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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中共党员,司机。2015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4日6时许,被告人杜某驾驶鲁G×××××货车沿蔡初路由北向南行驶到高密市阚家镇中杨家庄村志路口南侧时,与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杨晓彤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晓彤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对事故责任查证后认定,被告人杜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杜某在肇事车交强险和商业险法定赔偿数额之外,赔偿受害人杨晓彤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杜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李某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投案自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图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单复印件、返还物品凭证、称重单、建设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卡、交通大队事件单、交通事故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杜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受害方家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故对被告人杜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代军

书记员:李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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