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系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本市李沧区,户籍地山东省即墨市。2006年9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3日因吸食毒品、嫖娼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向东,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崂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昝立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量刑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意见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侯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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