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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2016年5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住所。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除保险公司赔偿之外,又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宋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态度等量刑因素,考虑到该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崔美艳

书记员:于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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