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陈某某
刘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陈克和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别名陈某),个体经营者。2013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克和。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代理检察员何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斌、陈克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党园园
审判员:李振
审判员:雷娜
书记员:薛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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