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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诉讼代表人赵海涛,系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存寿,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虎。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12月被本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健民,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楠。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鹏飞,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祥斌。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悦敏,王立红,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二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程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青检公二刑补诉[2015]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楠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被告人张祥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一案,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宁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赵海涛,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存寿,被告人程虎及其辩护人袁健民,被告人张楠及其辩护人王鹏飞,被告人张祥斌及其辩护人王悦敏、王立红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依法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运代理、货物仓储、装卸服务。被告人程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系《濒危野生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所列物种,进口须提交许可证明。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进口许可的情况下,预谋将檀香紫檀伪报成非洲紫檀从黄岛海关通关进口,并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为其办理报关进口手续。被告人程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木材,为给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牟取非法利益,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帮其代理报关进口,并收取高额代理费用。
自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分别以天津鑫投公司、青岛中扩公司作为经营、收货单位,按照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非洲紫檀的货物品名从黄岛海关申报进口檀香紫檀5票共计287.92吨。其中,2013年12月16日,青岛中贸公司代理被告人张某某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xxxx项下非洲紫檀原木66.68吨。2013年12月17日,黄岛海关通关处进口科对该票货物提出查验建议,要求重点验核品名数量。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程虎委托被告人张祥斌代理此次查验,并授意其请托海关工作人员用假样品送检以逃避监管。被告人张祥斌告知负责此次查验取样的被告人张楠,该票货物涉嫌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请托其用事先准备的假样品送检,并许以高额好处费。2013年1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楠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取样后,按照被告人张祥斌的要求,用事先备好的假样品送检,并将真样品丢弃。后该票货物被担保放行,其中30.2吨檀香紫檀销售给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国内交易价格计算价值2413.37万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祥斌付给张楠好处费30万元。送检样品经上海海关化验中心鉴定为杂色豆,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树种。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代理通关的5票檀香紫檀中,有4票共计252.94吨通关后销售至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以国内交易价格计算价值2.02132亿元。2014年1月24日申报进口的34.98吨被青岛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侦查机关还从顾某处扣押被告人张某某从通关货物中抽取的原木1根,上述木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复核,均为蝶形花科紫檀属檀香紫檀又名小叶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植物。经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34.98吨檀香紫檀价值285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程虎被抓获。被告人张祥斌因涉嫌走私犯罪,被青岛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到案,虽未如实供述走私犯罪事实,但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楠主动到其单位黄岛海关监察室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尚未掌握的放纵走私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让单位联系家属退缴赃款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㈠物证、书证
1、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张祥斌的到案经过,黄岛海关出具的关于张楠受贿案件的情况说明及该局纪检监察部门找张楠谈话的笔录,关于张楠到案情况的进一步说明,证人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张祥斌到案后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24日,青岛海关缉私局根据举报,对xxxx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实施扣留、查验,经取样鉴定,认定该票申报为非洲紫檀的货物实际是檀香紫檀。该局遂于同年2月17日立案,并分别于同年4月16日,4月17日将涉案被告人张某某、程虎抓获。经调取比对海关于2013年12月20日对涉案货物查验取样留存的样品及查验照片,发现送检样品与查验照片明显不符,样品有被调换的可能。2014年6月3日,青岛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张祥斌于次日到青岛海关缉私局配合调查。张祥斌到案后,否认在查验中换样。2014年6月5日上午,张祥斌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晚供述了受被告人程虎委托,在查验过程中找张楠换样的事实。后于2014年6月6日下午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张楠行贿30万元的事实。2014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楠主动到其所在单位黄岛海关监察室投案,在谈话过程中如实交代了单位尚未掌握的违反操作规定调换样品、收受3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并主动要求单位联系亲属退赔赃款30万元。
2、从黄岛海关调取的报关单及随附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发票、箱单、合同、提单复印件证实,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1月24日,青岛中贸公司接受委托,分别以天津鑫投公司、青岛中扩公司作为经营和收货单位,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非洲紫檀原木10票、25个集装箱、499.66吨。除报关单xxxx项下货物被海关查扣外,剩余9票货物均已通关。其中报关单xxxx项下货物曾被海关查验;xxxx项下货物被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
3、代理进口单位天津鑫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1提交并签字确认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向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代理费发票、给北京逸品山房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销售非洲紫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代理进口非洲紫檀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证据说明在案证实,为被告人张某某代理进口非洲紫檀的天津鑫投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法定代表人程某1。在代理进口的过程中,该公司向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了开具“非物种证明”所需的费用。
4、青岛海关缉私局从天津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提取的天津鑫投公司申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申请及附随的单据、天津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天津鑫投公司的申请出具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复印件证实,天津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天津鑫投公司的申请,为该公司代理张某某进口的6票非洲紫檀办理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其中包括被指控的报关单xxxx、xxxx项下货物。
5、青岛中贸公司出具的收付款情况统计、对外付款明细及相关单据,青岛海关缉私局从农行提取的程某11农行卡账户查询明细、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银行交易记录、青岛中贸公司提交的张某某向该公司及薛某汇款的交易明细,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青岛中贸公司自2013年9月28日分别通过会计薛某、业务员程某11的个人账户及公司账户收取张某某汇款共计389.6万元;向代理进口单位天津鑫投公司、青岛中扩公司支付代理张某某进口货物的费用共计307.8万元。
6、青岛海关缉私局从银行提取的青岛中扩公司业务经理于某的账户查询明细、从青岛中扩公司提取、由提交人宁某签字捺印的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国际结算部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及报关单据、青岛中扩公司与青岛中贸公司、天津鑫投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证据说明证实,青岛中扩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共帮青岛中贸公司进口4票货物,申报时间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4日,前3票货款及代理费用由程某11付到该公司业务经理于某账户。该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对外付汇,收款人为EASTANDGULFINTERNATIONALFZCO。最后一票货物被查扣,未付款。与证人程某11证实根据程虎指示向青岛中扩公司付款及证人宁某证实收取前3票货款并对外付汇的事实相互印证。
7、青岛海关缉私局从证人曲某处提取的运输记录、曲某与程虎联系的手机短信打印件,从证人崔某处提取的崔某与程虎、程某11、陈某等人联系木头运输业务的短信记录及青岛海关缉私局制作的运输情况统计表证实,青岛中贸公司代理张某某已通关的9票、23个集装箱货物中,有2票、9个集装箱货物由曲某安排司机运到石家庄,2票4个集装箱货物由崔某的司机运到石家庄。其余4票、9个集装箱货物被曲某、崔某的司机送到北京,1票货物的去向未查清。其中曲某的运输记录详细记载了货物运输的时间、提单号、集装箱的数量、尺寸、运输的目的地、司机和运费等情况,与提取的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通关的报关单、提单等信息相互印证。
8、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证人张某1处扣押、经张某1签字确认的张某1收到小叶紫檀的原始记录共1页。该收货记录详细记载了张某1每次收货的时间、集装箱号、铅封号及收货数量。根据该收货记录可以认定,自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1月14日,张某1共计收到13个集装箱的小叶紫檀,总数量为251.533吨。该供货记录记载的集装箱号、数量及收货时间与曲某提供的运输记录及青岛海关缉私局汇总的运输情况表相互印证。
9、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该公司购买小叶紫檀的入库单、经该公司会计王某2签字确认的银行付款单据及付款统计、青岛海关缉私局制作的颜某及其员工账户对外付款的来往明细,侦查机关调取的娄某1、娄某2、康某1、康某2、张某2等账户查询记录证实,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1月14日,从张某1处购买小叶紫檀共计251.53吨,货款按张某1提供的银行信息支付。购买的小叶紫檀已加工销售。该公司通过颜某、王某2、薛某账户向娄某1、康某1、娄某2、康某2、张某2等人账户支付货款共计20213.2万元。与张某1记录的收货记录相互印证。
10、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处理清单证实,2014年5月8日,青岛海关缉私局对青岛中贸公司代理张某某报关的报关单xxxx项下2个集装箱TCLU6747075,TCNU6365892内疑似小叶紫檀原木进行了扣押。其中从TCLU6747075号集装箱内扣押原木550根,重17.62吨;从TCNU6365892号集装箱内扣押原木688根,重17.36吨,合计扣押原木1238根,重34.98吨。上述物品暂扣于青岛海关缉私局。
11、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处理清单证实,2014年4月16日,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后,对其人身及居住的鞍山市铁西区住宅进行了搜查,从卧室扣押的印有“PRAPA”标志的黑色包内提取记有费用的纸张3张。扣押被告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车号为京A×××××奔驰汽车一辆,从该车副驾驶的储物盒内扣押海关查验记录单复印件1页,信纸2页,纸片2页,均已附卷。根据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证据说明,张某某所写纸片有卖出、利息、取现金、总成本等内容,还包括“小叶291公斤”、“大叶596公斤”字样。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大叶紫檀”系卢氏黑紫檀,也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稀植物。张某某所写纸片“97吨报关费没付共计520,75吨报关费付100,自己货49.33吨等的相关费用等”,其中97吨对应报关单xxxx的数量。75吨对应报关单xxxx的数量。49.33吨对应报关单xxxx的数量。张某某所写纸片,内容为“17.86箱号5892封01852517.970”,与被查获的2个集装箱货物的重量及箱号一致。
12、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处理清单及照片证实,2014年4月28日,侦查人员从顾某位于黄岛区住宅厨房门后,扣押顾某从保管的张某某取样的木头中留取的疑似檀香紫檀原木1根。2014年5月12日,顾某主动将其从保管的木头上锯下的长约20公分木头上缴青岛海关缉私局。上述物品暂扣于青岛海关缉私局。
13、从黄岛海关提取的xxxx号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化验取样记录单、该单货物的化验鉴定申请书、保证函、代理报关委托书及相关的合同、发票、提单等附随单据、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16日,青岛中贸公司向黄岛海关申报进口xxxx号报关单项下4个集装箱非洲紫檀原木共计66.68吨集装箱号MOTU0453824、CXDU1581560、TGHU0821831、FCIU3654664,其中集装箱1560和4664被查验,共30.2吨。2013年12月17日,黄岛海关通关处进口科对该票货物提出查验建议,要求重点验核品名数量。2013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楠在被告人张祥斌及场站工作人员陪同下在青岛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对货物进行查验,并提取样品送交上海海关化验中心检验,以确定木材种类是否为非洲紫檀。2013年12月23日,该票货物被交保放行。2014年1月24日,上海海关化验中心出具化验鉴定书认定送检样品为杂色豆,隶蝶形花科。注:杂色豆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树种。报关单号xxxx货物被海关查验部门查验取样时的照片及证据说明,以及被更换样品的照片在案佐证。
14、青岛海关缉私局调取的朱某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朱某账户于2013年12月24日由张某某账户通过网银转账存入60万元,并于当天通过网银转账将该款支付到张某3账户。
15、青岛海关缉私局调取的张某3、张祥斌农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2月24日,朱某账户通过网银向张某3账户转账60万元。张某3账户于同年12月26日提取现金30万元,2014年1月1日通过网银向张祥斌账户转账10万元。与朱某账户查询明细及证人张某3的证言、被告人张祥斌的供述相互印证。
16、青岛海关缉私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楠之妻王某3的个人账户对账单、证人程某12的个人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张楠将其收取的30万元交给其妻王某3。王某3于2013年12月27日将该款存入程某12的账户,当日,青岛帆沧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入王某3账户30万元。2014年1月2日,王某3用该款购买了理财产品。
17、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收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楠的妻子王某3退缴赃款30万元。
18、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司及附录证实,檀香紫檀指原木、木片、粉末和提取物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根据公约的规定,附录Ⅱ所列物种的任何标本的出口,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进口应事先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交付每批标本,均应有单独的许可证或证明书。任一标本的进口国管理机构,应注销并保存出口许可证或再出口证明书,以及有关该标本的进口许可证。
19、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户籍证明证实,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及四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海关出具被告人张楠的任职通知、履历情况及主要职责证实,被告人张楠于2011年7月31日起被任命为黄岛海关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科员,其工作职责包括负责黄岛口岸进出口货物的实货查验工作;按查验指令提出的要求和任务完成对进出口货物的人工查验工作,对有取样送检指令的,按指令要求现场取样;按照规范如实记录查验过程,填写查验记录单等。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青岛海关查验工作实施细则、黄岛海关取样送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工作制度、青岛海关关于执行《海关化验工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关化验取样规范、青岛海关通关作业保证金(保证函)操作规范等相关文件证实海关关于查验、取样送检等业务规范。被告人张楠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填写查验记录,也未按照有关操作规范取样,当场封存样品。
22、青岛中远报关有限公司出具的张祥斌工作简历及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祥斌自2009年8月于2014年6月在青岛中远报关有限公司任报关员,负责黄岛海关现场查验工作。
23、本院出具的2008青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程虎的前科情况。
㈡证人证言
1、证人天津鑫投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程某1证实,2013年6、7月份,张某某到天津鑫投公司,让该公司利用进出口经营权帮其代理进口一批紫檀,双方商定货物全部进口后,张某某支付该公司代理费30万元。因张某某提出货物想从青岛口岸进口,让程某1帮忙找一家合适的货代公司,程某1向张某某推荐程虎的青岛中贸公司代理。张某某还告诉程某1进口紫檀需要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程通过互联网找到可以代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上海虎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由张某某向对方提供相关资料,上海虎桥公司帮其办理非物种证明。大约2013年8月,程某1与张某某到青岛找到青岛中贸公司经理程虎,张某某说想通过程虎的公司代理报关进口紫檀,问青岛通关是否严格,是否需要验货等,具体进口货物的通关业务都是张某某跟程虎联系的,程某1不清楚,也没见过报关单据。张某某拿走了很多盖有天津鑫投公司公章的空白纸,还将该公司公章拿走了。具体的进口业务都是张某某自己操作的,天津鑫投总共通过虎桥物流公司办理了5、6份非物种证明,张某某共寄给程某16、7份海关税单。程某1没看到张某某进口的货物,也不知道进口紫檀的货款和税款是如何支付的。程某1最初听张某某讲进口的是非洲紫檀,2014年1月底,程听张某某讲进口的货物被海关查扣了,才知道进口的不是非洲紫檀。
2、证人青岛永翔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程某13证实,2013年9月,程某13经程虎介绍认识了委托程虎在黄岛海关申报进口木材的张某某。因程虎在帮张某某进口第一票和第二票木材时,用程某13的报关卡刷卡报关,所以由永翔达公司代为支付了相应的税款。支付时,程某13看到申报进口的货物是非洲紫檀原木。海关提交的申报进口单据也是程虎公司提供的,程某13没见过。第二票货物报关单xxxx海关提出查验,程某13在开箱验货时看到货物是深红色或黑色的原木,查验是拍照传审单中心,当天下午照片确认后就放行了。
3、证人青岛中贸公司业务员程某11系被告人程虎的哥哥)证实,青岛中贸公司是其弟程虎成立的,主要业务是进出口的报关货代及仓储运输业务。程某11在公司负责国内货运业务。从2013年10月开始,青岛中贸公司开始代理张某某从黄岛口岸进口红木的报关报检业务及到港货物的运输。这项业务是程虎与张某某谈的。货物通关后,由程某11与货运公司和张某某联系送货和接货。青岛中贸公司代理张某某的红木进口业务后,程虎让程某11以个人名义在农行开了个银行卡,让张某某将付给青岛中贸公司的钱都打到这张卡上。经程某11核对农行账户明细后确认,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16日,张某某共向其卡内付款5次合计311.6万元。这些钱都是由程某11根据程虎的安排对外支付,包括运费、押箱费和付给青岛中扩公司对外付汇的费用。2014年1月该公司代理进口的红木被扣后,程某11听程虎讲张某某进口的是小叶紫檀。程某11还证实,张某某从进口的货柜中偷拿过三四十根木头,放在该公司仓库里,保管仓库的其堂妹夫顾某还从中留了一根。2014年3月,程某11听顾某讲张某某的哥哥过来将木头拉走了。
4、证人青岛中贸公司报关员刘某证实,由青岛中贸公司代理报关的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都是刘某向海关递交的,货主姓张,报关的品名和编码是程虎告诉刘某的,申报的品名都是非洲紫檀原木。最初向海关提供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后海关提出归类错误进行了修改,不需要提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了。报关单xxxx的货物海关提出查验后,刘某向程虎进行了汇报,程虎让刘将报关单和报关委托书交给张祥斌负责查验。
5、证人原青岛中贸公司报关操作员王某1证实,青岛中贸公司给一个姓张的客户做过进口木材业务。王某1负责从程虎手中接过提单,确认船到港后安排外勤程书建去换提货单,然后将提货单交给程虎,其他的报关报检单据都是程虎亲自操作。货主基本每票货物进口都到公司来,盯着货物放行后才离开。
6、证人青岛中贸公司会计薛某证实,青岛中贸公司从2013年9月开始,共为张某某申报进口了10票非洲紫檀,货物被海关查扣后听说实际进口的是小叶紫檀。该业务是程虎和张某某联系的,相关的费用也是程虎跟张某某谈的。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张某某共向公司账户及薛某、程某11个人银行卡上打过389.6万,该公司共支付港杂费等相关费用307.8万元,差额80余万元。一般情况下,该公司代理报关进口每票货能有1千余元的利润,最多不会超过3千元。
7、证人青岛中扩公司业务经理宁某证实,2013年12月,经青岛中贸公司经理程虎介绍,青岛中扩公司与青岛中贸公司、天津鑫投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青岛中扩公司作为进口人,天津鑫投公司作为收货人,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代理进口了4票非洲紫檀原木,宁某是青岛中扩公司的直接经办人。青岛中扩公司除在青岛中贸公司申报通关的委托报关单据上盖章外,还负责对外付汇。2014年2月7日,货主将前3票货款和代理费打入该公司财务于某的账户,该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将货款支付到货主指定的账户,即提单上的发货人EASTANDGULFINTERNATIONALFZCO公司,余款就是该公司的代理费。
8、证人曲某证实,曲某在青岛百思特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挂名经理,主要联系车辆从事集装箱的国内运输业务。青岛中贸公司经理程虎是曲某的客户。2013年9月,程虎委托曲某将张某某进口的木材运到北京或石家庄。从2013年9月到11月,曲某共帮程虎运输了6票货物,每次都是程虎将货主的电话发给曲某,由曲某转告给司机。其中有的货柜是按程虎的安排先拉到该公司仓库取几根样品后再运走。曲某对每票货物的运输情况都做了记录。
9、证人个体运输司机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6日左右,曲某让范某运了2个集装箱的木头去石家庄。曲某还联系陈某运了1个40尺的柜去石家庄。卸货时,范某看到拉的木头是红色的,有的发黑,约10多公分粗,2米左右长。经范某辨认后确认,运送木材的仓库位于石家庄市丰产路8号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分公司东墙外一蓝色铁门处。
10、证人崔某证实,2013年12月20日左右,程虎让崔某帮忙将装木头的货柜运往北京和石家庄,崔某将业务转包给青岛中恒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经理陈某。2013年12月23日,程虎跟崔某联系了3个小柜和1个大柜的运输业务,其中2个小柜运往石家庄、另外一大一小2个货柜运往北京。崔某联系陈某安排车到港上背箱运输,运输地址和联系电话是程虎通过短信发给崔某后,由崔转发给陈某的。第二次是2014年1月10日运了2个40尺的大柜到石家庄。根据程虎的要求,有的货柜先运到该公司仓库里取几根样品后再运走。该证实鲁R×××××司机姓徐,往石家庄运了2个小柜,鲁N×××××司机往石家庄运了1个大柜。
11、证人鲁R×××××车主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到石家庄送货的仓库地址位于石家庄市丰产路8号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分公司东墙外一蓝色铁门处。
12、证人河北檀源木业有限公司仓库职工高某、张某证实,河北檀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仓库位于石家庄市丰产路8号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术东南角,是一个蓝色铁门。该仓库卸过用集装箱运来的原木,所有的入库单据都在公司存放。
13、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张某1为赚取差价,从娄某1处购买了一些小叶紫檀转卖给颜某。这些小叶紫檀都是从青岛拉过来的。第一批货是2013年9月到的,拉到颜某公司位于丰产路8号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技术分公司东南角的仓库里。每次收货时,张某1都会记录货物信息,包括收货时间、集装箱号、铅封号及收货数量,以方便核对。根据其收货记录确认,其共收到娄某1发运的13个集装箱的小叶紫檀,总数量251.533吨。收货时,张某1发现货物存在亏重的情况。货款是张某1通知颜某打到娄某1提供的账户上。每批货都是滚动支付,大约每吨70万85万元,货款已全部支付了。檀源木业入库单中2013年9月29日至2014年1月14日的251.53吨货,是其帮颜某从娄某1处购买的,入库单上记载的其他货物不是其联系的,颜某把这些货记在其名下是为了让其赚点儿好处费。证人张某1从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向其销售小叶紫檀的娄某1,其所证收货的集装箱数量、收货时间与曲某、崔某的证言吻合一致,所证付款的情况与檀源木业出具的付款明细及该公司出纳王某2出具的汇总材料相互印证。
14、证人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原财务人员王某2证实,檀源木业有限公司曾通过张某1联系从娄某1处购买过小叶紫檀,相关的入库单、付款记录已提交海关了,货款与货物无法一一对应,都是根据老板的指示给娄某1等人付的款。经向其出示檀源木业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其辨认后确认,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入库单上的货不是张某1联系的,是颜某为了让张某1多领提成,将不是张联系的货记在张的名下。
14、证人青岛中贸公司仓库保管顾某的证言、顾某与程某的手机短信记录、顾某与张某3的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左右,程虎给顾某打电话称有2个集装箱要拉到仓库,货主要过去取样,让顾做好准备,等货主到了再开箱。后程虎带一个姓张的货主来到仓库,顾某按照货主的要求从每个集装箱中取了两三根木头。取完样,货主用自带的铅封将集装箱封好,让司机把货拉走了。货主让顾某把取出的木头放在仓库里,等攒多了一块儿拉走。以后每次取样,程虎都会提前打个电话,由程虎或程某11陪姓张的货主过来取样,一共取了五六次样,每次抽取五六根木头。2014年1月底,程虎告诉顾某货主进口的木头被海关缉私局查了,让顾把存放在仓库的木头转移个地方。顾某就租车将木头拉到自己家的储藏室里。后顾某从程虎处得知进口的木头是小叶紫檀,就用锯锯下20公分左右,让程某捎到北京做个摆件或手串,后什么也没做成。2014年3月,程虎打电话说货主的哥哥要拉走那些木头,顾某就从中挑了1根放在厨房里。过了几天,货主的哥哥过来将木头拉走了,听说是拉到河北廊坊去了。拉货的时候,货主的哥哥清点了数量,一共30根。这些木头跟顾某留在家中的木头外观、材质、颜色基本相同。证人顾某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某的哥哥张某3。
15、证人张某3系张某某的哥哥证实,2014年3月中旬,张某3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让张某3到青岛把一些木头拉回来,并给了顾姓联系人的电话。张某3与姓顾的联系后赶到黄岛,将木头拉到老家大城县的院子里。拉回来的木头有30根左右,黑乎乎的,有粗有细,长短不均。过了四五天,张某3发现木头没有了,张感觉这些木头有问题,没敢报案。
16、证人郑某(个体经营红木家具厂)证实,2014年4月17号左右,张某3和张某2到郑某家,说张某某在东北被海关抓了,让郑某帮忙想想办法。又过了几天,张某3又找到郑某,自称3月份从青岛拉回来1吨多紫檀木放在廊坊,怕有人过来调查,让郑某帮忙说假话,说拉回来的是花梨木,让郑某帮着做家具了。因双方都是朋友,郑某就答应了。郑某还证实,2013年11月,张某某告诉郑某自己做木材生意。2014年1月底,张某某告诉郑某从国外进口的小叶紫檀被扣了,要出去躲躲,让郑某帮忙照顾家里人。
17、证人付某(从事个体生意)证实,2014年1月20日左右,张某某让付某到青岛找他,付于1月22日到黄岛,后张某某带付跟程虎、程某11一起吃饭,付某知道张某某在跟程虎做进口木材业务。后付因家中有事离开了黄岛。同年1月25日,张某某又打电话,称进口木材的生意出了点事儿,让付某到黄岛。次日,付某到黄岛,后与张某某一起开车回到河北。2014年春节后,张某某称海关正在找他,让付与其一起到鞍山躲躲,期间,二人多次更换手机及手机号。
18、证人黄岛招商局码头查验区外包装装卸队工人张某4证实,2014年12月20日,张某4帮报关员“胖子”开箱查验过2个集装箱的木头,这些木头都是圆柱形的原木,没有特别粗的,上面基本没有树皮,外面是红白相间的。取样时,张根据海关关员的要求,从两个集装箱中各抽取一根木头,用胖子提供的油锯每根锯了2节,共锯了2根4节木头。经向其出示第七卷附的照片后,该确认是当时取样时锯木头的照片。
19、证人朱某证实,张某某用朱某的身份材料在北京办了一张农业银行金卡,偶尔张某某会通过该卡收款,让朱再打给张。
20、证人张某2(系张祥斌的弟弟)证实,2013年12月24日,张某2的农行卡里被存入60万元。同年12月26日,张某2按照张祥斌的指示提取30万元现金给了张祥斌。
21、证人王某3(系张楠之妻)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12月26日晚,张楠给了王某330万元现金,让王某3存到银行理财,钱是用一个黑色双肩书包盛的,一共3捆。第二天上午,王某3将钱带到单位,正好单位有笔业务需要通过交行对外支付,但出纳程某12的交行卡上没钱,所以王某3先从公司转出30万元存到自己民生银行卡上,再把那30万现金存到程某12的交行卡上。后王某3用这笔钱买了理财产品。该证言与侦查机关调取的王某3、程某12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相互印证。
22、证人青岛海关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带班科长陈某证实,查验一科主要负责人工查验。根据青岛海关的查验细则,人工查验是由1名海关关员带领2名武警进行,通常还有货主或者代理人在场,有时还有工人参加掏箱和装箱。对需要取样送检的,开箱后由关员根据取样标准确定多点随机取样,取下来的样品当场由关员放入海关专用的包装袋内,现场用封条封样,并由参与查验的关员、武警、货主或代理人在封条上签字。取样结束后关员将封好的样品带回查验办公室,填写取样标签和取样记录单,由查验关员、武警、货主或代理人签字后,与武警一起将取样记录单和样品送到海关的取样送检岗位。该还证实,2013年12月18日晚的查验记录单是由该派给张楠的,张楠未就该票货物查验的事项向其汇报过。
㈢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某供称:2013年10月,张某某的朋友KC让其帮忙通过黄岛海关进口非洲紫檀。后张某某找到天津鑫投公司程某1,以该公司名义进口,程又介绍青岛中贸公司经理程虎帮其办理通关和运输业务。报关品名是KC确定的,价格以KC在国外买木头的发票为准。报关用的合同、箱单、发票由KC提供后,由其转给程虎。程虎每吨收取1900元报关报检费,其他费用实报实销,程某1收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货物通关后,由程虎找司机将货运到KC联系的收货人处,有北京的,也有石家庄的。付给程虎的钱都是用张某某的农行卡通过网银转账支付到程虎提供的公司或程某11个人账户上。2013年12月24日,张某某还根据程虎的要求,通过朱某的卡向程提供的张某2卡内汇过60万元。据程虎讲,这60万元是向海关缴纳的查验货物保证金。每次货物到港后,其都要给程虎送报关、报检用单据,故基本都在青岛,其存放在程虎公司仓库的30根木头是自己买的奥氏黄檀,案发后让张某3拉走了。经其辨认青岛海关缉私局从其身上、住处、车上搜查获取的材料后确认,信纸和纸条上的字都是其亲笔所写。其中“小叶”是指小叶紫檀,“大叶”指大叶紫檀,是其2012年从市场上买小叶紫檀和大叶紫檀做家具时记录的。
2、被告人程虎供称,青岛中贸公司是其成立的,主要业务是进出口的报关货代及仓储业务。公司一共有11个人,其中薛某负责财务,刘某是报关员,王某1是操作员,顾某是仓库保管员。2013年9月,经程某1介绍,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为其代理报关进口非洲紫檀,报关报检的单据由张某某提供,该公司负责代理报关和货物运输。因其了解到进口红木都存在伪报品名和低报价格的问题,故向张某某收取每吨2000元的高额代理费。该公司一共帮张某某代理进口了10票货,货物通关后,该公司联系车队,按照张某某提供的地址和接货人电话,将货运到了北京和石家庄,张某某向其公司及程某11、薛某的个人账户付款约400余万。从第7票货物开始,程虎向张某某介绍青岛中扩公司作为经营单位代理进口货物并负责对外付汇。2013年12月17日下午,该公司接黄岛海关通知要对报关的货物查验取样。2013年12月18日上午,该委托张祥斌代理验货,并把张祥斌的电话给了张某某,让其直接跟张祥斌联系。同年12月19日中午,该将报关单据给张祥斌,让张就货物价格向海关解释一下。海关取样后,该公司缴纳归类保证金和税款差额保证金后提了货。2014年1月24日,第10票货物通关时被海关缉私局查扣,张某某于1月25日上午和付某到青岛,让其想办法把货要出来。后张提出更换手机号联系,双方遂更换了手机号,直到被抓。该还供述每次进口货物,张某某都亲自到现场看货,等货放行后运往目的地才离开。张某某还以取样为由,从已通关的集装箱内偷了大约5次木头存放在该公司仓库。2014年3月,张某某打电话告诉程虎,让其哥张某3到黄岛把木头拉走了。
3、被告人张祥斌供称,张祥斌与程虎是以前中远公司的同事,程虎成立青岛中贸公司后,经常让其帮该公司验货。2013年12月18日中午,程虎告诉张祥斌有2个集装箱进口木头申报的是非洲紫檀,实际上进口的是奥氏黄檀,海关要求取样化验,让其代理查验,取样时把样品换掉。当天下午4时许,该到招商局码头查验平台看了一下,是与其比较熟悉的关员张楠值班,该就给张楠打电话称货有问题,要求取样时把样品换掉,张楠表示取样时看看再说。当天下午6时许,张祥斌到海关查验区办公室递交了申请查验取样材料,海关带班科长陈某将查验业务派给张楠。当晚,程虎将盛有非洲紫檀样品的白色纸袋交给张祥斌,张祥斌将样品放在自己的汽车后备箱里。2013年12月19日,张祥斌给张楠打电话约好20日取样。12月20日下午,张祥斌再次向张楠提出换样,张楠同意了。后张祥斌叫查验工人和张楠一起到查验场地取样,为了调换样品方便,该将车停放到离取样集装箱不远的地方。集装箱打开后,张楠从每个箱子里各挑了一根木头让工人取样,并用相机拍了照。每根木头从一头连续取了2段,每段大约20多公分,两根木头一共取了4段。取样后,张祥斌与张楠一起上车,将程虎事先准备的假样品放到查验样品袋内,将从集装箱内锯下的4块木头用塑料袋装着放在车后座上。张祥斌打电话告诉程虎,调换样品需要60万,程虎表示同意,该就向张楠表示等客户把好处费打过来后就给张送过来,后二人到查验平台办公室办理了相关手续。当天下午,张楠打电话让张祥斌送其回家,路上,张楠表示如果程虎能交保放行,就将假样品寄出化验,如果不能交保放行,就将从集装箱内锯下来的木头寄出去。该让张楠等消息,并将从集装箱内锯下来的木头样品给了张楠。第二天下午,程虎打电话称已经交保放行,该就把消息告诉了张楠,张楠同意用假样品送检留样。换样后没几天,程虎将钱打到了其弟张某2农行卡上,该让张某2提出30万现金,找了一个晚上在张楠家楼下交给了张楠。2014年1月,上海化验中心的结果出来了,是杂色豆,也就是申报的是非洲紫檀,该将结果告诉了程虎。2014年3、4月份,该在查验区看到缉私局民警在清点扣押的青岛中贸公司的木头,发现与当时帮程虎查验的木头一样。该听工人讲被扣的是小叶紫檀,才知道当时程虎说了假话。
4、被告人张楠供述:2013年12月18日,张祥斌找到张楠称,其老领导报关的一票货申报的是非洲紫檀,实际是奥氏黄檀,货物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没有许可证,被布控取样送检,让张楠验货时帮忙把样品换掉。张楠当时没答应。当晚六七点钟,张祥斌拿着查验记录单找张楠验货,张楠称按规定晚班不能操作取样查验,让其等白天带个油锯过来取样。同年12月20日上午,张祥斌再次让其帮忙换样,并表示会给其报酬,张楠未拒绝。当天下午上班后,张祥斌找到武警战士开箱,并叫查验工人和张楠到查验场地取样。两个集装箱打开后,张楠从每个集装箱里各挑出一根木头,张祥斌和查验工人用张祥斌带来的油锯在每根木头上各取了大约20公分长的两截样品,装在张楠提前准备的样品袋里。取样后就让工人和武警战士离开了。张楠和张祥斌拿着锯下的样品上了张祥斌的车。在车上,张祥斌将事先准备好的假样品交给张楠,3块假样品分别装在两个样品袋内,其中有一块长30厘米以上,一端开着口,有个尖头,另一端比较整齐。张祥斌开车将张楠送到查验办公室,二人分别在假样品袋的封条、查验记录单和取样送检记录单上签字,张祥斌又找武警签了字,后张楠将假样品和单据送到了取样送检岗位。当天下午下班后,张祥斌开车拉张楠回家,在路上,张楠担心换样品的事耽搁时间长了会出事,就告诉张祥斌让货主抓紧时间交保放行,并表示如果不能交保放行,就将当天下午取样的真样品寄到上海化验。下车时,张楠将锯下来的4块样品带走扔进垃圾桶里。几天后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张祥斌在张楠家楼下交给其30万元,称是货主给的感谢费。张楠用一个双肩背包把钱拿回家,后交给妻子王某3购买了理财产品。2014年春节前,张楠参与海关缉私局到查验现场验货,发现查验的木头与之前帮张祥斌偷换样品的那票货形态有些相似,意识到有问题。2014年5月,海关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科长刘贤军找张楠询问货物查验的过程,该得知那票货的货主和货代都被抓了,就给张祥斌打电话了解情况,张祥斌讲听程虎说货物是小叶紫檀。张楠对2013年12月16日查验货物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进行了确认。
㈣鉴定意见
1、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司鉴字1635号物证鉴定书、鉴定聘请书证实,2014年2月15日,该中心鉴定人薛晓明、黄群根据青岛海关缉私局的聘请,对该局查扣并送检的报关单42580141587117246项下木材样本进行植物种属鉴定,认定送检的木材样本具备蝶形花科紫檀属檀香紫檀的木材结构特征,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监管物种。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刑鉴字2248号物证鉴定书、鉴定聘请书证实,2014年5月6日,青岛海关缉私局聘请该中心对报关单42580141587117246项下TCLU6747075,TCNU6365892集装箱内木材进行种类鉴定。经鉴定人员赴现场取样检测后认定:涉案木材共1238根,重34.98吨,均为蝶形花科紫檀属檀香紫檀,又名小叶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植物。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林刑鉴字2249号物证鉴定书、鉴定聘请书证实,2014年5月6日,青岛海关缉私局聘请该中心对从顾某处扣押的原木进行物种鉴定,经鉴定人员赴现场取样检测后认定:涉案检材为蝶形花科紫檀属檀香紫檀,又名小叶紫檀,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植物。
4、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青价鉴字[2014]4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价格鉴定委托书证实,受青岛海关缉私局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以2014年1月24日为基准日,认定涉案的34.98吨檀香紫檀原木不带皮价值43248012元。
5、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交的申请重新鉴定函及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鲁价认复〔2016〕2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对扣押的涉案檀香紫檀的价格进行复核鉴定。该中心经复核,认定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青价鉴字[2014]46号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对涉案檀香紫檀原木批发价格的认定结果数值偏高。故决定撤销青价鉴字[2014]4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涉案34.98吨檀香紫檀于2014年1月24日的统货批发价格为2851万元(小数取整)。
㈤勘验检查笔录
1、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共四次。第一次笔录证实,2014年1月26日上午10时50分,青岛海关缉私局的侦查人员对xxxx号报关单项下集装箱TCLU6747075,TCNU6365892进行开箱检查,发现箱内全部为木材原木,疑似檀香紫檀,未对货物进行变动遂将集装箱关上,重新施加封志。
第二次笔录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9时50分,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将集装箱TCLU6747075,TCNU6365892打开,发现2个集装箱从外到内分别堆放4垛木材。侦查人员随机从2个集装箱的4垛木材中各取出1根截取样品分组编号,共计从8根木材上切割样品16块分别封存,拟送检、留存。取样后,侦查人员将集装箱重新施加封志。
第三次笔录证实,2014年5月6日上午9时50分,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青岛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种鉴定专家,在青岛中贸公司业务员程某11的见证下,对集装箱TCLU6747075,TCNU6365892内货物进行实地勘验检查,并取样进行物种化验、价格鉴定。根据专家意见,从TCLU6747075集装箱内选取11根木材分别截取11组样品、从TCNU6365892集装箱内选取9根木材分别截取9组样品编号封存,其中一份用于进行木材种类及价格鉴定,另一交办案部门封存备用。经勘验,TCLU6747075集装箱内共有原木550根。此次检查未对TCNU6365892集装箱内的原木数量进行计算。遂封箱待检。
第四次检查笔录、青岛前湾联合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称重计量单及货物照片证实,2014年5月8日上午10时50分,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在青岛中贸公司业务员程某11的见证下,对TCNU6365892集装箱内的木材数量进行了核对,共计688根。两个集装箱内共有红木1238根。经称重,TCLU6747075集装箱内货物净重17.62吨,TCNU6365892集装箱内货物净重17.36吨。
2、青岛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检查、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5月7日9时30分许,青岛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及国家林业局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对该局扣押自顾某处的一根原木进行检查、取样,从原木顶端锯下一块放入物证袋交鉴定人员进行物种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未经许可,采取伪报品名方式走私珍稀植物;被告人程虎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代理通关的货物系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为给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牟取非法利益,仍为被告人张某某走私的货物代理通关;被告人张祥斌明知被告人程虎委托其代理查验的货物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仍受程虎指使,请托海关查验人员更换样品以逃避监管。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被告人程虎参与走私珍稀植物价值2.30642亿元,被告人张祥斌参与走私珍稀植物价值2413.37万元,均系情节严重,被告人程虎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均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祥斌在走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行贿罪,应与其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实行并罚。被告人张楠身为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纵走私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放纵走私罪;其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30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被告人程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张楠犯放纵走私罪、受贿罪,被告人张祥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审理期间,山东省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扣押檀香紫檀的价格进行了变更,故本院依据该结论认定被扣押货物的价值。被告人张某某、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公司和被告人程虎在共同走私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祥斌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所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减轻处罚;其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所犯行贿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楠于案发后主动向所在单位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尚未掌握的放纵走私和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所犯放纵走私罪、受贿罪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程虎的辩护人所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前4票货物是檀香紫檀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根据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已通关并通过张某1卖给该公司的小叶紫檀,已制成成品销售,失去了提取原木进行鉴定的条件。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第一,前4票货物销售的中间人张某1、被告人张祥斌、张楠、证人张某4、范某、徐某对所见木材外形的描述基本一致,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该从娄某1处购买并转卖给檀源木业有限公司的货物是小叶紫檀,该收货记录记载的集装箱号与货物运输人曲某等人记载的集装箱号及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代理报关的集装箱号一致,足以认定是同一批货。第二,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书证也证实,该公司从张某1处购买的货物是小叶紫檀,并已向对方支付了货款。第三,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顾某处提取了张某某从通关的货物中抽取、存放在青岛中贸公司仓库、由顾某保管的货物中的1根,该原木经鉴定是檀香紫檀。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及被告人程虎通关的前4票货物是檀香紫檀,被告人张某某、程虎的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程虎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祥斌的辩护人所提三被告人不知道进口的小叶紫檀,没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的纸片上记录有大叶和小叶,对此张某某解释小叶即小叶紫檀,是以前从事木材生意时记录的,印证了其从事过红木生意多年的供述,也可以证实其对小叶紫檀即檀香紫檀是有所了解的;被告人程虎、证人程某11、顾某等人均证实,张某某在每票货物通关时都在场,且经常从通关的货物中拿木头,这与被告人张某某所供没看过通关货物的供述是矛盾的;证人郑某证实,听张某某讲过张从事木材生意,且案发后张告诉过郑从国外进口的小叶紫檀被扣了,要出去躲躲。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经营红木生意的从业人员,对所进口的货物是檀香紫檀应当是明知的。被告人程虎在预审阶段的供述中,承认其在被告人张某某委托其代理红木通关时曾找人打听过,知道红木进口业务存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问题,故向张某某收取了高额代理费。另外,被告人张祥斌供述程虎让其代理查验取样时,曾告诉其货物存在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授意张祥斌通过换样蒙混过关。故被告人程虎和张祥斌虽辩解不知道通关的货物是檀香紫檀,但二人对所通关的货物存在走私行为是明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故对二被告人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刑。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程虎、张祥斌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主观上犯罪故意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程虎的辩护人所提已通关的4票货物价值认定缺乏证据证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程某11证实,青岛中贸公司代理张某某通关的货物通过曲某、崔传升联系司机,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联系方式将货物运到北京、石家庄;证人曲某及其提供的运输记录单、手机短信,崔传升及司机范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由曲某、崔传升安排司机将张某某的货运到北京和石家庄,曲某的运输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所运输货物的提单号、集装箱号及尺寸。司机徐某辨认石家庄送货仓库地址就是檀源木业有限公司的仓库,与张某1和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员工高某、张某证言所证的仓库地址一致。证人张某1的证言及手写收货记录所记载的收到货物的集装箱号、货物的数量、重量等信息与曲某的运输记录及报关信息印证一致,可以认定由张某1从娄某1处购买后转卖给颜某的货物是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程虎代理通关的货物。檀源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入库单、付款明细,以及涉案账户的交易明细等证据,青岛海关缉私局根据上述付款明细整理的付款情况表可以认定,檀源木业有限公司购买这251.33吨檀香紫檀共支付2.02132亿元,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这4票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02132亿元。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所提该不是货主,只是帮助通关,没有从中获利,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某某不是货主或货物的实际控制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代理通关,并未指控其货主的身份,且被告人张某某是不是货主并不影响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犯罪的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最后一票货物被海关查扣,尚未通关,没有破坏海关监管秩序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委托青岛中贸公司代理报关的最后一票货物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程虎的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楠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楠系自首、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张楠所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系想象竞合,应以受贿罪一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相悖,故其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祥斌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祥斌参与查验换样时,被告人程虎等人走私犯罪已经既遂,其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祥斌在参与查验过程中,受被告人程虎指使更换假样品蒙混通关,其行为对走私犯罪起帮助作用,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其定罪处罚,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祥斌的行贿犯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祥斌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祥斌到案后主动交代张楠受贿犯罪和程虎指使其换样的事实,对侦破案件起关键性作用,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祥斌到案后主动交代的张楠受贿犯罪及程虎指使其换样的事实均属对其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且没有证据证实其供述对侦破案件起关键性作用,故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第三款、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㈠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㈠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青岛中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被告人程虎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
被告人张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被告人张祥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以上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青岛海关缉私局的檀香紫檀34.98吨及青岛海关缉私局从顾洪庆处扣押的檀香紫檀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青岛海关缉私局依法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楠退缴的受贿款30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盖燕
代理审判员 殷宗良
代理审判员 潘红燕

书记员: 赵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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