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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毕某
勇静华(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某,个体。
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逮捕。
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勇静华,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未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钦震、代理检察员刘海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毕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毕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隋炘原
审判员:谷祖明
审判员:周志远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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