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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丹、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与谅解费,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与谅解费,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都正伟
审判员:陈辛
审判员:于平

书记员: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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