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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赵某某、王某某、陈某名非法拘禁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赵某某
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韩光磊(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
陈某名
殷志杰(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刘兴燕(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
康洪朝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于指定地点,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千绪,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个体经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于指定地点,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光磊,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名。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于指定地点,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2014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志杰、刘兴燕,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康洪朝,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监视居住,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名、康洪朝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2014)德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康洪朝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高志刚
审判员:李朝辉
审判员:许万彪

书记员:张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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