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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永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系被害人石某丁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邢某甲。系被害人石某丁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某。系被害人石某丁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乙。系被害人石某丁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丙。系被害人石某丁之女。
法定代理人国某,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某,系石某丙之母。
共同诉讼代理人韦丙海、杨秀梅,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永久(曾用名王永生,乳名二臭)。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长庆,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永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邢某甲、国某、石某乙、石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梅、于腾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永久及其指定辩护人赵长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某及共同诉讼代理人韦丙海、杨秀梅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永久与被害人石某丁系同村村民。2011年6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方永久因其妻子董某与被害人石某丁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携带家中一把单刃刀至同村被害人石某丁家中,持刀向正在床上睡觉的石某丁左肋部捅刺,致石某丁死亡。经鉴定,石某丁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腹动脉导致的大量失血而死亡。作案后,方永久潜逃。2015年1月15日17时许,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与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双庙砖厂将方永久抓获。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邢某甲、国某、石某乙、石某丙分别为被害人石某丁的父母、妻子、女儿,被告人方永久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邢某甲、国某、石某乙、石某丙丧葬费25912.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
断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方永久承认系用此刀捅被害人石某丁。
书证
1、受案登记表、处警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经过、收押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2011年6月19日18时30分左右,齐河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桑海子村石某丁家有人打仗,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石某丁已死亡,遂移交刑警大队,方永久有重大作案嫌疑,已潜逃,遂对方永久上网追逃,2015年9月5日,通过技术侦察发现方永久可能藏匿于河南省登封市,同年9月15日17时,在当地公安配合下,在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双庙村双庙砖厂内将方永久抓获。
2、户籍证明、注销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永久、被害人石某丁的身份情况,被害人石某丁已死亡。
3、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石某丁的血样系尸体进行解剖时提取,方永久的血样系2015年9月16日提取。已将石某丁尸检结果口头告知石某丁的家属,石某丁家属对石某丁的死亡原因无异议。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国某证实,2011年6月19日下午6点来钟,我正在厨房做饭,方永久来我家找石某丁,方永久说:“他不是不怕我吗?”边说边往东北屋走,一会儿,我听见石某丁叫了一声,赶紧往东北屋跑,碰到方永久出屋门,我看见石某丁侧着身子躺着,左肋部背心上有个口子,掀开后看到一个三公分大小的口子,没有明显出血,地上有擦拭的血迹。我喊他名字,他没有回应,我把方某甲夫妇喊来,给村医邢某丙打电话,后来120来了,医生说人不行了,我看见床上毛毯上有一个断了刃的刀把,不知道刀刃在哪里,然后报警了。石某丁案发前一晚上才到家,石某丁和董某都在青岛打工,我和方永久都怀疑石某丁和董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没有抓住过。
2、证人董某证实,方永久是我丈夫,2009年10月份,我带着孩子来青岛即墨打工,过了几天,石某丁来即墨找我,我俩开始同居至案发前,期间,我俩很少回老家,2011年,石某丁回家过麦,一直没有回来,我才知道方永久把石某丁杀了。
3、证人方某甲、赵某证实,石某丁和方永久的妻子董某相好,2009年秋后,石某丁、董某离家出走,听说二人在青岛生活。2011年6月19日上午9点多,国某来到我家,看见邢某乙在我家,国某让邢某乙和石某丁谈谈,让石某丁不要和董某混了,我和邢某乙一起来到石某丁家,石某丁不承认和董某有关系,中午石某丁留我们吃饭、喝酒,下午3点半左右,我回到家,6点半左右,国某喊我赶紧过去,说方永久把石某丁捅了,我赶紧赶到石某丁家,看见石某丁躺在地上,喊他也不答应,隔好长时间呼噜一声,我掀开他背心,发现他左侧肋部有一个三公分左右的刀口,伤口处没血,地上有少量擦拭的血迹,我让国某给村医邢某丙打电话,邢某丙来后用国某的手机打的120,县医院没车,又联系镇卫生院,大夫来后说人已经死了。
4、证人邢某乙证实,石某丁和方永久的妻子董某相好,2009年秋后,石某丁、董某离家出走,听说二人在青岛即墨生活。2011年6月19日上午9点多,我去方某甲家办事,碰上石某丁的妻子来方某甲家,石某丁的妻子告诉我石某丁回来了,让我劝劝石某丁在家好好过日子。10点半左右,我和方某甲一起去了石某丁家,石某丁不承认和董某有关系,但表示常回家。下午7点多,方某甲告诉我方永久把石某丁捅死了。
5、证人方某乙证实,石某丁和方永久的妻子董某相好,2009年秋后,石某丁、董某离家出去打工,听说二人在青岛生活在一起。2011年6月19日下午2点多,我去石某丁家,邢某乙等人在石某丁家喝酒,我也坐下喝了点酒,下午7点多,听说石某丁被方永久捅死了。
6、证人方某丙证实,2011年6月19日下午,方永久打电话告诉我去找石某丁,我劝他别去,他没说什么,下午7点多,方永久把石某丁捅死了。方永久找了一个带孩子的媳妇董某,2009年秋后,石某丁和董某相好,董某跟着石某丁离家出走。
7、证人周某证实,我女儿董某嫁给方永久,听说董某和她村里一个人跑了。2011年6月9日晚上9点多,方永久推着自行车来到我家,他给我磕了两个头,说惹事了并向我借钱,我没有钱没借给他,他就走了。
8、证人方某丁证实,案发后,方永久给我打电话说惹事了,我问他惹什么事了,他没告诉我。
9、证人邢某丙证实,2009年冬天,石某丁把方永久的媳妇董某拐跑。2011年6月19日18时41分,国某打电话说石某丁被方永久捅了,让我赶紧过去,我赶到后,发现石某丁躺在地上没有动静,地面上有三四厘米擦状血迹,左侧肋部有一伤口,我用国某的手机拨打120,县医院说没车,我又联系镇卫生院的高某医生,高某来后说人已经死了。
10、证人高某、黄某证实,2011年6月19日下午6点半以后,赶到案发地,发现伤者左肋部有一个三四厘米的伤口,叫伤者没反应,伤者瞳孔已放大,也没有脉搏了,已经死亡,床上有一个刀柄,伤者家属说已经报警。
11、证人方某戊证实,2009年,石某丁拐跑方永久的媳妇。2011年6月19日下午6点多,我在街上放羊,看见方永久骑自行车顺着大街往西去,一会儿听说石某丁被捅了,我赶到现场,看见石某丁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左侧肋部有一个二三公分的刀口,身上和地上没有血,国某说是方永久捅的石某丁。
12、证人邓某证实,2011年6月19日,太阳快落山的时候,我看见方永久忧心忡忡的从南面回家,一会儿,他骑着一辆自行车出来,顺着胡同往北走又往西拐了,不久,我听说石某丁被方永久捅死了。
13、证人陈某证实,2010年农历六月初一,石某丁和董某来租房并住在一起,我以为他俩是两口子,后来,董某的儿子也过来住,我通过她儿子知道董某、石某丁在老家各自有家室,我为此事劝过石某丁。2011年过麦的时候,石某丁回老家收麦子,一直没回来,董某说石某丁死了,董某不让我透露她现在的住址。
14、证人李某证实,2015年9月15日下午5点多,警察把我的工友“王永生”带走,他自称家是山东的。
(四)被告人供述
我和石某丁是发小。2002年左右,董某带着儿子嫁到我家,婚后一直感情很好,2009年冬天,我去桑梓店镇打工,董某带着孩子去了青岛,我回家后,听说石某丁把董某拐跑了,石某丁的对象也承认此事,我想只要董某自觉回来过日子,我不再追究此事,我后来去青岛找过,但没找到董某。2010年春天,董某把儿子送回来,我问儿子怎么离开家的,儿子说是石某丁骑摩托车带走的,2010年4、5月份,董某回家住了一夜,她说和石某丁打仗了,不再回去了,让我找石某丁出气,我没敢去。后来董某又回了青岛,石某丁也没有回家,2011年春节,石某丁回家过年,我媳妇、孩子没回来,春节后,石某丁又回了青岛,我越想越生气,准备等石某丁回家时教训教训他。2011年6月份,我浇完地后回家,听村民说石某丁回家了,和他对象闹离婚,我睡醒一觉后到了下午,越想越生气,想拿刀吓唬吓唬他,实在不行捅他一刀就跑,我把一把单刃木头把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来到石某丁家,他媳妇说他在东边屋里睡觉,我就进了东边北屋,看见石某丁光着膀子,穿着大裤衩,头朝北,面朝西卧在床上睡觉,我从裤兜掏出刀子说:“你不是不怕我吗?”,同时拿刀朝他左侧肋部中间捅了一刀,他叫了一声站起来,我又冲他说:“你不是不怕我吗?”,他说没说过,我有些害怕,没有往外拔刀子赶紧跑出来,我出屋的同时,他对象进屋。我到家后,感觉捅的很重,怕他家人来打我,骑自行车逃跑,先后给我妹妹、哥哥打电话,去了一趟岳母家,然后去了济南,辗转天津、山西、河南,2012年春节后,在登封市高城镇双庙村砖厂打工,直到被抓获,打工期间,我化名王永生。
(五)鉴定意见
1、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尸)字〔2011〕012号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石某丁系被单刃锐器刺破腹主动脉导致的大量失血而死亡。
2、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DNA)字〔2015〕151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石某丁卧室地面血迹擦拭物、石某丁床上刀子刀刃上均检出人血,支持为石某丁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位于齐河县仁里集镇桑海子村东北部石某丁家卧室,石某丁尸体头东脚西右侧卧于床南面,左肋部有一横向创口,创口周围皮肤上有血迹。床上毛毯上有一把刀子,床上有两处血迹,地上一处血迹。现场提取血迹3处,刀子一把。绘制现场图2张,拍摄照片一组,录像7分钟。
2、辨认笔录
(1)辨认人方某丙辨认出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方永久。
(2)辨认人方兆军辨认出公安机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方永久。
(七)视听资料
1、讯问光盘,证实被告人方永久如实供述的情况。
2、现场勘验录像,证实现场的情况。
(八)附带民事方面的证据
村委会证明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邢某甲、国某、石某乙、石某丙分别为被害人石某丁的父母、妻子、女儿。
关于辩护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虽然被害人石某丁与被告人方永久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但被告人方永久没有正确处理婚姻关系,采用极端手段,持刀窜至被害人家中,将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捅死,在此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害人不存在重大过错,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治也是死亡原因之一”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害人石某丁被方永久捅伤后,被害人石某丁的家属及时找村医救治,随后拨打120,当医护人员赶到时被害人石某丁已经死亡,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永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石某丁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永久作案手段残忍,作案后长期潜逃,对被害人家属没有赔偿,应予严惩。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且被告人方永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方永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丧葬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但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永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方永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甲、邢某甲、国某、石某乙、石某丙丧葬费25912.5元;
三、作案工具断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高志刚 代理审判员  李朝辉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书记员:张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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