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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由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连庆,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唐显兵,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由镇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邹昊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住泾阳县永乐镇,农民。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2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租住于西安市经开区,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浙江省安吉县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22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系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之妻。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镇巴县兴隆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镇巴县人民法院审理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陕07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某某、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郭连庆、唐显兵,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4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在互联网上认识了西安一名自称为“李超”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在“李超”处选购了一套“营销管理系统”软件,并申请了三个网站域名,设置了三种网上报单营销模式。分别是:A网www.jyjd666.com;复投网www.jyjd333.com;B网www.jyjd888.com。A网是6600元一单,报一单就成为茯砖茶体验馆的会员,设置的奖项分为静态奖和动态奖。静态奖是每天返利30元,共返260天,连本带利返7800元;动态奖有层奖、见点奖、对碰奖、报单服务费等。动态奖的多少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报单数、层级有直接关系,“下线”越多,“上线”收益就越大。静态奖、动态奖均由系统自动生成。一次性报三单交19800元,经被告人邹某某审核授权就可成为报单中心。报单中心的职能是为会员报单,且能获得报单服务费等更多利益。复投网和B网的营销模式与A网类似,但不同之处是A网的返利可以提现,复投网和B网的返利是电子币,不能提现,必须要发展新会员报单对充才能换出现金。设置三种网的目的是A网扩大会员,过渡到复投网和B网后就能巩固会员和业绩。三种营销模式都是每报一单给配发二块茯砖茶、一个煮茶器(价值不超过450元),并适时出台直推奖、旅游奖、奖物、奖现金等阶段性激励措施,在网上公告实施。1、2014年5月初,被告人邹某某来到甘肃省天水市,在天水市兰天印象宾馆房间内,自称是泾阳县金砖茯砖茶公司、百富茯砖茶公司的销售代理,同王天丁(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已被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判刑)见面,向其宣传茯砖茶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茶产品,被陕西省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还被国家评为重走丝绸之路产品,这种茶可以降三高、调理肠胃、消胆结石等,并介绍网上报单销售模式。第二天王天丁向被告人邹某某缴纳了19800元,成为了会员,同时也成为了邹某某在天水开通的第一个报单中心。而后,王天丁在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县、清水县等地四处串联、积极宣传、诱骗曹金梅(女,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已被天水市麦积区法院判刑)、王宏、刘建忠、万新田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邹某某也先后为曹金梅、万新田、李慧、王宏、刘建忠、卞爱琴等人开通了报单中心,为会员报单。天水的报单中心报单主要通过向邹某某提供的农行卡打款和邹某某民生银行卡捆绑的POS机刷卡两种方式将款转给了邹某某。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多次到天水指导传销团队工作、安排部署任务,给麦积区曹金梅的传销团队租赁工作室、发放宣传横幅、牌匾、网上下载的视频宣传资料以及提供被告人徐某某为法人的金豆茯砖茶有限公司(徐某某于2014年11月注册成立,持有“金豆”商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为鼓励王天丁、曹金梅等人好好发展市场、打消会员报单顾虑,被告人邹某某还多次组织天水会员前往泾阳县金砖茯砖茶、泾盛裕茯砖茶、百富茯砖茶、金豆茯砖茶等公司参观、考察。为激励会员多报单、报大单,组织天水报大单会员到山西王家大院、乔家大院旅游过两次。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A网关闭时),被告人邹某某及其“下线”在天水市麦积区、清水县、甘谷县共发展会员88人、报单383单,收取会员入单资金200余万元。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邹某某来到陕西省镇巴县约见以前在一起做过罗麦直销的刘文德、刘某某、刘某某、唐仁兰等人,向他们宣讲其受聘泾阳县百富茯砖茶公司市场营销总监,在镇巴开办茯砖茶体验馆,实行网上报单销售模式。并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宣称:过去搞罗麦直销亏了本,这次茯砖茶销售要让大家挣到钱。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带领刘某某、唐仁兰等人前往泾阳县百富茯砖茶公司实地考察。返回镇巴后,被告人邹某某立即出资在泾洋街道办河西社区租用业主赵德裕三楼房屋建立喝茶体验馆,购买了桌椅、电视、空调、热水器、床等相关物品,在房间内墙上悬挂其伪造的“陕西泾阳百富茯砖茶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奖牌、茯砖茶功效宣传喷绘等,初期聘请李某、王某常驻体验馆讲课、培训,宣讲茯砖茶的作用、网上报单营销模式及报单操作方法;外靠街面处悬挂《陕西泾阳百富茯砖茶汉中地区体验馆》横幅;把泾阳百富茯砖茶公司的品牌、业绩与他的网络传销结合在一起,使广大群众误认为报单入会就是在投资百富茯砖茶公司,从而吸引了众多群众踊跃报单、多报单。被告人邹某某用向镇巴体验馆提供的四个账号(王某农行账户;邹某某农行账户两个;邹小宝农行账户)把报单款收在了自已名下。为激励镇巴会员多报单、报大单,组织镇巴报大单会员到广西桂林、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旅游过两次,给镇巴会员发过六台笔记本电脑。2015年11月,被告人邹某某经营的三个传销网因奖项设置太多太大;互借电子币报单的多、现金报单的少;后续会员发展跟不上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不开,无法给会员返利而相继崩盘关闭。至此,被告人邹某某共在镇巴开通了10个报单中心(刘文德、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唐仁兰、赵某、郝光蕊、王兴元、游智琼、张晓萍)、发展会员154名,报单1719单,实收报单资金655.8279万余元。综上合计,被告人邹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在天水、镇巴共发展会员242人,报单2102单,实收报单资金800万余元。在被告人邹某某经营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跟随邹某某到天水、镇巴指导传销工作,给天水会员杨萍等人、镇巴会员刘某某、刘某某等人交谈、讲话,鼓励他们多报单;二是曾多次从湖南安化等地网购茶叶、茶刀,用于邹某某、邹智勇(邹某某的儿子)在其泾阳县家里加工成“金豆”牌茯砖茶,供给新入单会员;三是配合被告人邹某某接收大额入单,亲自与大客户签订合同。2015年3月7日,徐某某以泾阳县金豆茯砖茶有限公司法人的身份与镇巴县赵某签订《投资合同协议》,接收了赵某一次投100单的66万元现金。后在镇巴体验馆召开现场宣传会,徐某某夫妇在会上都讲了话,赵某经不住鼓动,把奖给他的16.4万元现金又投入25单;四是按照邹某某的授意多次经手给天水、镇巴会员返利等。为被告人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到了关键辅助作用。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邹某某将收取的赵某报单款转入被告人徐某某兴业银行账户57.4万元,被告人徐某某将该笔钱中的57万元投入中国银河证券公司用于炒股。被告人邹某某所收800余万元会员报单资金大部分用于了建体验馆、培训考察、给会员返利、阶段性奖励、购茯砖茶、组织旅游等促进传销活动运营上,转给徐某某炒股用了57万余元,下余部分被邹某某用于购买古董、日常请客送礼、生活消费等。2、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在镇巴向刘文德缴纳19800元共报三单,成为茯砖茶体验馆会员并成为报单中心,后在熟人、朋友间宣传茯砖茶的功效和营销获利模式,发展新会员,收取报单费和其它利益。期间,因报单较多、业绩突出,参加过被告人邹某某组织的广西桂林旅游。共发展会员43人,层级达七级,其中直接发展9人,间接发展34人。共报单510单,涉及报单金额336.6万元(含电子币报单额)。3、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在镇巴通过刘文德缴纳26400元共报四单,成为茯砖茶体验馆会员和报单中心,后在熟人、朋友间宣传茯砖茶的功效和营销获利模式,发展新会员,收取报单费和其它利益。期间,参与了镇巴茯砖茶体验馆日常管理,负责会员茶叶、煮茶器的收发。因报单较多、业绩突出,参加过被告人邹某某组织的广西桂林、印尼巴厘岛旅游,获得过邹某某笔记本电脑等奖励。共发展会员35人,层级达四级,其中直接发展会员22人;间接发展13人。共报单371单,涉及报单金额239.03万元(含电子币报单额)。4、被告人蒋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在唐仁兰(另案处理)处交6600元报一单成为茯砖茶体验馆会员,时隔不久一次报三单成为报单中心,后在熟人、朋友间宣传茯砖茶的功效和营销获利模式,发展新会员,收取报单费和其它利益。期间,曾长时间居住在镇巴茯砖茶体验馆,为所属会员报单、分发茶叶、煮茶器等,因业绩突出,参加过被告人邹某某组织的广西桂林、印尼巴厘岛旅游,获得过两台笔记本电脑奖励。共发展会员36人,层级达四级,其中直接发展19人,间接发展17人。报单260单,涉及报单金额170.36万元(含电子币报单额)。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三人非法所得均已复投至该传销组织,三人均未获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以销售茯砖茶为名,组织、领导发展会员从报单费中获利,直接或间接依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对其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该共同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从重判处。被告人邹某某首起犯意,并提供作案场所、准备作案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3人,层级达七级,涉及报单金额336.6万元(含电子币报单);被告人刘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5人,层级达四级,涉及报单金额239.03万元(含电子币报单);被告人蒋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6人,层级达四级,涉及报单金额170.36万元(含电子币报单),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使用了57.4万元赃款,未予退缴,且在从犯中所起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参与犯罪中均未获利,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较被告人蒋某某多,故可对被告人蒋某某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没收随案移送物品;三、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犯罪所得。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未追究刘文德的刑事责任有误。2、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涉及的报单资金336.6万元有误,其中返还的电子币报单数额应予以扣除。3、上诉人刘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取证,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刘某某提出,案发后,其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悔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二审中另查明,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等人在镇巴片区共开通报单中心10个,发展会员154名,实收报单资金589.7279万元;邹某某等人在天水片区开通报单中心5个,发展会员88人,实收报单资金147.9806万元。案发后,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1.5万元;刘某某向被害人退赔8.84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书、天水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实本案来源及侦破过程。2、户籍证明,证实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的身份情况。3、勘验、检查证据,证实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茯砖茶体验馆位于镇巴县河滨路赵德裕住宅三楼出租房,房屋有客厅、卧室、厨房、喝茶室、培训室共五间,里面有桌、椅、凳、电视、空调等生活用品,有茯砖茶和煮茶器、宣传茯砖茶的各种证件、匾牌、挂图、条幅、奖励宣传单,有用于网络营销的电脑、POS机等大量实施传销活动的物品。4、物证及扣押物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有:用于传销报单的电脑、POS机、U盘、手机、银行卡,宣传茯砖茶的各种证件、匾牌、挂图、条幅,奖励会员的茯砖茶、煮茶壶、咖啡机、平板电脑,制作茯砖茶的茶盒、茶袋、印章,以及邹某某用传销款购买的陶罐、砚台等古玩,徐某某的耳环、项链、戒指等,共计100件。5、鉴定意见,证实从镇巴体验馆所扣押的“陕西泾阳百富茯砖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假执照。6、刘某某提交的会员报单返利明细记录本、与每个会员核实并签字的“会员入单记录”、给邹某某银行卡和POS机打款报单的交易凭条和交易统计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况登记表、刘某某报单中心发展会员示意图,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刘某某报单中心共发展会员43人,其中直接发展9人,间接发展34人,层级达到七级,共报510单,报单金额336.6万元(含返利的电子币报单额),累计返利186.638万元,损失149.962万元(其中刘某某入44单,金额29.04万元,返利21.01万元,损失8.03万元)。7、证人程某等9人证言,证实其被刘某某等人洗脑,而最终报单入会,以及后来的返利及损失情况。他们通过刘某某的直接宣传,或刘某某的下线宣传,最终都在刘某某的报单中心报了单,刘某某从每笔报单中或多或少都获有利益。8、刘某某提交的会员报单、返利明细记录本2本、与每个会员核实并签字的“会员入单记录”、邹某某收取镇巴报单款的四个账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况登记表、刘某某报单中心发展会员示意图,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刘某某报单中心共发展会员35人,其中直接发展22人,间接发展13人,层级达到四级。共报371单,报单金额239.03万元(含返利的电子币报单额),累计返利79.151万元,损失154.359万元(其中刘某某入89单,金额58.74万元,返利11.9404万元,损失46.7996万元)。9、证人罗某等21人证言,证实其被刘某某等人洗脑,最终报单入会,以及后来的返利及损失情况。同时一些会员发现刘某某所宣传的投资茯砖茶,其实就是以茯砖茶为幌子,拉人头、发展下线报单入会,上线从下线的报单费中获利,茯砖茶成了给报单人发的奖品。无论是通过接受刘某某的直接宣传,还是刘某某的下线宣传“品茯砖茶,报单返利”的好处,但最终都是在刘某某的报单中心报了单,刘某某从每笔报单中或多或少都获有利益。10、蒋某某提交的会员报单返利明细记录本2本、与每个会员核实并签字的“会员入单记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况登记表、蒋某某报单中心发展会员示意图,证实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蒋某某报单中心共发展会员36人,其中直接发展19人,间接发展17人,层级达到四级。共报260单,报单金额170.36万元(含返利的电子币报单额),累计返利88.3366万元,损失80.2034万元(其中蒋某某入46单,金额30.36万元,返利11.9万元,损失18.46万元)。11、证人康某等17人证言,证实他们被蒋某某等人洗脑,而最终报单入会,以及后来的返利及损失情况。他们或是接受蒋某某的直接宣传,或是蒋某某的下线宣传,最终都是在蒋某某的报单中心报了单,蒋某某从每笔报单中都获有利益。12、镇巴报单中心发展关系示意图及10个报单中心发展会员情况统计表,证实邹某某在镇巴发展了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唐仁兰、游智琼、王兴元、刘文德、张晓萍、赵某、郝光蕊共10个报单中心,10个报单中心共发展会员154人,报单1719单,报单金额1052.8446万元(含返利的电子币报单额),返利457.2621万元,直接损失588.2425万元。13、邹某某实收镇巴片区报单现金统计表,证实根据邹某某向镇巴片区提供的四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统计得出,邹某某实收镇巴片区报单金额为589.7279万元。14、天水片区传销活动网络图及报单中心(5个)发展会员情况统计表,证实邹某某领导的传销组织在天水共发展会员88人,报383单,报单金额234.3万元(含返利的电子币报单额)。15、报单现金统计表,证实根据邹某某向天水片区提供的农业银行卡xxxx0交易明细统计得出,邹某某农行卡实收天水片区报单金额为147.9806万元。16、证人王某等10人证言,证实他们被洗脑加入传销组织后报单、发展会员、损失情况,还证实徐某某到天水去讲过课。17、甘肃省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实邹某某在天水片区发展王天丁、曹金梅等人参与该传销组织,并在天水发展会员,设立报单中心的事实。其中王天丁、曹金梅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18、镇巴茯砖茶体验馆张贴的百富茯砖茶公司营业执照,以及该公司所获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质量创品牌承诺单位”、“走进人民大会堂先进企业”等照片、给入单会员配发的茯砖茶样品照片、从泾阳百富茯砖茶公司按每盒150元购进茯砖茶的出库单、在泾阳县加工“金豆”茯砖茶的包装、印章照片、在邹某某、徐某某西安出租房中扣押的生产金豆茯砖茶的印章、名片照片,证实邹某某给入单会员配发的茯砖茶开始是从泾阳百富茯砖茶公司成品购进的,后来由徐某某从网上购回茶块,自己印制包装和商标,最终形成以金豆茯砖茶有限公司名义生产的“金豆”牌茯砖茶。19、邹某某创建、操控的传销系统网页照片、在镇巴片区收报单款的四个银行卡号照片、从淘宝网上购买茶叶、用具明细清单、“泾阳县金豆茯砖茶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在网上发布的层奖、见点奖、对碰奖等动态奖公告、在网站上以“泾阳县金豆茯砖茶营销部”和“陕西省泾阳县百富茯砖茶营销部”名义发布的阶段性奖励公告、以“泾阳县金豆茯砖茶有限公司”名义与赵某签定的投资合同协议和邹某某收取赵某入100单共66万元的报单款、赵某一次性入100单后在体验馆由邹某某发给其16万余元奖金的照片、邹某某组织的报单“精英”到巴厘岛旅游照片,证实在传销运营中,邹某某采取了一系动态奖、阶段性奖、旅游等激励措施。在此期间,徐某某从网上购茶、注册公司生产金豆茯砖茶提供给会员、与大额客户签订协议并收取报单资金。20、邹某某用报单款购买的砚台、花瓶、陶罐等共5件、邹某某将收取的会员款转给徐某某用于炒股的57万元交易单、民生银行卡向镇巴会员返利提现时转账情况统计表(合计203833元)、民生银行卡向易某转账情况统计表(合计167600元)、民生账户(6216911200621535)向徐某某转账情况统计表(合计273401元)、收会员资金去向统计表、对邹某某37张银行卡、徐某某29张银行卡及其子女的银行卡查询一览表、对邹某某、徐某某家的资产查询情况、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出具的房产信息,证实邹某某收取的会员报单款主要用于建体验馆、给会员返利、阶段性奖励、购茯砖茶、组织旅游等促进传销活动运营方面,部分用于给徐某某炒股、请客送礼和日常生活花销。21、证人李某、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至9月,邹某某曾聘请李某当老师和王某一起在镇巴体验馆做宣传。李某主要负责宣讲茯砖茶的功效、前景和报单品茶获利方式,王某负责收发茯砖茶和教会员如何打款报单。王某按邹某某的要求在镇巴农行以“王某”名义专门办了一张卡收取报单款,再把款转到邹某某帐户上。后邹某某安装了POS机,“王某”这张卡就没用了,并于2014年底将该卡注销。李某还证实徐某某跟邹某某一起到镇巴去过二、三次,会员们都叫她徐总,她到镇巴后和大家在一起吃饭,席间讲一些茯砖茶的发展前景,鼓励大家多发展会员报单。22、证人易某证言,证实陕西泾阳百富茯砖茶有限公司与邹某某只是买卖关系,邹某某不是该公司职员,该公司也没对其授任过任何职务。经辨认,公安机关从镇巴体验馆提取的营业执照、奖牌等皆是陕西泾阳百富茯砖茶有限公司证照的翻制品。23、原审被告人邹某某供述,2014年5、6月份,他找到以前曾一起做直销的刘文德,商谈在镇巴开办茯砖茶体验馆。之后,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唐仁兰也加入他们的活动,他还带刘某某等人去泾阳县百富茯砖茶厂考察。考察之后,他给她们说了他的运营模式,他们听了都觉得可以做。回到镇巴后,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就帮他找到了运营的房子。他购置了一些桌椅、电脑等将房子布置好。他在网上找到一个叫“李超”的给他做了两个会员系统和三个网址用于投资使用。之后,镇巴体验馆开始运营,刘某某、刘某某她们就开始组织人员报单了。刘文德搞工程很少到镇巴,他就委托刘某某、刘某某、唐仁兰、蒋某某他们负责体验馆的日常管理。他还让王某、李某在体验馆干过两个月,李某主要搞培训。刘某某、刘某某、唐仁兰、蒋某某他们因为发展下线会员多、报单多,业绩比较好,在他的授权下成为独立的报单中心。报单中心总共有十个,具体会员和报单数量网上运营系统上有记载,但因后期他没交费用,网上运营系统自动关闭了,他也没有记载,刘某某、刘某某她们有详细的记录。他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收到了多少现金,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是按照报单数乘以每单6600元计算出来的,实际上有一部分不是现金报单,运营系统上每单有返利,还有其他奖,这些都以电子币的形式返给会员,会员可以用电子币继续报单。后期现金报单越来越少,他没钱给会员返利。2015年10月底,报单的三个网址关闭了,他就没和镇巴体验馆联系。之后,他和徐某某外出找事做,于2016年11月13日在浙江安吉被抓获。报单收取的资金,大部分用于给会员返利、兑奖、奖励旅游以及购买茯砖茶、茶具等体验馆日常支出,少部分交给徐某某炒股,还购买过一些古玩收藏品。他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24、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她一开始不知道邹某某他们做茯砖茶的事,后来慢慢知道了他们在镇巴宣传茯砖茶功效并发展会员报单入会。她与邹某某一起到过镇巴两次,和刘文德、刘某某、刘某某他们吃过饭,也知道他们在宣传茯砖茶。2015年,赵某一次报了100单共66万元那次她在场,当时邹某某当众给赵某发奖金,还照了相。她也参加过报单中心组织的旅游。邹某某用的茯砖茶刚开始是从泾阳百富茯茶公司买的,后来她通过网购给他们买过茯砖茶、茶刀和茶壶,钱是邹某某给的。买的茯茶都是半成品,回来后再贴上“百富”和“金豆”字样的包装。泾阳县金豆茯茶公司是她注册成立的,因没有场地一直没有建好。邹某某给她转过一笔57万余元,她用于炒股。后来崩盘后她用这些钱以及自己的钱给其他会员支付过会费。25、上诉人刘某某供述,2014年7月,邹某某向她和刘某某等人宣传茯砖茶的功效以及利用该项目发展会员入会获取利润,她和刘文德、刘某某、将仁芳、唐仁兰等人加入。后来她和刘某某、蒋某某等人成了报单中心,具体报单情况她有记载。在侦查阶段她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会员报单返利明细记录本、与每个会员核实并签字的“会员入单记录”、给邹某某银行卡和POS机打款报单的交易凭条和交易统计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况登记表。她投入的钱比较多,崩盘后,她不但未获得利益,还向所发展会员偿还了部分会费。26、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人蒋某某供述,与刘某某供述基本一致。刘某某、蒋某某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其记载的会员报单返利明细记录本、与每个会员核实并签字的“会员入单记录”、给邹某某银行卡和POS机打款报单的交易凭条和交易统计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况登记表。她们投入的钱比较多,崩盘后,她不但未获得利益,还向所发展会员偿还了部分会费。二审中,检察机关及上诉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检察机关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转款通知单2张、借条3张、刘某某自书的会员借款记录、侦查人员电话询问情况记录、证人罗某平、周某玲、熊某春、程某翠证言,证实案发后,刘某某向被害人郝某俊退赔3.5万元,向罗某平退赔2万元,向蒲某秀退赔1.1万元,向周某玲退赔9800元,向王某元退赔8000元,向彭某发退赔4500元,向周某庆退赔100元。以上刘某某共退赔8.84万元。2、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交的借条2张、证人袁某民、李某兰证言,证实案发后,刘某某向被害人袁某民退赔1万元,向李某兰退赔5000元。刘某某共退赔1.5万元。以上证据,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蒋某某以销售茯砖茶为名,组织、领导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进行报单,并从报单费中获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共同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系共同犯罪。该传销组织在镇巴片区共发展会员154名,实收报单资金589.7279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对上述五人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邹某某在天水片区另发展会员88人,实收报单资金147.9806万元,该部分发展会员人数及数额应计入邹某某的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邹某某首起犯意,并提供作案场所、准备作案工具,并领导其余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掌控犯罪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徐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跟随邹某某一起,鼓励会员报单,购买茯砖茶、茶具,使用部分报单资金用于炒股;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收取报单资金汇入邹某某账户,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但徐某某的作用大于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参与犯罪中均未获利,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提交其报单资料等,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犯罪数额有误的辩护意见,经查,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在镇巴片区共发展会员154名,实收报单资金589.7279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对上述五人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刘某某、刘某某、蒋某某分别收取的报单金额(含电子币)不是其犯罪数额,仅作为量刑因素予以考虑;其提出原审判决未追究刘文德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文德在该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且原公诉机关未指控刘文德犯罪,原审判决仅就指控事实予以审判,并无不当。以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均提出认罪、悔罪,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且结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量刑适当,惟认定邹某某在镇巴片区实收报单资金有误,予以纠正,但该数额并不影响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量刑。鉴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证实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某案发后有退赔情节,在对二人的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第一条对五被告人的定罪以及对邹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的量刑,即被告人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撤销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第一条对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的量刑以及第二条、第三条,即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没收随案移送物品;由公安机关追缴被告人邹某某、徐某某犯罪所得。三、上诉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诉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详见作案工具清单);五、追缴在案的财物(详见追缴在案财物清单),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未追缴到案的财物,由镇巴县公安局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
代理审判员  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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