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员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利平,被告人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员某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其当庭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戚桂亮

书记员:孙营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