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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犯诽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农民。
原审自诉人梁廷江,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控审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刘连祥,山东刘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自诉人王万亮,平原县信访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孙延坤,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梁廷江、王万亮诉被告人任某某犯诽谤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6)鲁14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诽谤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任某某不服,以“在网络上发贴是实话实说,对认定诽谤罪不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生 代理审判员  李朝辉 代理审判员  林清梅

书记员: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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