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长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军荣,山东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余文丽,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周新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孙涛、田瑶瑶,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夏小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暂住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底,被告人宋长乐与宋某某商量组织人员打“二八杠”,从中抽水获利。后宋某某找到被告人周新刚,周新刚同意提供其看管的青岛市市北区热河路69号片区拆迁房屋作为赌博场所,并安排夏小红在赌场内打扫卫生、收取提供场地的好处费。2017年7月底至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在该场所经营赌场,获利8500余元。被告人李涛在赌场内多次借钱给参与赌博的人员,获利2000余元。后五被告人被查获到案。公安机关缴获赌资人民币2300元、获利款人民币85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麻将、扑克牌、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周新刚、李涛、夏小红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周新刚、李涛、夏小红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涛、夏小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宋长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宋长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宋长乐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新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周新刚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对被告人周新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夏小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宋长乐处扣押麻将牌40张、扑克牌51张。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周新刚、李涛、夏小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长乐及其辩护人刘军荣、余文丽,被告人宋某某,被告人周新刚及其辩护人孙涛、田瑶瑶,被告人李涛、夏小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周新刚、李涛、夏小红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周新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涛、夏小红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宋长乐、宋某某、李涛、夏小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新刚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并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长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周新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夏小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麻将牌40张、扑克牌51张、现金人民币10800元,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正峰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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