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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铜耀检新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宇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肇事后,能积极报警,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司法机关对其的社会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振平

书记员:张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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