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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本中、田某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本中,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福国,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甲,曹县魏湾镇中心校退休教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长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抓获归案,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8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令壮、李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本中及其辩护人袁永生,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崔福国,被告人董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长青,被告人董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根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为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山东省政府、发改委、水利厅等部门决定在曹县魏湾镇董楼行政村等地建设戴老家水库,计划于2013年年底开工建设,2015年底竣工验收。为此,曹县县政府于2013年9月在曹县水厂设立了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指挥部,魏湾镇政府在该镇董楼村村委会院内设立了分指挥部。2015年春节后,董楼行政村村民为达到拒绝土地被征用和多得征地补偿款、阻止戴老家水库工程正常施工建设的目的,推选董治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田本中等人为各生产队代表,商议并通过群众围堵指挥部工作场所、毁坏指挥部财物、轰赶指挥部工作人员、驱赶施工人员等方式,自2015年2月1日至5月1日间多次聚众围堵、扰乱位于董楼村委会院内的分指挥部,迫使分指挥部于2015年5月1日搬迁至曹县水厂。2015年7月,被告人田某替换他人成为其所在第八生产队的代表。2015年7月10日,为了阻止水库建设施工单位在邻村肖河土地上施工,被告人田本中带领多名董楼村民到现场阻挠施工,迫使工程停工,直至2015年8月14日恢复开工。2015年8月11日9时许,董楼村村民田浩存、田浩起、田本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曹县公安局抓获。以要求释放该三人为借口,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伙同董治文、董治权、刘爱玲(均另案处理)等一百余人围堵戴老家水库工程指挥部,谩骂工作人员,同时切断电源,工作人员无法工作。曹县公安局出警到达现场后,围堵的村民不听劝阻,并谩骂、侮辱出警民警。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及董治文、董治权为代表与指挥部工作人员谈判至次日凌晨2时许,村民才逐渐离去。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等人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戴老家水库工程指挥部的正常工作,致使该项工程长时间延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利益损失及政治利益损失。
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张某(曹县魏湾镇政府工作人员、水库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证言。证明县政府为了解决曹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经国家发改委、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水利厅批准,在曹县魏湾镇董楼行政村东、郑庄镇班庄村西建立戴老家水库。该水库关系到曹县70多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2013年9月,县、镇政府及相关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在曹县水厂组成戴老家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水库辖区乡镇各自设立分指挥部,协调处理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赔偿问题。魏湾镇指挥部开始设立在董楼行政村大队部内,2015年5月初搬到曹县水厂内办公。其主要负责魏湾镇董楼行政村的群众工作,针对征地协调镇政府和村民之间的问题。戴老家水库工程原本计划于2014年开工,但因为董楼行政村群众一直阻挠,直到2015年8月14日才正式施工。其到魏湾镇指挥部工作以来,董楼村村民闹过很多次,参与闹事的主要代表有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本力,还有董本力、董治权、董治华、田浩轩、田本中、田某、董治权的妻子以及郭秀云、董文艺、刘爱玲、董文山等人。开始时,大部分村民并不了解国家征地补偿政策及水库建设工程的重要性,董治文等人就利用这种情况在背后指挥村民闹事。一般是董治文、田本中、董本力、田某、董某乙、董某甲负责在背后指挥村民,女村民负责在前面堵门、谩骂,男村民负责在后面起哄、谩骂、闹事,他们围堵办公场所,撕扯工作人员,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2015年4月15日15时许,董治文、田本中、董文艺、董文山、董某甲带着五六十名村民聚集在分指挥部门口,又吵又闹,说“你们不能挖我们的地,不能在这里办公,滚出董楼!”其和刘庆贺等同事堵在门口,不让他们进大院。他们指着工作人员骂了一会儿,就向大院里冲,冲了几次没有冲进去。下午4点多钟,董良新还拿2米多长的木棍要打工作人员,被村民拉走了。这次他们闹到5点多钟才走了。第二天下午3时许,以田本中、董治文、董文山为首的五六十个董楼村村民堵在指挥部大门口侮辱、谩骂政府工作人员,说:“你们不能在这里做征地宣传工作!你们赶紧滚回去!”董良新及其家人还说魏湾派出所民警去他家吓唬董良新了,他家人冲到指挥部门口将魏湾镇工作人员李守峰的衣服撕破,一直闹到晚上11点才离开。这次田本中、董治文、董文山是村民代表,主要参与人员有刘爱玲、田某等人。2015年4月25日8时30分许,魏湾镇党委书记王世安在分指挥部广播上对村民宣传水库征地工作,董治文、田本中、刘爱玲又聚集群众到指挥部大门口,工作人员赶紧堵着门口,并耐心解释国家关于征地补偿款及水库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他们根本不听,那些妇女指着工作人员侮辱、谩骂,还说再宣传的话就把喇叭砸了,他们闹到11点多钟才走了。这次闹事董治文、田本中是现场指挥,田本中之妻、董本力之妻、董本力之父、董某甲、刘爱玲、董治华之妻、董文山和董治保之妻等人闹得最凶。第二天9点多钟,分指挥部用大喇叭宣传土地政策,田本中、董治文等人又召集七八十名村民冲进指挥部大院,要求不能宣传征地政策,工作人员耐心给他们讲政策,刘爱玲、董治献之母及董本力之妻等十多个妇女跑到指挥部二楼广播室,扯断话筒线,把话筒扔到走廊里,董治文让指挥部的工作人员都滚出去,其他村民还对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他们一直闹到中午才走。这次主要代表是董治文夫妇、田本中夫妇,闹得比较凶的有刘爱玲、董治华之妻、董本力之妻、董治献之母、郭秀云、田某夫妇、董某甲、田浩轩之妻。2015年4月27日下午3点钟,分指挥部用喇叭给村民讲解建设水库的意义和补偿政策,董治文、田本中带领一百多口子董楼村民冲进办公室,将县领导和工作人员推出办公室。公安局王付林副局长给他们讲政策,以刘爱玲为首的十几个女村民连推带骂地把王局长推到指挥部厕所门口,他们一直闹到5点钟才走了。这次参与闹事的主要有董治文、田本中、董某甲、刘爱玲、郭秀云及田某夫妇、董治华、董本力、田浩轩、董良柱、董敬库、田本中等人之妻。2015年4月28日7点多钟,指挥部的人正准备吃早饭,董治文、田本中带领四五十口村民又聚集到指挥部,他们见到饭就开始抢,不让吃饭,还把厨房砸了,把锅和食用油扔在地上,把马扎子拿走,把饭桶和包子抬到董本力家门口后就开始吃,吃不了的都撒在了地上,致使县、镇政府人员八九十人没有吃上早饭,他们还安排十多个村民在指挥部轮流堵门、乱骂,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多钟。刘爱玲、郭秀云、董治华之妻、田某之妻等人把两个饭桶抬走了,第二天买了两个饭桶又被她们抬走了。这四个饭桶和锅、食用油、五十个马扎子共计价值2100余元。2015年4月30日8时许,董治文和田本中又带领七八十名村民来指挥部阻止工作,辱骂工作人员,持续了一个多小时。9点多钟,董良明夫妇带着两个孩子及30多名村民也到指挥部闹事,说派出所去他家下传票吓住他们了,辱骂工作人员,阻挠办公。2015年5月1日8点左右,董治文、田本中又带着七八十村民冲进指挥部屋内,把所有工作人员推出屋外,不让在大队部内办公,董本力还拿走了指挥部的监控设备,后来董本力的妻子还把大队部的门锁上了。这次参与闹事的主要代表有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乙、董某甲、董本力,刘爱玲等妇女闹得最凶。这次闹事不仅工作人员被侮辱、谩骂、嘲笑,指挥部没办法办公,只好搬到了水厂。2015年七月份一天下午,施工队在肖河村界内施工时,田本中带着五六十名董楼村的人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组织部分村民站在挖掘机前,侮辱、谩骂施工人员,持续1个多小时,施工人员只好离开现场。这次闹事导致水利局租用的挖掘机、推土机停用,一直持续到8月份无法施工。2015年8月4日8时许,其和马勤德、周某三人做完工作离开田某家15分钟之后,田某之妻追出来说把她吓病了,在田庄大街上又哭又闹。田本中见状又纠集20多人对其三人围攻、谩骂。董治文又纠集30余人对其三人侮辱、谩骂,还说谁签合同骂谁,骂“不要脸”、“汉奸”,一直持续到上午11时。2015年8月11日10点多钟,其从魏湾镇政府回到水厂,发现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乙带着董楼村五六十名村民在指挥部里要求放人,王世安书记耐心向他们解释,他们不但不听,还给王书记吵架,说话很难听。最后他们见没有答应放人,都回去了,并且用电车把水厂大门口围住,在门口乱骂。中午11点多钟,他们这些人冲到办公楼内围攻辱骂工作人员李伟和王世安书记,一群妇女冲进食堂在领导餐厅里吃饭,把没有吃完的馒头扔进洗手盆里,导致一部分工作人员中午没有吃上饭。下午1点多钟,其想去镇政府办事,围堵在大门口的村民说谁也不能出去。下午2时许,魏湾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劝阻村民,他们不听,一直僵持到晚上7点多钟,导致绝大部分工作人员吃不上晚饭。晚上8点多钟,办公楼突然停电,电业局维修人员来了以后,村民拦住不让维修,后来其才知道是董楼村村民故意把电闸搬下来了,直到晚上12点钟才来电。当晚,围堵的村民先后冲进办公区两次,乱骂工作人员,在院子里哭闹。董治文、董某甲、董治权、田本中、田某、董某乙带领六七十名村民进大院后就指着骂工作人员,还骂政府。后来公安人员在喇叭上劝说无关人员离开现场,让村民代表留下,大部分村民才陆续走了。这次闹事从2015年8月11日上午11点钟左右一直到2015年8月12日凌晨3点钟左右。水厂门口是条旅游路,它是魏湾镇库区村通行县城、水库的交通要道,但是路很窄,他们一百多人进行围堵,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还妨害交通秩序。曹县水厂院内有曹县水利局、曹县水利移民局、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建设魏湾分指挥部几个单位办公。戴老家水库工程本预计2014年初开工,2015年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一直到2015年8月14日才正式施工,导致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下降,政府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还给施工单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2)周某(魏湾镇财所所长,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证言。证明2014年12月31日,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在倪集街道办事处肖河村正式开工,当天魏湾镇董楼村200多人聚集到施工现场闹事,打骂施工人员,阻止工程施工,还围堵、谩骂、侮辱工作人员,围攻县电视台记者。村民从上午8点多钟一直闹到下午1点钟,造成工程停工,8辆挖掘机、4辆推土机被闲置在现场无法动工。2015年8月4日和8月11日,村民还闹过两次,证明内容与证人张某证言基本一致。
(3)马勤德、刘庆贺、王富安(均系曹县魏湾镇水库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证言。证明董治文、田本中等人多次聚集董楼村部分村民扰乱曹县戴老家水库建设工程指挥部的工作,阻挠工程施工,致使施工进程放缓,工作秩序遭到破坏,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受到影响,具体内容与证人张某、周某证言基本一致。
(4)陈留云、李敬飞、赵进朝、王建德、杨付运、吕书华(均系过路群众)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上述人员从曹县水厂指挥部门前的旅游路经过时,因董楼村群众聚众围堵曹县水厂,造成道路交通受阻,严重影响正常通行。
(5)刘学正(曹县倪集街道办事处王吕集村电工)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晚上8点多钟,其接通知后到曹县水厂维修电路,见有一百多人站在水厂门外的柏油路上,很多电动车、摩托车堵在路上,几十个人坐着堵在水厂大门口乱吵乱骂。群众得知其是来修理电路的,抢其修电工具,不让其接近变压器。后经出警人员大力劝解,其发现变压器总电闸被人扳开,其用工具把电闸合上,才恢复了电力。直到8月12日凌晨两点多钟其离开时,水厂的大门还被人堵着。
(6)陈河亮、李谦、杨尚敏、朱会娟、王长军、刘尚华、李春玉、李伟、刘兴远、高亚、葛发见(均系曹县戴老家水库指挥部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董楼村村民八九十人以要求释放因其他原因被抓获的村民为借口阻碍交通,围堵指挥部大门,辱骂工作人员,哄抢、毁损工作人员饭菜,扳断办公用电,直到次日凌晨三四点钟才散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具体内容与前述证人证言内容一致。
(7)李会荣(参与聚集的董楼村村民)证言。证明2015年8月11日,因为田浩存等三个姓田的人被公安局抓走了,本村去了一百多人,部分人是为了去要人,其去是为了保住自家的地,还有看热闹的。村里很多人都进了那个院子,魏湾派出所所长给解释,村民乱说乱吵,田本法和水厂的人吵起来。后来水厂有人说开饭了,其就回家了。饭后其又去了水厂,当时大门被车子堵上了。魏湾派出所的出警人员让散开,本村的人都没人听。一直持续到晚上八点多钟,其回家了,途中听见有人在大喇叭上喊:“吃完饭都去水厂。”到下半夜,有人敲其家的门说本村董治文、董治权、董某甲、董某乙、田本中没从水厂里出来,其又去了水厂。
(8)田明显、董付超、张咏梅、李守峰、董本明、董治雨证言。分别证明2015年2月1日,董楼村村民聚集冲击村委会分指挥部,撕扯、冲击戴老家水库指挥部工作人员的事实。
(9)祁灵、张伟、秦耀生、李仕春、吴广民、李松阳、董本明证言。分别证明2015年4月28日,魏湾镇董楼村二三十名村民将设立董楼村村委会内的分指挥部的保温桶、早餐及凳子等物品强行拿走的事实。
(10)崔建华(挖掘机司机)证言。证明2015年7月10日11时许,其正在肖河村戴老家水库施工现场开挖掘机挖土方,五十多人骂着过来围住其不让挖土,其下车往北跑,几个人撵上掐住其脖子,抓住其胳膊,一名男子朝其胸口打了一拳,其被打倒,一名中年妇女往其左耳部打了一巴掌,后被派出所民警制止。
(11)代瑞友、代振国(曹县魏湾镇戴老家行政村干部)证言。证明曹县戴老家水库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2014年前后,魏湾镇政府就开始落实戴老家水库建设工程,但一直遭到魏湾镇董楼村部分村民的阻挠。从开始着手建设戴老家水库,董楼村个别村民就带头多次围攻施工现场,轰赶指挥部工作人员,致使戴老家水库建设无法正常进行。还听说董楼村部分村民不让政府工作人员进董楼村,并将指挥部的锅碗砸毁、凳子搬走。2015年七月一天下午1点钟左右,其二人去魏湾水厂找魏湾镇政府的王书记汇报工作,被董楼的村民围困在水厂,当时村民把电车堵在水厂门口,禁止一切人员进出,闹得最凶的是董楼村的董治文。这一次围堵水厂闹得最厉害,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清晨水厂才恢复了正常工作。平时董楼村村民抵触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水库建设动工的时候,村民聚集起来围堵施工人员,致戴老家水库建设工程一再拖延,但是闹事的村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致使村民议论纷纷,说以后有什么事只要大家集体一闹,事情就会解决、政府就会退让、管不了之类的话语。这就使群众的思想进入一个“只有大家集合起来闹才能解决事”的怪圈,反映出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降低,群众对政府行为的配合度下降,以后政府的工作更难顺利进行。
2、视听资料光盘。证明魏湾镇董楼村村民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7月10日、8月4日、8月11日阻碍水库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办公、施工的情况。其中4月27日主要人员有董治文、田本中、董某甲、董某乙、刘爱玲;4月28日主要人员有董治文、刘爱玲、董某甲;5月1日主要人员有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刘爱玲、董治权;7月10日主要人员有田本中、刘爱玲、董某乙;8月4日主要人员有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刘爱玲;8月11日主要人员有董治文、田本中、刘爱玲、田某、董治权、董某甲、董某乙。
3、书证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鲁发改农经〔2014〕584号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证明为解决曹县部分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提高供水保障率,同意实施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新建戴老家水库调蓄黄河水,年总供水量2673万立方米,满足曹县12个乡镇(街道办)68.11万人生活用水等。工程永久占地2742.8亩,其中耕地1297.2亩、林地1433.5亩、坑塘水面12.1亩。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农经〔2008〕62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证明国家发改委对水利部的批复中,全国规划的中型水库建设项目中包含曹县戴老家水库。
(4)曹县人民政府文件曹政函[2013]85号曹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县戴老家平原水库建设的请示、山东省水利厅文件鲁水建字[2012]382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饮水安全平原水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水利厅文件鲁水发规字[2014]90号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菏泽市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证明山东省水利厅同意修建曹县戴老家水库。
(5)曹县戴老家水库合作建设框架协议、曹县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进时间表、曹县人民政府关于曹县饮水安全平原水库工程实施方案、曹县睿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曹县戴老家水库工程项目开工申请的报告。证明曹县戴老家水库拟定2013年底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并开工建设,计划全部完工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2015年底竣工验收。曹县睿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于2014年11月20日开工。
(6)曹县戴老家水库群众阻工机械闲置台班统计表、闲置台班费。证明曹县戴老家水库因群众阻挠施工造成机械闲置损失共计127.57万元。
(7)曹县公安局魏湾派出所出具的出警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证明2015年8月11日15时25分,魏湾派出所接到曹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后赶到现场,有100余名魏湾镇董楼村村民围堵曹县水厂,无理要求曹县公安局释放该村的三名犯罪嫌疑人,禁止水厂人员外出,并多次冲击水厂和指挥部,无故谩骂工作人员。为防止事情恶化,该局迅速启动了相关机制,并指令防暴大队和相关警种赶至现场维持秩序和处置该事件。当日23时许,曹县水厂指挥部通知群众代表进行约谈,后董治文、田本中、董某甲、董某乙、董治权主动出面称五人为村民代表,后该局将上述五人带至刑警大队询问,董治文、田本中、董某甲、董某乙、董治权对组织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5年8月12日晚,该局侦查员在东明县黄河大桥收费站附近将田某抓获,田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曹县教育局证明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批花名册。证明被告人董某甲系曹县魏湾镇中心校退休教师。
4、同案行为人及被告人供述
(1)同案行为人董治文供述。供认2015年8月11日10点多钟,田本中打电话说水利局的人把田本海和田浩存带走了,其就打电话给董付旺让他喊着他们队的人去水厂。其过去后看见水厂门口柏油路上有一百多人,其中有田本中、田某、董付群、董某甲等,还有很多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车子随意在路上放着,那些人乱嗷要求放人。田本中说田本海和田浩存开车的时候被公安局的人抓走了,把人带到水厂转了一圈然后向东去了。其就喊着田本中、田某、董付群、董某甲、董治魁和几个妇女到水厂找王世安书记,问他为啥抓人,他说是公安局抓的。其就在那儿大声嗷:“我们不让挖地,你们就抓俺的人。”后来找到一个公安局的人,还没有说话,本村的田本法过去二话没说张口就骂,其把他拉到外面大堤上了。其和田某、田本中、董付群、董某甲等人商量说这件事就找水厂,把水厂的门堵上,不让里面的人出去,给他们施加压力,让水厂的人想法把田本海和田浩存放出来。之后,村民就把水厂大门堵上了,同时安排只能进、不许出,本村的妇女在那乱嗷乱吵,一直持续到中午12点钟左右。因为到饭点了,其和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付群等人商量轮换吃饭,先留一部分人堵着水厂大门,另外的人先去吃饭。下午四点多钟,水厂大门已经被三轮车和摩托车堵死了,大家都在车上和路边坐着。魏湾派出所一名年轻干警给解释,请大家不要堵大门和路,但本村的人都不听。持续到傍晚七点多钟,本村的人陆续分批回家吃饭了,田某说其几人先在这待着。八点多钟,其吃过饭回到水厂,水厂停电了。夜里十一点多钟,本村很多人冲进水厂乱嗷乱骂,田本海之子、田浩存之子带着他们家人堵住指挥部办公楼的大门,想冲进去,被派出所工作人员拦住。后来公安局又来了一批人,有人在广播上喊无关人员请自动撤离,如果有情况可以让代表反映。于是其就喊着董某甲、董治权、董某乙、田本中、董付群、田某商量如何跟县里领导谈,当时说就提两个问题,一是人被抓的事,要求必须放人,二是土地的事,必须按照国家的文件走。这次水厂大门堵得时间长,从头天十点多钟一直堵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车辆都过不去,好多车辆都掉头或者改道了。堵水厂大门的目的就是想制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让他们放人。魏湾镇指挥部以前设在本村大队部内,“五一”期间被村民赶走了。2015年4月25日,村民聚众到指挥部闹事,不让用大喇叭宣传政策,当时其就在指挥部,当时董治献的母亲拉断喇叭线,拿走了话筒。2015年4月27日,村民闹指挥部,阻碍工作人员办公,辱骂宣讲政策的工作人员,其和田本中、董付东、刘爱玲、郭秀云、田明生的媳妇、田本法、田某夫妇都参加了。2015年4月28日,四五十个村民到指挥部闹事,拿走指挥部的保温饭桶和马扎。2015年5月1日,六七十个村民围堵指挥部,不让工作人员进入,迫使指挥部搬走。只要其在家,其都参与闹指挥部。因为水库征地,2015年春节前本村选出群众代表,其中其是第一、二、三这三个生产队的代表,董治权是第四生产队的代表,董付旺是第六生产队的代表,五队不参与这些事,田某是第七生产队的代表,田本中是第八生产队的代表。其是这些代表的头头,平常商量事都是其通知他们,地点也是在其家。这些代表一起商量如何请律师、如何给政府提条件、如何上访反映情况等,目的就是不让政府挖地,另一方面想让政府多包赔点钱。商量好后到指挥部闹事时,一般是先让妇女闹,先乱吵乱嗷或者乱骂一阵子,给指挥部的人施加压力,最后由这些代表出面再和政府工作人员谈,提出条件让政府答应,如不答应,还让妇女继续闹,直到满足提出的条件为止,其几人不出面闹。这些代表各自负责组织和动员各自生产队的人员,并负责收钱,董本力是这帮人的会计。收的钱是用来请律师和平时与政府闹事的开销,收钱按亩数计算,每亩收300元,共收了40多万元,给律师25万元,除去花销,剩下的钱都在各自生产队的代表那里。指挥部工作人员当时给村民宣传水库建设的意义,说戴老家水库建设是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是一项民生工程,本村村民都知道这件事。指挥部在本村没有什么违法违规的行为,指挥部工作人员也没有强制村民签字同意征地。2015年年前,其和本村一二十个人在董海同家商量过立生死状,如果因为这件事被抓进去判刑,本村的人要筹钱给他们补偿,每个月给3000元,如果因为这件事死了一个人,也要给补偿,具体金额没定,目的就是为了和政府斗争到底,给政府施压,不过到最后也没签成。
(2)同案行为人董治权供述。供认其是第四生产队的代表。在其做代表之前,本村就约定好了,如果去指挥部闹或者有其他什么事,每家都要去人,谁家不去就是汉奸、叛徒,家里老人死了也没人去抬。代表的任务就是向各队村民传达代表商量的一些情况,负责各自小队收钱和向上级反映情况。其负责收第四生产队的钱,共收了一万多元。2015年8月11日之前,其知道本村部分村民到指挥部、水库工地、水厂闹事,这都是事后知道的,听说都是妇女先过去闹,到吃饭的时间过去把指挥部做好的饭菜抬走或吃了,让指挥部的人吃不上饭。其只参与了2015年8月11日这一次闹事,具体内容同其他行为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一致。
(3)刘爱玲投案供述。供认2015年8月11日参与堵水厂的人有董治文、董某甲、田本中、田某、董某乙、董治权、田浩志、田浩海、蒋秀丽以及多名妇女,共有一二百人。当天闹事是因为本村的田浩纯、田浩起、田本海伐树被抓走了。董治文说大家去水库指挥部给他们施加压力要人,不放人,堵住他们的门,不让里面的工作人员外出。大家堵住水库指挥部大门吵骂,董治文、董某甲、田某、田本中四人进去找领导谈判,出来说里面不放人,让大伙换班吃饭,继续堵水库指挥部大门,直到他们把人放出来为止。大家冲进去两三次,给水库指挥部的工作人员施加压力让他们放人。当时大家把电动车停在指挥部大门口,站着或坐着几排,东西方向柏油路被堵住了。当天魏湾派出所所长劝阻说不要堵门,一些领导也劝大家离开,但大家都没有离开,一直从当天上午11点多堵到第二天凌晨1点钟左右。当天午饭时,大家看见水库指挥部的人拿着饭碗去餐厅吃饭,其和蒋秀丽、“小燕”、赵荣、董治权之妻、董治勇之妻等十几个人冲进餐厅,将吃饭的人赶走,将做好的饭菜分了,大家没吃完,又来几个田庄的妇女将剩下的饭菜倒了,说倒了也不让水库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吃。直到夜里11点多钟,田本中和董治文、董某甲、田某、董治权、董付群去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谈判,要求他们放人。田浩纯的儿子田本厂架着他妈冲进指挥部院里大哭,其和几十个妇女也跟着冲进去闹了一阵子。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钟,董治文他们六人被警察带走了。堵水库指挥部期间,有人想跳墙出来,很多人在外面说要打死他,他就没跳墙。夜里八九点的时候,王吕集的电工来修电,没让他修。其还参与过几次闹水库建设指挥部的事情,大多数是董治文、田本中、董文艺等人带领其和一些妇女参加的,在那里吵闹,阻止他们办公。其中一天上午,董治文、田本中带着其和董本力之妻和父亲、董某甲等六七十名村民去大队部骂在广播上讲话的人,还有一次是董治文等人带着其和田本中、田某、董某乙、董某甲、董本力夫妇、刘爱玲等七八十人到指挥部(大队部)屋内,不让他们办公,董本力把指挥部的监控设备拿走了,董本力之妻把大队部的门锁上了。本村的董治文代表一二三生产队,董治权代表第四生产队,董付东、田某、田本中也是代表。这些代表召集各个生产队的村民,领着上访,找律师和政府打官司。代表给大家说让妇女先闹,可以闹、嗷、骂,不能打人。如果村民不签字,政府没有权力强行挖本村的地。当时指挥部工作人员给村民说这是民生工程,是上级批准的工程,没有强制村民签字。多次闹指挥部,拿走指挥部的保温饭桶和马扎是想把指挥部赶走,不想让政府挖本村的地。因为水库的事凑过钱,每亩地凑300元钱,目的是从北京请律师帮打官司。
(4)田本中供述。供认2015年8月11日早晨,田浩起之妻说田浩起、田浩存、田本海早晨伐完树后被抓走了,她回村里喊人,其就给田某、董治文打电话让他们喊人到水厂指挥部,要求放人。后其和董治文、董某甲、田某四个代表带领村里的人去水库指挥部,途中商量如何把人要过来以及闹事的方法。这次参与闹事的有董治文、董治权、董某甲、田某、董彦生等一百多人。除此之外,其还参与过多次到指挥部闹事的活动,具体闹事过程与前述证人证言及同案行为人供述、现场录像一致。其中,2015年7月份水库开始动工,在肖河村挖土,董某乙打电话让其回去处理事情,其即打电话通知田浩志、田本行、田本青、田浩海和一些妇女过去,挡住挖掘机不让挖,闹了一个小时。2015年年初,村民推选董治文代表一、二、三生产队,董治权代表第四生产队,董付东代表第六生产队,田某代表第七生产队,其代表第八生产队,董治文是这些代表的总负责人。这些代表的主要作用就是和政府谈条件,有事的时候负责召集各个生产队的村民,还负责上访,跟律师协调商量与政府打官司的事。代表经常在董治文家商量,四队和六队意思是保地,不让挖地,其他队的意思是和政府谈判,让政府提高赔偿条件,想多要点赔偿。商量好到指挥部闹事时让妇女先闹,可以闹、嗷,但不能打人,等到场面混乱之后,几个代表再出来和政府谈条件,这样可以增加和政府谈判的筹码。开会的时候也商量好了,只要有事,不同意挖地的人每家都得去人,先派妇女过去闹,到吃饭的时间点过去把指挥部做好的饭菜抬走,让指挥部的人吃不上饭,等到场面混乱之后,几个代表再出来和政府谈条件。这些都已经形成了规律,所以每次闹事前不需要进行具体商量,大家都知道咋办了,已经形成了习惯。平时商量事的时候,除了代表之外,董某甲、董某乙、董彦良、董彦生等人也经常参加。
(5)田某供述。供认2015年春节过后,本队以前选的代表是田明福和田浩来,后来他俩不干了,董治文和董治权、董付东、田本中几个代表就说本生产队必须有个代表,其就同意当代表了。其除参加2015年8月11日到水厂指挥部起哄闹事外,还参加了2015年4月27日到本村指挥部闹事的活动,具体内容与同案行为人董治文、田本中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基本一致。
(6)董某甲供述。供认2015年8月11日,其听田本中和田某说指挥部抓了三个人拉走签字了,他们去水厂要说法要求放人。其跟着到水厂后,见一百多人把车子停到水厂门口,把水厂的大门堵了,妇女乱嗷乱骂攻击政府。后来董治文让其暂当四队代表,其和董治文、董付群、田本中、田某代表村民和镇政府谈判,要求放人。董治文说人放不出来本村的人都不能走,安排人轮流吃饭。一直闹到夜里11点多钟,见不放人,董治文又喊其五人进去和指挥部的工作人员谈判。田浩存之子田本厂架着他妈妈到指挥部院里大哭大闹,村民冲进来乱嗷乱骂,一直持续到2015年8月12日凌晨1点钟左右。公安局的人在高音喇叭上喊无关人员请撤离现场,继续闹事是违法的,有什么事可以派代表进行商谈,于是董治文喊其和董某乙、董治权、田本中去和政府谈谈。2014年冬天到2015年5月,指挥部一直设在本村大队部,后来被本村的人赶出去挪到了水厂。其知道2015年4月28日、4月30日和5月1日村民围堵指挥部的事,但自己没参与。村民每次闹事,指挥部工作人员都不和村民吵,都是耐心劝说村民,不让村民闹事,从来没和村民对骂过,也没和村民动过手。村民代表经常开会商量事情,目的就是不想让政府挖地,另一方面想让政府多包赔点钱。代表商量事的时候,其也参加过(有时闹事时其也参加,帮个人场,有时也嗷两句)。不知道村民每次闹事前是否商量过,说不准谁有点事就成导火索了。因为这些人之前说过有事都得往前站,谁要是不去谁就是叛徒、孬种,还有村民发毒誓。只要有事的时候,刘爱玲(瘸子)就骑着电车在街里喊,边喊变骂誓。所以只要村民一闹事,村民就都过去帮忙起哄,不用刻意安排,已经形成了习惯。
(7)董某乙供述。供认2015年8月11日晚上8点多钟,其到水厂见一百多人坐在水厂大门口和路两边,路上的车都过不去,田本海、田浩起的妻子喊着要求放人。晚上10点多钟,董治文、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治权五人带头去指挥部和领导说土地的事,董治文说:“今天必须得叫县里给个说法,不给说法,就不能叫县里的人走。”并且交代门口的村民都不能走,村民都积极响应,其也跟着进去了。后来公安人员在大喇叭上喊着让代表留下,不是代表的村民回去,结果坐在大门口的村民都不走。直到凌晨两点,公安机关才把其带到刑警队。水库指挥部开始设在本村大队部,他们宣传征地政策,村民多次到指挥部闹,不让他们正常办公,锁上大队部的门,后来就挪到了曹县水厂。其参与多次闹指挥部和工地的事。2015年4月27日,村民阻碍工作人员宣讲政策,当时其在指挥部门里面站着了。2015年4月28日,村民拿走指挥部的保温饭桶和马扎,其没参与。2015年7月10日,工地开工挖肖河的地,村民去闹事,其参与了。生产队代表商量事情的目的就是不想让政府挖地,想让政府多包赔点钱。他们商量事的时候,有时其也参加。闹事的时候,只要其在家,其都是跟着看,有时也说几句。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董某甲的辩护人为支持其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曹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证明董某甲因患××、急性心梗于2007年3月3日至3月9日在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河南省人民医院手术记录。证明董某甲因右侧额颞枕硬膜下血肿、左侧颞枕硬膜下积液于2009年11月1日在河南省人民医院做过手术。3、曹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县内住院审批表。证明董某甲因突发晕厥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到曹县县立医院住院。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董某甲无异议,出庭公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董某甲曾经患病治疗的事实,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与量刑,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董某甲、董某乙等人多次组织、指挥或者积极村民阻挠政府民生工程的正常施工建设活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被告人田本中、田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行为积极,均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积极参加者,分别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本中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本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虽系中途被替换作为村民代表,仍起到了积极的组织、策划作用,但其罪责相对被告人田本中较轻,且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本院亦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田某仅参与2015年8月11日的围堵活动,属于积极参加者,不属于首要分子,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均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董某甲属于从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董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既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董某甲当庭认罪、悔罪,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所提“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前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本中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
三、被告人董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被告人董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郭爱波 审 判 员  徐树君 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

书记员:谭昌麒 附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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