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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出生,羌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为山东省寿光市,个体司机,现住寿光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4日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秉纲,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羽丰、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张秉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犯罪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张圣红 人民陪审员  崔启利

书记员:韦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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