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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D75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咸通路十字东口右转弯时,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某胸腹损失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被告人马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D75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咸阳市秦都区珠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咸通路十字东口右转弯时,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某胸腹损失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告人马某某及其雇主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各项物质损失720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8)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晖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雷增教

书记员:陈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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