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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青松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青松,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临清市老赵庄镇政府财政所会计,住临清市赵庄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2016年8月12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2017年3月16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广民,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青松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延期后,本院依法继续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云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青松及辩护人王广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青松自2014年3月起任临清市老赵庄镇政府财政所现金会计,同年4月22日,利用其管理该镇财政所公款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报保管的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内的55276元公款,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个人银行卡内,用于购买嘉实基金理财产品,直至同年5月14日、15日将该公款归还,其间盈利127.21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贾青松主动退交了非法所得127.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宏、赵维平、彭传华、李源、张玉森、赵磊、董朝阳、王瑞武、郑中华、文静、殷士军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嘉实基金情况说明,百度理财百赚利滚利(嘉实活期宝)收益说明、交易明细及赢利情况说明,任职证明,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退交非法所得收据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青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交非法所得,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交非法所得,应予从轻处罚,建议适用免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青松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所得127.2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锐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书记员: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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