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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郎某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某,潍坊广潍集团上海大众4S店工作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郎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都正伟
审判员:陈辛
审判员:郭艳霞

书记员: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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