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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无业。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来峰、刘海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4时34分许,被告人邢某持C1证驾驶鲁K×××××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轻型厢式货车右前端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米山路的丁某某身体相碰撞,致丁某某当场死亡,轻型厢式货车损坏。经认定,邢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宫某、宫炳垚、李世华、丁夕本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邢某的供述;证人宫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查笔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警情处置指令单、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邢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得到补偿,故,对被告人邢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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