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景县,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河北省景县,住河北省景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虹、书记员范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7时4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N×××××/鲁N056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天衢西路与运河大道交叉口处时,其车前部与前方(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居民)李某所骑自行车尾部发生接触碰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对被害人近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来源,系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告发。
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通过胶体金法(尿液检测)方法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检测,结果呈阴性。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案发当天,民警带被告人刘某某抽血的事实。
4、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1980年12月13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5、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驾驶证查询,证实肇事车辆的登记信息,及被告人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
7、被害人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身份的真实性。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因本案死亡的事实。
9、残、亡者残亡前供养情况证明表,证实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情况。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驾驶证、肇事车辆被扣押的事实。
11、保单,证实肇事车辆参保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闫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0日7时30分许,其乘坐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鲁N×××××/鲁N056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肇事地点右转弯时,刮碰到了一名骑自行车的人,其下车查看,看到被撞的人脑组织已经被碾压出来了,自行车卡在了车头底部,后刘某某就报警了。
2、任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李某的丈夫。2017年1月10日12时许,其接到了交警的电话得知李某被撞了。同时证实李某每天7时30分许,从家出发去单位上班,这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车祸。
(三)被告人供述
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四)鉴定意见
1、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文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证实(1)被害人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2)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驾驶机动车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的违法行为是此次道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特征。
上述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均无异议,且与其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公诉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了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一宗,欲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为了核实赔偿、谅解情况,本院出示并经法庭质证了对李某丈夫任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赔偿、谅解的真实性,公诉人、被告人刘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属自首,且对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谅解。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印江 审 判 员 白 雪 人民陪审员 郭 华
书记员:李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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