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被告人奚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大荔县。2018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诉刑诉(201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嘉琪出庭支持本次公诉,被告人奚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奚小某持Cl型驾驶证驾驶陕XX**号依维柯牌轻型厢式货车,沿2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5km十350m处(阳村渭河桥北口南200m)时,因超速行驶,撞于前方同向雷高社驾驶的三菱牌自行车尾部,造成雷高社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认定,被告人奚小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奚小某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处理事故。再查明,被告人奚小某含保险共计赔付被害人雷高社家属14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雷高社的家属对被告人奚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奚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奚小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害人雷高社的户籍证明、死亡注销证明;3、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书、车辆痕迹及车速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证人张虎的证言;6、被告人奚小某的供述;7、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和解协议、谅解书、补充调解协议、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且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奚小某的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奚小某在案发后能够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的处理,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奚小某能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奚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严 伟

书记员:刘建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