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马煜
书记员: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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