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梅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别名梅福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临清市康庄镇梅王村党支部书记兼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住。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子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及辩护人赵子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某自2007年至2016年任临清市康庄镇梅王村党支部书记兼临时工作委员会主任。被告人于2012年、2013年在协助临清市康庄镇政府办理危房改造工作中,明知本人家庭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其母亲姜某、妻子吴某的名义编造危房改造手续,领取姜某名下危房改造款12000元、吴某名下危房改造款13420元,共计25420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前,被告人如实向纪委部门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全部赃款退交给康庄镇政府,已由该镇政府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姜某、吴某、梅某1、梅某2、梅某3、梅某4、梅某5、梅某6、冯某、夏某的证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实施方案,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分配表,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农村危房鉴定表,临清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房协议书,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纸质档案表附照片,临清市康庄镇梅井管区梅王村委会危房改造户名单公示,农村危房改造名单,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康庄镇危房资金发放表,危房补贴领取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特殊业务处理凭证,取款凭条,活期账户明细,提取笔录及自助终端业务回单,任职证明,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证明,退款记账凭证及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据为己有,属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交赃款,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交赃款,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九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秋霞 审 判 员  吴 锐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书记员:孙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