300元、2300元、800元、1000元、1400元、1400元、1200元、1000元、1500元,以上共打款九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1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合同评审表,五金配件框架合同,采购价格承诺及廉政协议书证实,2015、2016年,冷某代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临邑县通华哈尔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五金配件采购合同的事实。
(2)工商银行郑相通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23张证实,临邑通华哈尔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向天鼎丰公司采购员冷某打款的事实。
(3)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郑相通的证言证实,临邑通华哈尔滨轴承限售有限公司出售给天鼎丰轴承和标准件,业务数额大约在30万元左右。在2015年3月份左右,冷某向其提出索要回扣,至今大约给过冷某1万元左右。每次用其工商银行账号(62×××53)转给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时候,我们公司开始和临邑通华哈尔滨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往来。15年的时候,一开始我在他们公司咨询过价格,我在他那里问了好几次,通华轴承公司的老板郑相通就给我打电话,说后期要在他那里买东西,他给我提些钱,后来我在他那里要轴承和五金材料,一共在他那里要了十万元的货。每次提钱没有具体的比例。这期间郑相通一共给了我六、七千元。帐号也是用我姐的工商银行卡。
(7)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德州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帅回扣款人民币1018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1月5日、2015年12月15日、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6月6日,由孙青山的工商银行账户(62×××64)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3600元、7800元、6500元、6500元、8000元、1000元、15000元、10000元、8600元、1600元、65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7000元、4800元、1900元以上,共打款十七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01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合同评审表,五金配件框架合同,采购价格承诺及廉政协议书证实,2014至2016年,冷某代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山东省隆博测控工程有限公司即现在德州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签订五金配件采购合同的事实。
(2)工商行孙青山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打印件35张证实,德州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向天鼎丰公司采购员冷某打款明细。
(3)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孙帅的证言证实,德州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销售给天鼎丰机电产品。2013年左右,其公司和天鼎丰之间的业务由冷某负责。冷某自从2013年开始向其索要回扣,其大约给冷某回扣十万元左右。用其父亲孙青山的工商银行账户(62×××64)转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我们公司开始和德州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合作,我在公司担任采购员,我延续我们公司和冠威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业务,我们公司主要在他们那里采购五金耗材,随着采购数额加大,冠威五金机电开始没有对公账号,我去给孙帅送货款的时候,孙帅从中取出几百元给我。随后我们业务比较频繁,2013年到2014年要货量比较少,孙帅给我现金五千元左右。2015年的时候,孙帅以为是我故意在刁难他,孙帅开始给我转账大约七八万左右。从2012年开始到2016年,孙帅一共给我10万元左右。孙帅是工商银行给我转过来的,用户名显示是孙青山,在2015年的时候每次转到我姐姐的一张银行卡上。
(8)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济南宇辰服饰有限公司张迪回扣款人民币36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1月23日,张广良向冷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转账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份孙兰通过微信(微信号×××,昵称兰)向冷某转账人民币1600元,以上共打款两笔,合计金额人民币3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冷某个人账户打印明细证实,张广良向其转账2000元。
2、证人证言
张迪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其公司济南宇辰服饰有限公司开始和天鼎丰发展业务,销售给天鼎丰公司工作服。2015年至今由冷某负责。2016年4月份,冷某拿走回扣1600元。其公司法人张广良的对象孙兰通过微信转给冷某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我们公司从济南宇辰服饰那里定制工作服,我去过他们公司和他们公司业务员张迪联系的。随后张迪给我打电话说一套衣服给我3、4元的回扣,第一次的钱是张广良给我转到农行的卡上,第二次是微信转账,这次是2200-2400元。
(9)2015年,被告人冷某收受山东韦尔世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明希臣回扣款175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12月22日、2016年5月17日,由李宗淮的农业银行账户(62×××69)向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转账人民币1000元、750元,以上共打款两笔,合计金额人民币175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2、证人证言
明希臣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山东韦尔世纪工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责给天鼎丰公司供应工业电器。冷某负责与其之间的业务,冷某向其索要过回扣两次,一共1750元。每次其通过工商银行历下区支行的ATM转账到冷艳萍工商银行(62×××02)的卡里的。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时候,我们公司的业务员黄敏给我推荐的济南韦尔世纪工业控制有限公司,我们公司主要在那里购买西门子变频器,我们合作过很多次,他们那边业务员明希臣联系的,他给我打过两次钱,一共1750元左右。
(10)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河间市顺华化工有限公司张彬超回扣款39000元。具体交易数额如下:
2015年8月27日、2015年10月30日、2016年4月21日、2016年5月19日,由张彬超的农业银行账户(62×××71)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2015年11月30日、2016年2月21日、2016年3月7日、2016年3月23日,由张彬超的农业银行账户(62×××79)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5000元、5000元、4000元、5000元,以上共打款八笔,合计金额人民币39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锅炉药剂框架合同、销货清单证实,2016年,冷某代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与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签订锅炉药剂采购合同的事实。
(2)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天鼎丰公司内部审计的冷某受贿的情况。
(3)冷某银行账户信息查询证实,张彬超向冷某账户内打款34000元。
2、证人证言
张彬超的证言证实,其所在河间市顺华化工为天鼎丰公司供应锅炉药剂的框架,2015年7月份,以每吨7300元供应锅炉药剂。9月底冷某提出让冷某姐姐冷艳萍跟其合作,并同意冷艳萍入干股。其跟经理马文标说了这件事,马文标同意每吨给冷艳萍500回扣,截止到年底给天鼎丰供应锅炉药剂30吨左右。15年阴历年底,冷某提出一吨药剂提1000元回扣,其公司同意。2016年4月到6月,我公司给天鼎丰供应大概25吨药剂,7月以后不再供应。其公司给冷某回扣大概4万元。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时候,我找的河间市华顺化工有限公司。2015年的时候,他们的业务员张彬超到我们公司找我,建议我们用他们公司的锅炉耗材,后来我们开始合作,张超给我转账4万元左右。
(11)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冷某收受济南恒泰利有限公司梁国强回扣款3200元。具体数额如下:
2012年底,梁国强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一楼大厅,向冷某行贿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9日,由梁茂忠的农业银行账户(62×××62)打到曹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8)上1100元、600元,该款项均由曹某于当日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2016年5月24日,由梁茂忠的农业银行账户(62×××62)打到曹某的农业银行账户(62×××78)上1000元,该款项由曹某于次日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62×××68)打到冷艳萍的工商银行账户(62×××02)上,冷某该起犯罪中收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购物卡一张、银行转账三笔,合计金额人民币3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中国农业银行梁茂忠个人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打印件一份证实,济南恒泰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冷某指定的曹某账户打款明细。
2、证人证言
梁国强的证言证实,其所在济南恒泰利有限公司主要给天鼎丰销售包装材料,销售金额大约七八十万左右。2014年年底,其主动给过冷某一张500元的银座购物卡,以后随着业务增多,冷某开始索要回扣,每次给冷某几百元,期间一共大约给过一万元左右回扣。每次通过梁茂忠的农业银行账户(62×××62)打给曹某的农行帐号(62×××78)。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底,其与济南恒泰利有限公司开始合作,对方业务由梁国强负责,梁给了其一张银座500元的购物卡,后来其指使梁国强打到曹某账户上5千元左右。卷二16-29
(12)2015年,被告人冷某收受临邑县诚捷电脑赵勇回扣款1200元。具体数额如下:
2015年,赵勇通过支付宝(账号zy0×××@tom.com)和微信向冷某转账人民币1200元,作为回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赵勇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冷某为天鼎丰在其经营的电脑耗材店购买12台电脑,一台4200元,一共50400元。冷某让其把电脑降价的100元打给他,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给冷某转了1200元回扣的事实。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时候,临邑县诚捷电脑老板赵勇给我打电话,说电脑每台50-200元之间给我回扣,我们公司在诚捷电脑买了十台左右,赵勇给我回扣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我的,我的支付宝账号是我的手机号。有一次是通过微信红包发给我的。微信红包不是200元就是300元。赵勇通过支付宝微信给我一千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冷某在李泳、崔帅、王国强等人处接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511元。
另查明,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元整,法定代表人聂松林。
再查明,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7×××88)收到被告人冷某退还受贿款35万元;该款作为被告人冷某收回所得赃款,于2018年4月8日由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交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专科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上街居委会。被告人冷某的自然人身份,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冷某吸毒检测为阴性。
(3)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退款证明、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证明1份证实,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松林因公司员工冷某向临邑县公安局报案。冷某已经于2016年7月1日分三次退到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受贿款35万。
(4)天鼎丰审计监察部调查笔录、东方雨虹《关于山东天鼎丰公司采购部员工冷某向供应商索贿、受贿问题的调查报告》雨虹审监字【2016】第19号证实,2016年7月12日,天鼎丰审计监察部对犯罪嫌疑人冷某作出调查报告,采购部员工冷某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冷某已经向天鼎丰公司承认自己利用担任公司采购主管期间,收受供应商商业贿赂的事实。
(5)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证实,山东省临邑县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7日-2018年6月6日聘用冷某担任采购员。
(6)天鼎丰织造布有限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天鼎丰公司认为冷某悔过表现良好,公司对其予以谅解。
(7)中国建设银行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网上转账记录证实,天鼎丰公司已向临邑县人民法院转账35万元。
(8)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一份证实,2016年8月5日,我局经侦大队接到天鼎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电话,天鼎峰公司工作人员称犯罪嫌疑人冷某已在天鼎峰公司等候,我局经侦大队民警到达天鼎峰公司后,冷某自己来到天鼎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内的办公室,后我局经侦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冷某带至公安机关。
2、证人证言
兰莹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发现临邑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采购主管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进行的业务活动中收受19家供应商的商业贿赂,涉及金额464116元。其公司审计之后,冷某主动退回了350000元到其公司的账户,态度还算积极主动,主要是用冷某姐姐冷艳萍的名字在湖南开的工商银行的账户(62×××02),另外还用中国银行(224717970048)、农业银行(62×××76)、建设银行(62×××65)、建设银行(xxxx3)(已注销,没有查到流水)用于受贿。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冷某的供述证实,自2012年7月份以来,其在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担任采购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向19家供应商索要回扣30余万元。其受贿所得有一部分已经用于个人开销,另有35万元赃款已经退回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的事实。
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予以全部采纳。
关于被告人冷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冷某系初犯、偶犯;2、被告人冷某自愿认罪、悔罪,配合侦查机关调查;3、被告人冷某及亲属积极退赃35万元;4、被告人冷某系自首,且已经与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对冷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经查,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冷某之前受过法律处分。临邑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冷某在临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到达天鼎丰公司后,自己主动来到天鼎丰公司的办公室,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系自首,且于案发前向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对公账户(37×××88)退赃人民币35万元,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对冷某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冷某从轻处罚。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将该款项上交至临邑县人民法院。故对第1、2、3、4条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冷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冷某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7511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樊晓光
审判员 郭云云
人民陪审员 刘纯芬
书记员: 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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