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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德州市裕兴种业种子有限公司销售员(自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住德州市德城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2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松,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N×××××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小型轿车沿德州市新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新河西路与富源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杨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惩处。案发后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杨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杨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杨某某在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属较小。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杨某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
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刘印江

书记员:刘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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