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52年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户籍地派出所泰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泰安市泰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秀宽、王功会(实习律师),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对房屋拆迁不满,在泰安市泰山景区艾洼村瓮城子南沟点燃枯枝落叶后,离开现场。景区护林人员及时发现,与消防人员共同将火扑灭,过火面积约14.5平方米。当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田某、赵某1、左某、曹某、武某、赵某2、解某的证言;勘验笔录、刑事科技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8]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玮、李燕、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郑秀宽、王功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系初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正确,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