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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某、王喆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冠军、崔希,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乃旺,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小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士东,山东新空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红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淄博西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国,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镇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高中文化,临淄区英才中学学生,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栋,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淄博市临淄区车管所协警,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宏宇,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淄检公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齐红丽、韩镇锋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2、杨某2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念文、检察官助理崔保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任飞翔、被告人王天某及辩护人崔冠军、被告人王喆及辩护人翟乃旺、被告人商小勇及辩护人盛士东、被告人齐红丽及辩护人孙国、被告人赵镇及辩护人翟宏宇、被告人韩镇锋及辩护人陈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2、杨某2自愿申请撤回对各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初,被告人王天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赁淄博市临淄区辛二路24甲4号门头房作为办公室,开始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业务,陆续纠集被告人王喆、齐某(另案处理)、潘某(另案处理)、商小勇、赵镇、韩镇锋等人,王天某筹措资金并指使王喆、齐某、潘某、商小勇、韩镇锋从事发放贷款信息、联系贷款客户、讨要高息债务等非法活动,王天某负责上述成员的日常开支,并承诺给成员支付基本工资及放贷收款提成,还在办公室内购置了镐柄、铁管、电警棍等作案工具,初步形成了以王天某为首要分子,以王喆、齐某、潘某、商小勇为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赵镇、韩镇锋等人参与的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实:2017年11月22日,我通过潘某借王天某4500元,期限一个月,月息30%,扣去利息、手续费实际王天某给了我3300元,让我打了4500元的借条。
(2)证人王某1证实:2017年9月13日,我从朋友圈里看到放高利贷的信息,联系到商小勇,从他手里借了6000元,期限一个月,除去利息、考察费等费用,实际拿到手3210元。因我没有还款,王天某、商小勇等人多次非法拘禁并殴打我。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天某供述:2017年11月份,我和堂弟王喆商量一起放高利贷,我租了辛二路24甲4号门头房当办公室。我让王喆找几个兄弟帮忙,他找了潘某、齐某,潘某又找了商小勇,齐某找了韩镇锋。我负责筹放贷的钱,他们五人负责发放贷信息。我们放贷月息10%至30%,要先扣除手续费和第一个利息。我建了微信群“口罩帮”,除我们六人外,还把崔某、赵镇等拉进群。我买了两根镐柄、四根铁管和两根电警棍以及哑铃、拳击靶等物品放在办公室。王喆等人平时吃喝、抽烟等开支由我承担,并赚放贷收款提成,我还在微信群给他们发红包。2018年1月12日,我曾承诺给他们每人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2017年11月至12月,我们共做了四笔高利贷业务,王喆和潘某介绍别人找我借了两笔,潘某、商小勇各介绍了一笔。
(2)被告人王喆供述:2017年11月份,王天某和我商量一起放高利贷,他说放贷月息30%,让我赚10%的月息,再加手续费。王天某让我多找几个人,我联系了我表弟潘某及齐某跟我们一起放高利贷。
(3)被告人商小勇供述:2017年12月初,潘某让我跟着他放高利贷,我说自己还有一笔钱没要上来。后来潘某约我与王天某、王喆、赵镇等吃饭,王天某让我跟着他干,他负责把我的欠款要回来。次日,我把王某1写给我的6000元借条给了王天某。12月中旬左右,我开始去王天某办公室上班。王天某安排我们找客户放贷,发放贷信息,考察借贷人经济状况。王天某说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客户找我们贷款时我们就推荐给王天某,王天某给我们放贷提成。2017年12月底,我介绍他人找王天某借了8000元,后王天某给我300元,给潘某、王喆各200元。
(4)被告人韩镇锋供述:2017年12月25日,齐某带我去了王天某办公室,当时王天某、王喆、商小勇、潘某、齐某在打扑克,王喆说有需要贷款的朋友找他们就行。我们所有的事情都是王天某说了算,其次是王喆,然后是齐某、潘某、商小勇和我。
(5)被告人赵镇供述:2017年12月份,王天某让我和他一起去十化建生活区找个姓韩的,姓韩的欠他钱,当时姓韩的家里没人。几天后王天某又让我拉着他和王喆去了一趟十化建,也没找到姓韩的。王天某是总负责的,事情都是他说了算,其他人都是拉客户、干具体工作。具体放高利贷的事情我没参与,我有时过去帮忙开车。
(6)同案齐某供述:2017年11月份,王喆通过QQ联系让我跟着他们放贷。王天某说我们对外放贷,如果别人的账要不回来让我们帮着要,也可以做。11月底,我开始参与放高利贷。我参与过向韩甫传放贷,他是潘某介绍来的,韩甫传借了5000元,打了8000元的借条。这笔钱放出去之后,王天某分给我249元。我们平时的花费包括吃饭、抽烟,再有买警棍、拳击靶、槁柄等物品,都是王天某出的钱。
(7)同案潘某供述:2017年11月13日或14日晚上,王喆约我吃饭时说让我跟着他和王天某一起放高利贷。商小勇之前放过高利贷,我想把他喊过来做个伴,后把商小勇介绍给王天某。当时王某1从商小勇手里借了6000元高利贷,还有3000元没还上,王天某帮商小勇要这个钱,商小勇同意跟着王天某干。王天某是我们的大哥,他让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干什么。平时我们也听王喆的,因为我和齐某是王喆喊去的,王喆最终还得听王天某的。王天某出放贷的钱,我们负责拉客户拿提成。我们平时吃喝、买烟等花销都是王天某出钱。我记得李某、孙林海联系我找王天某分别借了4500元、3000元,王天某给我提成500元。
(8)同案崔某供述:2017年10月或11月份,同学潘某让我跟着他表哥王喆一起放高利贷,我没同意。2017年圣诞节前,潘某带我到他们在阳光丽城北门的办公室玩,我认识了王天某、王喆、齐某、商小勇。我知道他们放高利贷,王天某和王喆领着,王喆听王天某的安排。他们在办公室卫生间门口放了两根木棍,在办公室抽屉里放着一根电警棍。
被告人王天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伤害事实
2017年11月18日,被害人路某1使用被告人齐红丽的身份信息办理多笔网贷共3.8万元,后路某1只归还1100元,齐红丽替路某1偿还2万余元贷款后,多次找路某1要钱未果。同年12月1日,路某1给齐红丽打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但一直未还。同年12月底,齐红丽通过被告人齐某向路某1催要欠款,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天某后,王天某与齐红丽商定共向路某1索要欠款7万元,得款后给齐红丽5.5万元,王天某等人得1.5万元。2018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天某安排齐昌盛、潘兴何、商小勇等人将路某1骗至其办公室,向路某1索要钱款并非法限制路某1人身自由八天,期间将路某1带至临淄区昊都宾馆关押一天。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王天某用镐柄、电警棍、拳脚等,被告人王喆用镐柄、拳脚等,被告人商小勇、韩镇锋、赵镇等人用拳脚,先后多次对路某1实施殴打,并有强迫路某1与王某1(另一被非法拘禁被害人)互舔生殖器等侮辱行为;被告人齐红丽多次联系齐某询问要账情况,齐某将路某1被打、被捆绑、被侮辱的照片和视频发给齐红丽。同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王天某、王喆等人发现路某1生命垂危,王天某拨打急救电话,与王喆将路某1送至临淄区人民医院。1月13日凌晨,被害人路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路某1亲属随即报案。被告人王喆在明知路某1亲属报案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候,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商小勇、赵镇于同年1月13日、2月1日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天某、齐红丽于同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韩镇锋于同年1月16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路某1系长时间遭受钝性物体多次作用造成体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韩镇锋的近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2、杨某2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3万元。被害人路某1的近亲属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实:2018年1月初,王天某从手机上给我看了几段视频,有王某1和路某1互相用镐柄打以及两人互相口交的情形。几天后我到王天某办公室看到路某1趴在桌子上,王某1用镐柄打他屁股,戴眼镜的男子用脚踢王某1和路某1,王天某戴着拳击手套打王某1头面部。
(2)证人路某2(路某1之父)证实:2018年1月12日晚11点多,一陌生男子188××××1026(王天某的手机号)打电话说路某1出事了,在临淄区医院急诊。我舅子杨忠诚的儿子杨某1开车拉着我和杨忠诚去了区医院,看到路某1躺在急诊室病床上,左胳膊有血迹,小腿上有淤青。医生说路某1已经不行了,我让杨某1打电话报警。另证实路某1在外欠了不少债。2018年1月3日下午3点多,替路某1还了1.7万元外债,一名自称杨健的男子给我打了一张条,内容是“兹证明,借款人路某1于近日结清与重信金融的所有债务。”1月4日下午,路某1离开家后没有再回来。
(3)证人杨某1(路某1表哥)证实:2018年1月12日晚11点33分,我开车拉着父亲杨忠诚、姑父路某2去临淄区医院看路某1。当时有两个小青年和一辆出租车在村头,他们说是给我们报信的。有两个不认识的小青年在区医院急诊室旁等着,其中一个小青年说是在阳光丽城北门西边发现的我表弟路某1。医生说路某1不行了,我就打电话报了警,后警察来带走了那两个青年。
(4)证人吕某(临淄区医院急诊科大夫)证实:2018年1月12日晚22点10分,接到一男子188××××1026(王天某)急救电话,我们在22点29分到达阳光丽城小区北门西侧一门头房,两名男子将被打伤男子抬出来,经查该男子瞳孔已经扩散,没有心跳、呼吸。之后两名男子将被打伤男子抬到救护车上并跟随到区医院,一名男子在急救病历上签名为王喆,另一名男子去找伤者家属。1月13日凌晨0时40分,死者路某1家属签字放弃抢救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天某供述:2017年12月下旬,齐某说路某1欠齐红丽的钱,想让我帮忙要,要来的钱三七分,并给我看了他手机里存的一张路某1的欠条。2018年1月2日、3日下午三四点,齐昌盛以借给路某1钱的名义将他骗到了我办公室。我让齐某、潘某、商小勇、韩镇锋对路某1拳打脚踢逼他还钱。我让齐某问问齐红丽,路某1欠她多少本金,齐红丽说她要5.5万元,她让我们向路某1多要30%,多要的钱算我们的,齐某算了算是7万多,我说要7万就行。多要的钱,我承诺分给齐某、潘某、商小勇、韩镇锋。周一到周五夜里,一般是齐某和韩镇锋住在办公室看着路某1。期间我用脚踢踹、用镐柄打过路某1几次,还让王某1和路某1互相扇耳光、接吻等。齐某打路某1脸、用拳击靶子砸路某1头。潘某拿镐柄打路某1屁股、左肩,还用小铁棍打路某1屁股。商小勇、韩镇锋用镐柄打过路某1。我看到路某1左胸凹进去非常明显,像是胳膊肘捣的或拳头打的。1月7日下午,路某1给他朋友发位置求救,我让齐某等带着路某1到昊都宾馆住,8日下午又回到办公室。1月8日下午,因韩镇锋干活不出力还想吃好的,我把他撵走了。1月8日晚上,王喆用脚踢路某1,用电棍电路某1脸,还拿镐柄砸路某1屁股。商小勇往“口罩帮”群里发过一个王某1和路某1互舔生殖器的视频。1月10日,齐某说路某1尿血,我让齐某去买的治疗尿血的药和消炎药。1月12日,我让潘某和商小勇带着路某1出去剪头发,下午四五点崔某一块跟着到了办公室。晚上10点多,潘某、王喆看到路某1口吐白沫、瞳孔散大,我赶紧打120急救电话,王喆对路某1进行人工呼吸,后把潘某、崔某撵走了。我和王喆跟着120急救车到了医院。医生让联系家属,我找齐某一起去找路某1家人。后我去了趟医院,发现警察在场,没敢靠近,删除微信群、通话记录,把镐柄、电棍、铁管以及垃圾桶、海绵垫子、扫帚等都扔了。1月13日中午,我和潘某在饭店吃完饭往外走时被抓获。路某1被拘禁期间,我们一共向他要了6000元左右,平时吃饭、发红包花了一部分,剩余两三千元。
(2)被告人王喆供述:2018年1月4日晚9点半左右,我和女朋友赵茜去王天某办公室玩,看到路某1衣服上有脚印,后背上蹭了白色粉末。路某1说借了齐红丽7万元还不上,齐某等人把他带到办公室打他逼他还钱。齐某说他们帮齐红丽找路某1要钱,齐红丽答应要回来7万元给他们1.5万元。后来我看到王天某用脚踹路某1的肩膀和头,用电警棍电路某1脖子、面部和头,还拿镐柄打路某1的腿部、背部、胳膊、头部等。潘某、齐某、韩镇锋对着路某1手里的靶子拳打脚踢。齐某从后面揽着路某1的脖子,潘某打路某1胸膛好几拳。王天某等人在微信群里说路某1找人来救他,他们带着路某1去了昊都宾馆。王天某打电话让我吓唬吓唬路某1,我让路某1躺在宾馆卫生间里,放在他脸上两张卫生纸,后拿水浇在卫生纸上,让他产生窒息的感觉。之后路某1状态很不好了,东西吃下去就吐上来。王天某安排齐某和商小勇去诊所买的阿莫西林咀嚼片。1月12日晚上9点多,王天某和崔某轮流拿镐柄打路某1屁股、腿部和腰部,我拿镐柄砸路某1的腿部或屁股,还踹了路某1肩膀一脚。潘某发现路某1口吐白沫,我看到他瞳孔已经扩大,就给他做人工呼吸,但没有什么效果。我让崔某、潘某都走了。王天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我和王天某一起跟着车去了临淄区医院,后王天某联系齐某去找路某1家人。路某1的父亲等人来到医院并报了警,我一直等到警察来。
(3)被告人齐红丽供述:2017年11月18日,路某1说他急用钱,但信誉不好贷不了款,让我帮他贷,我就用我的身份信息从多个贷款APP上共贷款3.8万余元,扣除手续费,我转给路某13万余元。贷款到期后,路某1只转给我一笔1100元钱还款,我替路某1还了2万多元,还有1.7万余元没有还清。我一直催路某1还钱,但他一直没有还我。2018年1月份,齐某问我有没有欠钱没还的,他可以帮着要。我说路某1借我钱没有还,齐某说帮着我要钱。我知道齐某就是把路某1关起来,然后打他逼他还钱。后来一个星期五,我让路某1给齐某回电话。当天路某1打电话说他联系上齐某,齐某答应给他办贷款还我的钱。当天下午4、5点,齐某给我发QQ说路某1过来了。一个自称是齐某哥哥的男子通过QQ语音聊天和我谈的帮我要钱的报酬问题,对方的意思是一共跟路某1要7万元钱。之后齐某给我发了几张路某1被打或被绑着的照片和视频。后来我看到路某1躺在地上手都肿了,害怕出事对齐某说别再打路某1。
(4)被告人商小勇供述:2018年1月3日下午,齐某和王天某说路某1欠着他姐齐红丽钱,王天某答应帮着要,要回钱后我和王天某、齐某、潘某、王喆、韩镇锋每人得3000元好处费。齐昌盛打电话以办贷款的名义把路某1骗到王天某办公室,王天某说“把他拖进去打一顿”,随后潘兴何和齐昌盛、韩镇锋把路某1拖到办公室里间,潘某拿着电棍进去的,我在外面听见里面打起来了,还有电棍电击的“啪啪”声。过了五分钟左右,我到里间看到路某1侧躺在地上,齐某拿着一根铁管打路某1上半身,潘某、韩镇锋踹路某1,我踹了路某1屁股几脚,打了路某1脸部几巴掌。后来路某1打电话借到了几千元钱,他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王天某。王天某把打拳击用的海绵垫子绑在路某1腰部,让我们踹路某1。我们不打路某1他就电我们,谁踹的劲小就让其他人踹那个出力小的。我和潘某、齐某、韩镇锋、王喆每人踹了路某1两三脚,王天某说韩镇锋踹的力气最小,罚他做俯卧撑。有一次王天某喝完酒回到办公室拿木棍打路某1,他从外间打到里间,打了五分钟左右。7日或8日下午,王天某让我和齐某、潘某、韩镇锋带着路某1去临淄昊都宾馆。王天某嫌韩镇锋不干活光想吃好的,就让他走了。我还记得有一天晚上王天某把王某1叫到办公室,王天某让王某1还钱,他没钱,王天某就留下了王某1。齐某让王某1和路某1亲嘴。后来路某1东西,身上水肿,王天某让我和齐某去齐某去药店买的阿莫西林和消炎药。1月12日下午2点多,王天某让我和潘某带着路某1去上网,后我们又去理发店理发。晚上9点多,潘某打电话说路某1不行了。1月13日,我知道公安局的人找我,就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另供述,王天某拿木棍打过路某1一次,那次打得挺狠。齐某打路某1好像上瘾了,他经常打路某1,有时用铁管,有时用木棍。
(5)被告人韩镇锋供述:2018年1月4日下午四五点钟,齐昌盛把路某1带到了办公室里间,王天某或潘某提出来给路某1点上七根烟,潘某拿塑料桶扣在路某1头上呛他。王天某、齐某、王喆、潘某、商小勇对路某1拳打脚踢,我也踢了路某1几脚。商小勇和潘某拿电警棍电路某1,逼他借钱还账。齐某让路某1弯着腰,他用脚后跟用力从上往下蹬了路某1的背部一下。路某1半蹲着的时候,齐某跳起来用两个膝盖跪在了路某1的身上,路某1“啊”地叫了一声趴在了地上。路某1站起来后,潘某、商小勇、王喆和我都踢了他好几脚。齐某和潘某把散打靶子塞到了路某1后背上的上衣里,潘某、齐某、商小勇和我踢路某1后背上的靶子。我踢的最轻,他们罚我做俯卧撑。1月7日下午,齐某说路某1给他朋友发信息求救,王天某让我们带着路某1转移到昊都宾馆。齐某和潘某对路某1拳打脚踢,我和商小勇、王天某踢了路某1臀部几脚。王喆让路某1躺在卫生间地上,我听到路某1发出像是被捂住了嘴和鼻子喘不上气的声音。1月8日11时30分许,齐某和潘某对路某1拳打脚踢,潘某还拿电警棍吓唬路某1。他们让路某1装太监来惹我,我挂了电话过去踢了路某1两脚。王天某让我明天不用来了,我知道他意思是不用我了。当天晚上,王天某或王喆在微信群里发了几段视频,其中一段是王某1用嘴含着路某1的生殖器。
(6)被告人赵镇供述:2018年1月初,我下班后去王天某办公室看到路某1脏兮兮的,走路一瘸一瘸的。王天某说路某1欠了别人四五万元,他们帮别人要钱,能赚1.5万元左右。期间,齐某、潘某对路某1拳打脚踢。周日下午,王天某说路某1发位置求救,他们把路某1带到昊都宾馆。王喆让路某1躺在宾馆厕所里,王喆给路某1脸上放了几张卫生纸,接了一杯水倒在了路某1脸上,路某1呼吸困难。齐某踢了路某1腿好几脚,潘某用拳打了路某1腹部好几拳,路某1坐在地上站不起来,我过去用手采着路某1的头发,潘某扶着路某1的胳膊,把路某1弄起来让他继续打电话要钱。2018年1月13日晚,我爸爸告诉我王天某他们弄死个人,我知道出事了。2月1日,我主动来派出所投案。审查起诉阶段,赵镇供述打过路某1胸部两拳。庭审中赵镇供述踢过路某1一脚。
(7)同案齐某供述:2018年元旦后,我们接了给齐红丽要账的事。1月4日下午四点多,我以放款的名义把路某1骗到了我们办公室。我和王天某、商小勇、潘某、韩镇锋都踢了路某1好几脚。王天某给路某1点了四五根烟让他抽,韩镇锋给路某1盖上了一个塑料桶呛他,逼路某1想办法借钱。之后王天某、韩镇锋、商小勇、潘某和我都动手打过路某1几次,赵镇还扇了路某1几个耳光,踢了路某1好几脚。1月7日下午,路某1打电话时发求救信息。王天某让我们带着路某1去了昊都宾馆。王喆让路某1躺在宾馆卫生间地上,他放在路某1脸上几张纸,然后在纸上洒水。1月8日晚上,王天某喝完酒回到办公室拿槁柄打路某1的背部、腿部、头部等部位,把路某1从外间打到里间,后来王天某又用电警棍电路某1头部、脖子、手好几次。我不知道是谁出的主意,让王某1和路某1互相用嘴含生殖器、扣肛门、舌吻和打对方脸。1月9日至1月12日,我揪过路某1的耳朵,偶尔也打他的脸几下。1月12日晚上11点多,王天某打车来找我说路某1不行了,让我把事扛下来,他还说办公室内的刀具等物品都处理了。
(8)同案潘某供述:2018年1月2、3日下午,齐某打电话让王某1到了我们办公室,他扇路某1的脸让他赶紧还钱。后来齐某用木棍打路某1的头部和背部,他还把海绵靶子套在路某1胳膊上,我和齐某、商小勇、韩镇锋用拳打路某1身上的靶子。6、7号的晚上,王天某用木棍打路某1头部及身上,还叫王某1来到办公室。王天某让路某1与王某1相互打脸,后来又让他俩相互添生殖器。王喆在办公室用木棍打路某1一顿。10日左右,王天某让齐某和商小勇带着路某1出去买点药,路某1脸上的伤很明显。1月12日晚上七八点,王天某、王喆、崔某用棍子打路某1。当时屋里有根40多公分的铁棍,我就拿起来打路某1屁股,还用插排上的电源线打路某1手。当晚22点左右,我听见王天某打120急救电话,路某1躺在地上嘴里冒白泡,王喆用胳膊摁压路某1的胸膛。王喆让崔某和我赶紧走。后来商小勇把屋里的拖把、扫帚、床单子、垃圾桶等都扔到了阳光丽城生活区北门旁的垃圾车里。13日中午,我和王天某从饭店吃完饭出来后被抓。
(9)同案崔某供述:2018年1月12日晚9点多,王天某用脚踢路某1屁股,拿木棍打路某1的腿、胳膊和屁股。王喆用木棍打路某1的胳膊和屁股,潘某用木棍打路某1的屁股三四下,还用插排线打路某1的头部四五下,潘某用钢管打路某1屁股四五下,我用木棍打路某1屁股三四下。潘某发现路某1嘴冒白沫,我掐他人中穴,按路某1的心脏,我们中间有人打了120,之后王喆让我和潘某走了。
3、鉴定意见
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淄)公(司)鉴(法病)字[20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路某1系长时间遭受钝性物体多次作用造成体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4、勘验、检查等笔录
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刑)勘(2018)Kxxxx003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勘查时间2018年1月13日1时19分至13日15时30分,现场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辛二路24甲4号门头房。从现场提取烟头、靶子、药片、呕吐物斑迹、插排、玻璃上的触痕等。
5、书证
(1)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急救病例、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证实:2018年1月12日11时19分,一电话号码为188××××1026(王天某)的男子拨打120急救电话,称路某1在阳光丽城北门需要急救。医生到达后发现路某1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全身多处皮肤肿胀、淤青。
(2)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提取自齐红丽苹果5S手机中齐红丽与齐某的QQ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光盘证实:齐红丽与齐某商量向路某1要7万元钱,齐红丽要5.5万元,齐某他们要1.5万元。拘禁路某1期间,齐某发给齐红丽路某1被捆绑、殴打和侮辱的视频、图片。齐红丽多次问齐某路某1怎么样了,“没少挨揍”之类的话,还说“轻点”、“别整出事来”。
(3)齐红丽的姐姐齐春丽提交的借条一张,内容为:路某1借齐红丽五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路某134××××5166,路某2150××××3303,落款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
(4)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赔偿款缴纳票据、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韩镇锋的近亲属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2、杨某2经济损失共计74.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上述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二、非法拘禁事实
(一)2017年9月13日,被害人王某1借被告人商小勇高利贷6000元,后王某1还款3600元。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商小勇经潘某介绍认识王天某,王天某帮商小勇向王某1讨要剩余钱款。后被告人王天某安排被告人商小勇、王喆和潘某将王某1带至其租赁的办公室,将王某1扣留在该办公室两天两夜逼迫他还钱。期间王天某、商小勇、王喆、赵镇和齐某、潘某对王某1拳打脚踢,王某1被迫还款1500元。被告人王天某让王某1打了一张2万元借条后放其离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2(王某1父亲)证实:2017年12月,王天某他们扣留王某1,期间商小勇和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来我家拿了1000元,给我写了一张收条,收到人写的是王喆。当天下午,他们就把王某1放了回来。后王某1卖了手机500元,我给了他200元,王某1又给他们送过去700元。
2、被害人陈述
王某1陈述:2017年9月13日,我借了商小勇6000元高利贷,实际到手3210元,后陆续还了3600元。12月初,商小勇说王天某要管,后王天某多次打电话让我还钱。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七八点,我被王喆以放款的名义骗出后拘禁两天。期间王天某、王喆、潘某、商小勇、齐某、赵镇对我拳打脚踢,我借了5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王天某,他安排赵镇和商小勇到我父亲家拿了1000元,还让我给王喆打了一张2万元的借条。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天某供述:2017年12月中旬,商小勇说王某1欠他6000元,算上利息7万元,让我帮他要回来。我和王喆商量后决定向王某1要1.5万元,1万元给商小勇,5000元归我们。一天晚上8点左右,我让王喆、潘某、商小勇把王某1抓到我办公室,我们对他拳打脚踹。我给王某1涨到了2.7万元,并让他打了欠条。次日我让王某1扇了自己十几个耳光,王喆、潘某、商小勇、齐某等人让他唱歌、跳舞,折腾他。
(2)被告人王喆供述:王某1借过商小勇的钱没还清,商小勇找王天某帮忙。2017年12月份,我以放款的名义约王某1在钻石钱柜旁的小区见面,赵镇拉着我和潘某、商小勇一起去了约定的小区。商小勇踢了王某1一脚,还用钢管打他,后商小勇、潘某把王某1带回了办公室。王天某、商小勇、潘某、赵镇和我踢王某1几脚。王天某让王某1还钱,他从微信里借了四五百元转给王天某。次日上午,商小勇和潘某或齐某去王某1家拿了800或1000元钱,之后我们把王某1放了。下午王某1卖了手机,给王天某送回来六七百元。
(3)被告人商小勇供述:2017年9月13日或14日,王某1联系我借5000元高利贷,让他打了一张6000元的借条。王某1陆续还了我3000多元,还欠3000元一直没还。有一次潘某喊我与王天某、王喆、赵镇一起吃饭,王天某让我跟着他干,他帮我把王某1欠的钱要回来。12月中旬左右,王天某打听到王某1住在钻石钱柜东边的高层。当晚六七点,王喆把王某1骗出来,我、王喆、潘某带王某1去了王天某办公室。我、王喆、潘某、王天某对王某1拳打脚踢,后来我们用镐柄打王某1屁股,王喆打得最狠。期间王某1借到800元给了王天某,王天某分给我、王喆、潘某、赵镇各100元。王天某让王某1重新打了一张借赵镇钱的借条。我们扣留了王某1两天两夜,下午四五点才放了王某1。
(4)被告人赵镇供述:2017年12月份,王喆给王某1打电话以放贷的理由把王某1骗出来。我开车拉着王喆、潘某、商小勇去福星花园把王某1带到了我们办公室,王某1借不到钱,王喆、齐某和商小勇就踢王某1。期间我踢了王某1小腿一脚,让他赶紧打电话借钱。后来王天某让我开车拉着潘某去找王某1的父亲拿了1000元,王天某给我、王喆、潘某、齐某、商小勇每人100元。这次王某1在办公室里待了四天左右,王某1答应回去两天之内凑1.5万元。
(5)同案潘某供述:王某1欠商小勇的钱一直没还,王天某帮商小勇要钱。2017年12月份,王天某打听到王某1的下落,他安排我、王喆、商小勇把王某1带到王天某办公室。王天某让我们打王某1逼他还钱,我、王天某、王喆、商小勇、齐某都动手打王某1,还用镐柄打他,这次我们扣留王某1三四天。期间王某1打电话借了1000多元给了王天某,王天某安排齐某和商小勇到王某1家找他父亲拿了1000元,王天某分给我、王喆、商小勇、齐某各100元。王天某还让王某1打了一张借条,后王天某放了王某1。
(6)同案齐某供述:2017年12月份,我去阳光丽城生活区北门的办公室看到王天某、王喆、商小勇、潘某正在踢王某1,让他打电话要钱。我也踢了王某1好几脚。王某1联系让他父亲拿钱,我和商小勇去找王某1父亲拿了800元。次日下午,王某1说他去办理车贷或背债还我们钱,王天某让他第二天下午五点前必须回来,王天某放走了王某1。
(二)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王天某、商小勇、王喆、潘兴何将王某1从淄博鲁中二手车交易市场带至王天某租的办公室,非法限制王某1人身自由五六天。期间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和齐某、潘某使用铁棍、镐柄殴打王某1,王天某用电警棍电击王某1,被告人赵镇用脚踢王某1,逼迫王某1还款,在王某1父亲凑了1万元给王天某之后王某1被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2(王某1父亲)证实:2017年12月,王天某他们第一次扣押王某1释放后几天,他们又扣留了王某1。期间王天某、王喆、赵镇等开车拉着王某1来找我,王某1一只眼发青、眼珠发红,后背有一处发紫,王某1说是王天某他们踢的。后来他们去我家拿了1000元钱。王天某说王某1还欠他们2.6万元,我凑了1万元到东某广场的肯德基店门口给了王天某,他给我看了王某1打的两张借条,一共2.9万元,一张是王喆的名字,一张是赵镇的名字,后我和王某1一起离开,这次扣留了王某1五六天。
2、被害人陈述
王某1陈述:我第一次被王天某他们拘禁释放后,过了一两天,我又被他们拘禁了五六天,王天某、王喆、潘某、商小勇、齐某用铁棍、镐柄打我,用电警棍电我,赵镇踢了我六七脚。王天某让我给赵镇打了一张4000元的借条,一张5000元的借条。2017年12月17日晚上八点多,王天某安排赵镇开车拉着我、王天某、王喆,商小勇、潘某、齐某打车去的东某广场,他们找我父亲拿了1万元后将我放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天某供述:2017年12月中旬,我们扣留王某1期间,我让赵镇开车拉着我和王喆去找王某1父亲要钱,他父亲给了我1万元,我让王某1跟他父亲回去了。我给了商小勇3500元、王喆1000元、潘某500元、齐某300元,剩下的用于大家花销。
(2)被告人王喆供述:2017年12月份,我们第一次扣留王某1释放后四五天,王某1以前说能借到一笔钱,结果没有还我们。我和王天某、商小勇、潘兴何去张店二手车市场找到王某1后把他带到办公室。王天某用电棍电了王某1几下,我和潘某、齐某拿镐柄打王某1屁股,我们还踹了王某1的屁股和大腿。期间赵镇开车拉着我、王天某、潘某、商小勇、王某1去东某广场肯德基店前找王某1父亲,王某1父亲给了王天某1万元现金,我们就放了王某1。王某1在我们办公室待了两三天时间,王天某让王某1打了两张合计2.6万元的欠条,其中一张2万元的写的是借我的钱,另一张写的借赵镇的钱。
(3)被告人商小勇供述:2017年12月份,王天某领着我、王喆、潘兴何去张店二手车市场把王某1带回我们办公室。我们轮着用镐柄打王某1屁股,逼着他还钱。王某1借了1000元给了王天某,王天某逼着王某1给潘某打了一张借条。后来王天某联系到王某1的父亲,王天某让赵镇开车拉着我们去了东某广场肯德基店附近,王某1父亲给了王天某1万元,后王天某放了王某1。这次我们扣留王某1两三天,王天某给了我3500元,给了潘某500元。
(4)被告人赵镇供述:2017年12月中旬,我们第一次扣留王某1释放后一两天,王天某、王喆、潘兴何和商小勇开着王天某的车去张店二手车市场把王某1带回了办公室。当天晚上,我去王天某办公室看到王天某、商小勇、王喆、潘某和齐某踢王某1,用拳打王某1胸膛,我也踢了王某1胸部一脚。期间,我开车拉着王天某、王喆两次去找王某1的父母,让他们尽快凑钱还钱。我开车拉着王天某、王喆、潘某、商小勇和王某1去肯德基店门口,王某1的父亲给了王天某1万元,之后他们接走了王某1。王天某分给王喆、潘某、商小勇和我每人500元。这次王某1在王天某办公室里待了一周左右。
(5)同案潘某供述:2017年12月,我们第一次扣留王某1释放后两天,王天某开车带着我、王喆、商小勇去张店二手车市场抓住王某1把他带回办公室。我、王天某、王喆、商小勇、齐某轮着用镐柄打王某1屁股,逼着他还钱。赵镇也用镐柄打过王某1。王天某联系王某1父亲要钱,并安排我和赵镇到王某1父亲家拿了1000元。王天某分给我、王喆、商小勇、齐某、赵镇各100元。后来王天某让赵镇开车拉着我们去了东某广场肯德基店前,王某1父亲给了王天某1万元,之后王天某放了王某1,这次我们扣留王某1两三天。这次要来的钱王天某给了我、王喆、商小勇、齐某、赵镇各500元,另外给了商小勇3000元。
(6)同案齐某供述:2017年12月,我们第一次扣留王某1释放后两天,王天某、王喆、商小勇、潘兴何一起去张店二手车市场把王某1带回办公室,一共待了七天左右。期间我们都对王某1拳打脚踢,还用电警棍电他,让他联系他父母要钱。2017年12月中旬的周日晚上,王喆打电话让我去拿钱,我听说王某1的家里拿来1万多元,他们让王某1回去了。王喆当着大家的面给了我300元,后私下又给了我200元。
(三)2018年1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王天某将王某1叫到其租赁的办公室,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次日下午5点多。期间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和潘某、齐某对王某1实施殴打,并强迫其与路某1互舔生殖器,逼迫王某1还钱。经鉴定,王某1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证实:2018年1月初,王天某从手机上给我看了几段视频,有王某1和路某1互相用镐柄打以及两人互相口交的情形。两三天后,我去王天某办公室看到路某1趴在桌子上,王某1用镐柄打他屁股,戴眼镜的男子用脚踢王某1和路某1,王天某戴着拳击手套打王某1的面部和头部。
(2)证人郭某证实:2018年初,我到王天某办公室发现他指使多人对王某1拳打脚踢,当时还有一名神情紧张的男子在,后我将王某1接出来,发现他身上多处受伤。
(3)证人王某2(王某1父亲)证实:2018年1月,王天某他们又扣留了王某1,这次王天某没有联系我要钱。王某1回家后,我看到他耳朵肿了,他说是被王天某、商小勇等人打的。
2、被害人陈述
王某1陈述:2018年1月8日晚上,王天某叫我去他办公室,他让王喆、齐某、潘某、商小勇对我拳打脚踢,逼我还钱,还不让我走。第二天上午,他们又打我,王天某、商小勇分别让我和路某1亲嘴、互舔对方生殖器,他们拿着手机录像。下午,他们继续打我,后5点多时王天某让商小勇联系郭某来接走我。
3、鉴定意见
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法损)字[2018]30号鉴定书证实,王某1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天某供述:2018年1月8日晚上9点左右,王某1去了我办公室,王某1欠我的钱一直说还也不还,我让路某1和王某1互相扇耳光,当晚我安排齐某、潘某、商小勇看着王某1和路某1。第二天早上,商小勇往“口罩帮”群里发了个王某1和路某1互舔生殖器的视频。中午,我到办公室让王某1和路某1接吻。下午5点多,我让商小勇通知郭某接走了王某1。
(2)被告人王喆供述:2018年1月8日晚上10点左右,王某1到了我们办公室。一个小时后王天某、商小勇、潘某、赵镇等人喝酒回来了,我和女朋友赵茜就走了。次日早晨,我到办公室看到王某1和路某1分别给齐某、潘某按摩腿。
(3)被告人商小勇供述: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王天某把王某1叫到办公室,他让王某1还钱,王某1没钱还,他就留下了王某1。当晚我和潘某、齐某一起看着王某1和路某1。第二天,潘某或别人告诉我,齐某让王某1和路某1亲嘴。
(4)被告人赵镇供述:2018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去王天某办公室看到路某1和王某1在,当晚王天某没让王某1走。次日下午,我下班后去王天某办公室看到路某1在地上坐着,王某1的耳朵鼓起来了,有些发青或黑。王天某让王某1朝我扮鬼脸,我拿海绵靶子打了王某1脸两三下,后来三四名男子来接走了王某1。
(5)被告人韩镇锋供述:2018年1月8日上午,王天某说明天不用来了,下午四五点我回家了。当天晚上,王天某或王喆在微信群里发了几段视频,其中一段显示王某1用嘴含着路某1的生殖器,后来我被他们踢出群。
(6)同案潘某供述:2018年1月6、7日晚上,王某1到王天某的办公室,王天某叫我、商小勇、齐某打他,我用脚踢他。王天某让路某1与王某1相互打对方的脸,又让他俩互添对方的生殖器。当时还录了像,不知谁发到微信群里。次日下午,王某1被一伙人接走了。
(7)同案齐某供述:2018年1月8日晚上,王天某把王某1叫到办公室,不知谁提议让王某1和路某1互相用嘴含生殖器、抠肛门、舌吻、打对方脸,期间王天某还让我和潘某、商小勇轮流打了王某1一顿。并供述,我听商小勇说王某1之前借了他本金6000元,王某1已经还完了本金。王天某看着王某1好欺负,想从他这里多弄点钱。王某1还了钱之后,王天某还会让他打借条。
本案的其他综合证据有: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侦破及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路某2提供的结清证明证实,杨健于2018年1月3日出具路某1结清与重信金融所有债务的证明。
(3)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天某等作案使用的镐柄、电警棍、铁棍等作案工具没有找到。
(4)户籍证明证实,六名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齐红丽苹果5S、8P手机各一部、齐某银色苹果6P手机一部;2018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王天某OPPO手机一部、潘某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
(6)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1月13日凌晨,临淄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临淄区人民医院抢救室,现场提取路某1随身携带的OPPO手机一部。
(7)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临公勘(2018)026、027、028、029、030号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30日14时32分至3月27日14时10分进行电子物证勘验,提取路某1、齐某、齐红丽、王天某共5部手机中数据信息。
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全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王天某的辩护人所提“王天某主观恶性小”、被告人王喆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王喆所起作用小,系从犯”及被告人商小勇的辩护人所提“商小勇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多次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本案中,被告人王天某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众多,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王天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属于首要分子;被告人王喆帮助王天某笼络组织成员,并与齐某、潘某、商小勇等人积极参与该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均属于较为固定的重要成员,系主犯;被告人赵镇不属于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被告人韩镇锋参与犯罪集团的时间较短,均可认定为一般参加者。该犯罪集团为获取非法利益专门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活动,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犯罪活动,已经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故上述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红丽的辩护人所提“齐红丽不应对被害人路某1死亡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红丽委托齐某、王天某等人帮其向路某1讨要欠款,并商定分成比例和数额,虽然没有直接授意齐某殴打路某1,但其事先知道齐某等人会采取拘禁、殴打等非法手段讨债,且犯罪过程中也明知路某1已被齐某等人拘禁、捆绑、殴打和侮辱,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导致路某1死亡结果发生,依法应当对死亡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齐红丽的辩护人所提“齐红丽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红丽并未授意和参与殴打被害人路某1,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作用较小,其得知路某1被打时虽未有效制止,但要求齐某等人“轻点”、“别整出事来”,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应当认定从犯。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商小勇、齐红丽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各被告人的高利放贷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借款逾期不还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更不应成为各被告人暴力讨债的从轻处罚理由。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王喆、商小勇、赵镇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8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喆在明知被害人路某1亲属报案的情况下仍在临淄区人民医院等候公安人员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商小勇、赵镇案发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均构成自首。故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韩镇锋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齐红丽、韩镇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在非法拘禁王某1过程中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韩镇锋、赵镇、齐红丽在非法拘禁并故意伤害路某1过程中有侮辱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天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赵镇、韩镇锋在犯罪集团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被告人齐红丽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喆、商小勇、赵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某、齐红丽、韩镇锋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天某、王喆、商小勇、赵镇、韩镇锋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
三、被告人商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
四、被告人齐红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韩镇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
六、被告人赵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嘎
审判员 张斌
审判员 赵磊

书记员: 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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