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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焦某甲
李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甲,新方集团职工。
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焦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焦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焦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焦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焦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初东光

书记员: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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