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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朱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原系中国建设银行滕州支行客户经理。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党同皓,山东墨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无业。2013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望发、郝坤,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某、朱某违法所得600万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定案的部分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剥夺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 春 燕 审判员 李  振 审判员 雷  娜

书记员:薛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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