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莱西市。因吸毒于2015年1月25日被治安拘留5日;因吸毒、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9日被治安拘留20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莱西市。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寿师,山东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常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莱西市。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4月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无故打砸他人财物于2010年1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2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孙志伟,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等人到莱西市姜山镇xx村孙某飞家赌博,期间,王某、王常玮、孙某某等人以辛某辉作弊为由,对辛某辉及姜某进行殴打,后将该二人强行带至李权庄悦凯明祥KTV内,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等人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并逼迫两人联系家人送钱。次日凌晨,辛某辉家人、姜某家人分别将人民币15000元、20000元送到王某等人手中,王某等人让辛某辉、姜某离开。经鉴定,辛某辉、姜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前科查询证明、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案发当日的情况以忘记了为借口不予说明。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常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称事后一分钱也没分到。被告人王常玮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王常玮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1、王常玮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王常玮与孙某及被害人辛某实为合伙作弊赢钱,因辛某赌博作弊被发现,王常玮恼羞成怒殴打辛某,但将被害人带到KTV和索要财物都是王某提出并实施的,王常玮并未参与敲诈勒索;2、王常玮并未参与王某等人敲诈勒索的分赃,没有实际取得任何财物。(二)公诉机关指控王常玮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只证明了王常玮殴打了被害人,并未证明王常玮参与敲诈勒索。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王常玮构成敲诈勒索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等人在莱西市姜山镇葛岭村孙某家参与赌博期间,以被害人辛某作弊为由,对辛某及被害人姜某进行殴打,后将该二人强行带至李权庄悦凯明祥KTV内,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等人继续对二人进行殴打并逼迫两人联系家人送钱。次日凌晨,辛某家人、姜某家人分别将人民币15000元、20000元送到王某等人手中,王某等人让辛某、姜某离开。经鉴定,辛某、姜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拒不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但对案发当日的情况及同案犯的情况均以忘记了为借口不予说明;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庭审时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常玮在公安机关及庭审时均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后表示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害人辛某、姜某均表示不在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损失部分另行民事起诉;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辛某、姜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赔偿给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即时履行完毕,辛某和姜某均表示对被告人孙某某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王常玮的家属与被害人辛某、姜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给辛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赔偿给姜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即时履行完毕,辛某和姜某均表示对被告人王常玮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说明材料记载:2017年1月3日14时许,辛某与朋友姜某到莱西市公安局报案称,在李权庄葛岭村被几个人打了,辛某现金被抢走,后辛某和姜某又被带至KTV进行殴打,让其家属送钱,辛某家属送现金15000元,姜某家属送现金20000元。莱西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10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1月27日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抓获,2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常玮抓获。2、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五次供述记载:2017年1月1日下午,孙某给我打电话说在他家有赌钱,叫我去耍,我就让孙某某开车拉着我去了孙某家,我们进去时里面有四个人正在推牌九,我看见有隋某、王某中的二大爷、一个莱阳的男的,还有个不认识的男的,王常玮和孙某在旁边看,孙某某过去问王某中的二大爷输多少钱了,他说输了三四万了,孙某某就说他玩会,就坐在王某中的二大爷对面开始推牌九,孙某某玩了一会儿突然说少了两颗牌,然后在那个莱阳人凳子下面找到了,接着孙某某就站起来把桌子上面的钱一把抢过去,然后旁边的王常玮说这钱都是他的,就从孙某某那里抢过去了。王常玮从旁边拿了根铁管,好像是弄煤的铁棍打那个莱阳的,我就用拳头打那个莱阳的,孙某某也动手了,但没看见怎么打的,旁边和那个莱阳的一起来的男的上来拦,也让我们打了,打了一阵,孙某某不知道给谁打的电话,又来了两三个人我都不认识,有两个人拿着砍刀,押着这两个莱阳人上了车,孙某某开车离开了,过了一会我开着孙某某的车去了悦凯明祥KTV。我到悦凯明祥KTV之后,孙某某他们已经把这俩人带到二楼的房间里,王常玮在那里打着俩人,其他人打没打没看清,我就去办公室待着了,待了能有一个来小时,他们就离开了,我就睡觉了。3、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记载:2017年1月1日晚上7点左右,我和王某听说孙某家有赌钱的,就决定去他家看看,到了他家看见王某中的二大爷、隋某、辛某在赌钱,孙某、王常玮在旁边看,辛某朋友在旁边烤火,王某中的二大爷和我说:“输了不少钱,大约有三万。”我就说:“我玩两把试试。”我就把王某中二大爷换了下来,推了三方后,第四方牌少了两颗,辛某从袖口掉出两颗牌,大家都看见了,我就把辛某桌子上的钱都拿了过来,我和王某、王常玮、王某中二大爷就开始揍辛某和他一起来的朋友,期间王常玮拿煤钩子打了辛某几下,我们拳打脚踢了他们三分钟左右,王常玮说:“他们赌博的钱都是我放贷的钱。”我就把钱还给王常玮了,王常玮数了一下,不是6700元就是7200元,具体的我记不清了,王常玮把钱装起来了,打完后王某说:“把他们带走。”我就开我自己的黑色迈腾轿车拉着王某把辛某和他朋友带到了悦凯明祥KTV二楼房间里。过了一会儿,王常玮、王某中的二大爷、隋某、孙某、黄某也来了KTV,都进了房间,我和王某、王常玮、黄某又打了他们一顿,辛某和他朋友害怕了,提出给两个钱处理这个事,我输了钱很生气,打了辛某两巴掌就去一楼吧台找王某聊天去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王常玮和王某从楼上下来,在KTV的院子里和辛某找的中间人商量给钱的事,最后决定让辛某的家人过来送15000元。我和王某、王常玮、辛某的中间人在KTV一楼大厅喝茶,同时把辛某带到了一楼大厅坐着,过了一会儿辛某的家属打电话说快到了,等了一会儿也没来,王某说:“饿了,去吃烧烤。”我就开车拉着王某、辛某,张锐开车拉着隋某和其他人不清楚,在路上还碰见王元帅来着,就跟着一起去了,我们快到姜山的时候,辛某家属来电话说到姜山了,我们就约在姜山宾馆交钱,我们到了不久,辛某家属开着一辆马自达3轿车到了,我们都下了车,辛某来了三个家属,王某上前拿的钱,之后就让辛某上了他家属的车,我就开车回到了悦凯明祥KTV门口,过了十分钟王某坐着王元帅的车回来了,给了我四千元钱,我就开车回家了。4、被告人王常玮在公安机关的四次供述记载:2017年元旦那天傍晚,我开车到了孙某家玩,孙某说借我钱用用,我给了他8000元钱,他就在旁边牌局里放钱,我就上他家东间打游戏去了。大约过了一个来小时,我听着西间门响,我就过去看谁来了,看到王某和孙某某来了,我看到王某中二大爷在那里推牌九,我就问孙某:“你把钱放给他了?”孙某说没放贷,就是平借给他,我就不管了,孙某某上去让王某中二大爷起开,他上去推牌九,推了没几把,突然王某中二大爷说辛某藏扑克,然后孙某某就上去把钱夺下来,我就上去找孙某某要钱,把钱拿过来了,孙某某、王某、王某中二大爷就上去打辛某,然后不知道谁打电话,来了三四个人,我都不认识,他们进来之后又动手打辛某,然后不知道谁押着辛某两人走了,孙某和我一起到了悦凯明祥KTV二楼里面一个房间,在房间里有王某、孙某某等几个人,我看见已经把莱阳两个人打了,我就上房间外边了,我在外面一直打电话,后来不知什么时候王某等人就出去拿钱去了,等王某再回来就没再联系了,我就走了。被告人王常玮在法院的供述记载:我同意我家属与两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我之前说谎了,我到了悦凯明祥KTV后确实打辛某了,当时王某等人将辛某和姜某带到KTV二楼一个房间后,我、王某、孙某某、孙某都在,我二话没说就对辛某打了两巴掌还踹了他两脚,问他到底是谁让他出老千,我还吓唬姜某骂他了,另外王某和孙某某在KTV也动手打两被害人了。我没参与跟两被害人要钱,但是王某跟他俩说让他们必须拿钱我听见了,我没说什么,刚开始王某说要他们拿5万,后来高某来了以后跟王某商量拿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一直在院子里跟隋某说话,之后王某带人开车走了应该是跟被害人家属拿钱去了,也没人叫我去,我就和隋某等人打车去了孙某家,之后我们又去了高某家。至于我是怎么知道王某他们跟被害人家属要了三万五千块钱我记不清了,可能是在高某家听高某说的,也可能是高某刚到KTV时王某看他面子跟他说要三万五千块钱就行了,但事后我一分钱也没分到。5、被害人辛某的陈述记载:2017年1月1日,隋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莱西姜山耍,我和隋某之前也玩过,这次就是相约过来推牌九赌博,我就让姜某拉着我到姜山隋某的店里,吃完饭隋某叫我到李权庄什么村,我和姜某就去了,到了之后那里有四、五个人在那儿等着,过一会走了两个,我和隋某、一个老头、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开始推牌九,那个老头坐在我对面,我赢了对面这个老头,这个老头没钱了,旁边在一边看的“宏飞”借给他一些钱,我们又玩了几把,王某和“龙龙”进来了,“龙龙”就对我对面那个老头说他玩一把,然后就坐下来开始玩,玩了四把,“龙龙”突然说牌少了两张,然后就开始数牌,接着在我这边桌子下面发现两张牌,那个“龙龙”就站起来把桌子上的钱一把抢走了,说我作弊,就开始打我,然后王某和那个老头都上来打我,姜某上来拦他们也被打了,那个借钱的“宏飞”和一个挺胖的男的就吆喝钱是他们的,这个挺胖的男的用钢管打我,还打姜某来着,然后王某就开始打电话叫来二三个人,有两个男的拿着刀,把我们强行带到车上把我们带走了。后来他们开车把我们带到李权庄悦凯明祥KTV二楼一间房间,王某、“龙龙”、那个胖的男的还有两个拿刀的男的都动手打我,逼着我和姜某家里送钱,不同意就继续打,我和姜某都扛不住了就同意了,我答应给送15000元,姜某答应送20000元,然后我们就打电话给家里人,家里人把钱送过来才让我们离开的。6、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记载:2017年1月1日下午4点,我开车和辛某一起到莱西市姜山镇,辛某来这里找一个姓隋的有点事,我们吃完饭,姓隋的说开车跟着他出去玩,我就开车跟着姓隋的到了李权庄一个村不知道谁家里,当时里面有三四个人,等了一会儿,辛某和隋某还有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开始推牌九,我就在旁边烤炉子,他们玩了差不多一个小时,从外面又进来两个人,一高一矮,我听他们说矮的那个人叫王某,另一个不知道,我没关心他们那边怎么回事,突然那个高个男的站起来一把把辛某前面的钱抢过去了,然后吵吵起来了,我就看见他们两个人用拳头打辛某,那个高个男的还用菜刀准备砍辛某但被拦下了,还有个挺胖的男的用一根粗螺纹打辛某来,打了能有五六分钟,又进来三四个人,其中两个人手里拿着砍刀,他们就打辛某,我上去拦他们,他们就打我,用砍刀刀背打我腰,用脚跺我腿,打了能有二十分钟,他们拿砍刀逼着我们出来上车,坐车到了李权庄一个叫悦凯明祥的KTV院里,下车后把我俩带到KTV二楼一个房间里,他们三四个人用拳头和铁管打我和辛某,打了一阵找我要3万块钱,我说我家没那么多钱,他们又打,必须要拿钱赎人,我就用手机和家人商量赶紧凑凑,我表哥、我妹夫和我表妹三个人就开车到李权庄一个邮政银行给我打电话说到了,对方就开车拉着我也去了那个邮政银行,在车上王某坐在副驾驶,还有一个人坐在后座抓着我胳膊,到了之后我表妹夫赵某1下车给他们2万块钱,他们就放我走了。7、证人王某的证言记载:我和辛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晚上10时50分左右,我接到辛某的电话,说要我给他送点钱,我问要钱干什么,他说他在李权庄出了点事,不给钱不让走,我问需要多少钱,他说要5万元,我说没有那么多,他电话就挂了。过了十来分钟,辛某又给我打电话说就准备15000元,然后就挂了。我马上就给我弟弟辛某1打电话说了这个事,让他开车拉着我去给辛某送钱,因为我家里只有11000元,我就去莱阳工商银行取了4000元,然后我妹夫叶某开车拉着我和辛某1就往莱西市李权庄走,在路上我和辛某通了好几次电话问走到哪里了,后来凌晨1点左右,辛某用微信给我发了三次位置,最后显示是在姜山镇姜山宾馆,因为不认识路加上有雾,我们走了好长时间才到。到了之后现场有3辆车七、八个人在那儿等着,我们车一停下他们就都围了上来,我妹夫和我弟弟就下车了,我看见他们说了几句话,辛某1就回来拿钱,叶某就把辛某搀回来了,然后辛某1上了他们车去开辛某的车,后来我们就回家了,辛某1也自己回家了。我们给了对方15000元现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纸币,辛某的左腿、背部、左眼、头部受伤了,当时我看着辛某满身都是泥。8、证人辛某1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2日凌晨,我接到我嫂子王某的电话说我哥被人打了,被人扣下了让家人送钱去赎人。我就开车去了我嫂子家,并叫了我姐夫叶某我们一起去莱西送钱,我嫂子从家里拿了11000元现金,我们去莱阳工商银行又取了4000元现金,然后我们就往莱西走,在路上我接到我哥三、四次电话,都是催我们送钱,说他们一直打他,受不了了。大约凌晨1点左右我们到了莱西,我们通过微信约定在姜山宾馆见面,我们到的时候已经有四、五辆车在那儿等着了,我和我姐夫下了车,对方过来五、六个男子,这时有两个人把我哥从车上押下来,我哥对我说把钱给“保儿”,过来一个叫“保儿”的男子问钱在哪儿,当时钱放在我们车的副驾驶座上,我说在这儿,“保儿”的男子过来把副驾驶座上的钱拿走了,然后就放了我哥,我又问“保儿”我哥的车呢,“保儿”让其中一个男的把我哥的车钥匙给了我,让我坐他的车去开车,他把我拉到一个KTV,我开了我哥的车就走了。9、证人叶某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2日凌晨,我接到我弟弟辛某1的电话,说辛某出事了让我去我哥家,我急忙起来开车去,走到半路正好遇见辛某1和我嫂子,然后他俩上了我的车,我嫂子说钱不够需要去银行取钱,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去莱阳工商银行,下车的时候我嫂子将11000元钱交给我让我数数对不对,他俩下车去取钱,回来说取了4000元,然后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往莱西赶,我们到了之后,过来七、八个男子把我的车围住,我就和辛某1下了车,我看见我哥从一辆银灰色轿车上下来了,一瘸一拐的,我急忙跑过去扶他,然后拉着我哥和我嫂子去莱阳人民医院看伤去了,辛某1跟着他们去开我哥的车去了。10、证人赵某1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1日晚上11时左右,我表哥姜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他送2万元钱,快点到莱西市李权庄,要不别人不让走,我问要钱干什么,他也不说,我就没细问就去银行提钱去了,我到莱阳农村信用社取了2万元,然后让我堂弟赵某2开车拉着我去了李权庄,因为有雾我们走的挺慢,我表哥打了好几次电话催我们快去,还说快点来,要不就打死了。我们在李权庄一个邮政门口停下车,打电话给我表哥说我们到了,过了十分钟,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开过来,我就拿了钱和赵某2都下了车,走到对方车跟前,我看见我表哥姜某坐在后座,我就问他把钱给谁,姜某说给开车那个人就行,我就把钱给我开车这个人,坐在副驾驶那个人对后面说让他下去吧,姜某就下了车,他们就离开了,姜某上了我们的车,接着我们就离开了。对方一辆车三个人,开车那个我能记起来相貌,另外俩我没印象了。我看见姜某左眼有伤,其他没看见。11、证人赵某2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2日凌晨,我哥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帮着开车去趟莱西,我说行,我开车拉着我哥先到莱阳农村信用社取了2万块钱,然后就开车到了莱西李权庄邮政银行门口,我哥打电话联系对方,过了十分钟左右对方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过来了,我哥先拿着2万块钱下去了,我随后也下了车,我看见我哥从驾驶室的窗把钱给了驾驶员,姜某从车的后座下来了,我们就驾车离开了。我记得对方收钱的那个人,那个人大约30岁左右,眼睛挺大,身材强壮。12、证人李某的证言记载:我和王常玮是夫妻关系,2017年1月1日那天王常玮去哪儿了我不知道,当时我在日庄老家,那天王常玮没有从我处拿钱,之后他也没给过我钱。13、证人隋某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1日辛某带一个朋友来找我吃饭,我知道辛某好赌钱并且会手法,我就和辛某说:“这边李权庄有赌钱的,咱去玩玩。”辛某就同意了,我让他们俩在我门头等着,我去借了2000元钱就去了孙某家,去了之后看见没有赌钱的就孙某自己在家,我就打电话叫辛某先过来等人。过了一会儿王某中的二大爷来了,我们一看人够了就开始赌钱,玩了一个小时,王某和孙某某来了,孙某某就把王某中的二大爷换了下去,他上来玩了两局就发现辛某偷牌,孙某某就把赌桌的钱都抓了过去,然后王某、孙某某、王常玮就开始打辛某和他的朋友,我看见孙某某把赌桌的钱给了王常玮,然后王某说:“把他们带走,带KTV去。”王某和孙某某就把辛某和他朋友带走了。我没注意王常玮是什么时候进来的,应该是我赌钱的时候他来的。辛某和他朋友被带走后,我就打电话给张锐说:“我领着人来赌钱,被王某弄练歌房了,你陪我去看看。”我就往外边溜达,走到村外张锐开车接上我去了练歌房,到了练歌房我怕挨打就去二楼另外一个房间待着了,后来我就打车走了,别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我本想找张某去讲讲情,去了一看人很多,就没多说。我知道辛某赌钱会“耍鬼”,想叫着他去赢两个钱,“耍鬼”就是偷牌、换牌、密码扑克等,王某来之前,辛某一直赢着,赢多少我不清楚,王某中的二大爷输了现金2000元,我看见他还向孙某借了4000元,我输了700元。14、证人孙某的证言记载:2017年1月份左右,隋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找个地方,他找两个人来我家打牌,我俩挣点钱,我就答应了,那天晚上隋某和两个莱阳人到我家去了,当时黄某、吕某还在我家,说要打牌,黄某不干就先走了,吕某、王某忠的二大爷、隋某还有一个莱阳人就开始推牌九,我和老丁在旁边站着看,王常玮借给我6000元钱他就去旁边炕上玩电脑去了,我又把钱借给隋某了,玩了差不多三十分钟,王某忠的二大爷把钱输光了,正好王某和孙某某到我家,孙某某就接替王某忠的二大爷的位置坐在那个莱阳人对面,玩了四把突然孙某某说牌不对,孙某某就开始查扑克数量,那个莱阳人从袖子里往外掏扑克被看到了,孙某某就站起来把这个莱阳人面前的钱全抢去了,就和王某、王某忠的二大爷一起打那个莱阳人,王某就打电话叫人来,黄某、王某帅、马某辉三个人就进来了,我看见黄某和王某帅都拿着砍刀,他俩也动手打这个莱阳人,打了一阵又开始打旁边另一个莱阳人,王常玮听见声音也出来了,说那些钱都是他的,这俩莱阳的来骗他钱,也上去打那个莱阳人。之后王某就打电话联系人和车把两个莱阳人带上车,我坐王元帅的车和王常玮一起到了李权庄凯越明祥KTV,把两个莱阳人带到一个房间里,王某他们又开始打,我和隋某就在门口路过一下,看到王某、孙某某、王常玮、黄某还有几个不认识的都在里面,我们就到旁边房间里等了一会儿,之后我看没什么事了我就离开了。回家过了挺长时间,王某忠的二大爷和王常玮回到我家,和我说后来让那俩莱阳人家里送了钱才放他们走了,说送了35000元,我就问王某忠的二大爷没给你分点,他说没有,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5、证人黄某的证言记载:大概是2017年元旦左右的一天傍晚,我接到孙某电话说他家有赌钱的牌局让我去玩,我到了他家发现大部分都不认识,我就说不玩就走了,回家过了没多长时间,我又开车回到孙某家,进门看见王某、孙某某、王常玮几个人在那里打两个莱阳人,听说是这两个莱阳人打牌带工具作弊耍鬼被抓着了,所以打他们,后来打人的这帮人说把桌子上的钱分分,王常玮说他在牌局上放贷,这些钱都是他的,他就把钱全拿走了,他们和那两个莱阳人上车走了,我打出租车把我送回家了。16、辨认笔录证实:辛某辨认出王某、孙某、王常玮、孙某某、黄某、王元瑞;姜某辨认出王某、孙某、王常玮、孙某某、黄某、王元瑞;辛某1辨认出王某是案发当天到车里拿钱的男子;赵某1辨认出王某为案发当天拿钱的男子。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辛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姜某之损伤属轻微伤。17、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实:孙某某、王常玮分别与被害人辛某、姜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18、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王某、王常玮的前科情况。19、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王常玮未参与分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孙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常玮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常玮的辩护人提出的王常玮未参与敲诈勒索也未参与分赃,仅在赌场参与殴打过两被害人,故无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人王常玮及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王常玮不仅在赌场参与殴打过两被害人,在把两被害人带至悦凯明祥KTV后,王常玮依然参与继续殴打被害人并对王某让两被害人家属送钱的事实是明知的,因此王常玮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常玮未参与分赃,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故王常玮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刑诉[2017]7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因需补充侦查,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寿师、被告人王常玮及其辩护人孙志伟以及被害人辛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常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王某、孙某某、王常玮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给被害人辛铭辉,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二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姜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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