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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程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春刚、武俊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书记员赵福松出庭支持公诉,张某及其辩护人武俊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多次在互联网上购买气枪及零部件,并将其中2支枪支及零部件一宗藏匿于自己家中。2015年8月25日,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民警在张某住处搜出疑似枪支2支以及疑似枪支的零部件一宗。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该2支疑似枪支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
物证照片,分别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处扣押的气枪2支、枪身1支、气枪配件一宗;从证人杜某的办公室扣押的疑似气枪1支、气枪铅弹模具2套、气枪铅弹若干、气泵打气筒1个的特征。
(二)书证
1、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5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分别证实本案的侦破过程,以及被告人张某被抓获的情况。
2、人口信息表1份,证实被告人张某出生于1981年8月1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
3、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法制科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分别证实公安人员于2015年9月1日对被告人张某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出并扣押了气枪2支、枪身1支、气枪配件一宗;公安人员于2016年9月1日对证人杜某的办公室进行检查,检查出并扣押了疑似气枪1支、气枪铅弹模具2套、气枪铅弹若干、气泵打气筒1个的事实;以及公安人员从杜某处扣押的1支疑似气枪无法充气,故未予鉴定等情况。
4、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实经查被告人张某不属于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在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内未查询到其在德州市德城区辖区内办理配置民用枪支的相关记录。
(三)证人证言
杜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其朋友被告人张某将1支“气枪”和充气泵、制作气枪铅弹的模具1套放到其住处让其玩的事实。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张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张某如实供述了本案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
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痕迹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经鉴定,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张某住处扣押的枪形物体2支均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上述证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且与张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德州射箭协会的证明材料1份、张某射箭获奖证书1份,欲证实张某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在德州射箭协会的表现及获奖情况。张某对该证据无异议,公诉人提出异议称,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查公诉人异议属实,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称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意见,公诉人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枪支是国家不允许个人非法持有的,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让国家对枪支管理失控,存在非常严重的隐患,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属于行为犯,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本院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意见,公诉人予以认可,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本院决定对张某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
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扣押、未随案移交的涉案枪支及其配件予以没收,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印江 审 判 员  王 茜 人民陪审员  王精平

书记员:时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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