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无棣县城区。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棣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保险诈骗,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3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棣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磊、代理检察员石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张玉兰、高滨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4月20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2017年5月20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恢复法庭审理,同日本院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为车牌号为鲁M×××××的小型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2014年11月8日,张某驾驶鲁M×××××货车在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代爱国死亡。阳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因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等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某伪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认定书中涉及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内容一并删除,并于2014年12月17日将伪造的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报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公司用于理赔。
上述事实,由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人保公司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阳信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一致,张某某涉嫌伪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保财险滨州市分公司报案,对该案受理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投保公司理赔时提交该证据进行理赔的事实。
(3)身份证明一份,证实张某某生于1969年5月13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各一份,证实张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在无棣县兄弟烧烤店门口被滨州市公安局抓获,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各一份;阳公交认字[2014]第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一致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张某驾驶证在事故发生时逾期未审验,阳信县公安局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载明了“张某因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内容。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向人保公司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内容。
(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在张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曾向其咨询过保险理赔问题及张某某向人保公司提交索赔材料的事实。
(4)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打印过阳公交认字[2014]第3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
(5)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没有私刻过“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和两枚分别为郑某和马丙忠的“事故处理资格章”的事实。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时张某的驾驶证处于逾期未审验状态的事实。
(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人保公司在与阳信县交警大队核实案件时发现张某某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篡改了“张某系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内容,存在虚假提供材料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某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张某某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为得到人保公司的理赔款而向人保公司提供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
4、鉴定意见,(滨)公(刑)鉴(文)字[2016]016号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人保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三枚公章系伪造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明确,且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佘崇新 人民陪审员 于秀云 人民陪审员 刘金花
书记员:孙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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