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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大学文化,系临清三和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临清市商居苑3号楼2单元102室。2015年3月25日、2017年9月19日、同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静、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10月31日21时50分许,驾驶鲁PJ2888号轿车沿临清市青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清市司法局门口处时,因未靠右侧通行、操作不当,与本市济津街居民张西才对向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其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当场死亡。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委托围观现场的临清市司法局门岗值班人员张晨光报警,并电话通知其表哥郑小鸣前来处理事故,其亦到医院接受治疗。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晨光、郑小鸣、张倩、黑广东、黑广西、寇国磊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委托函,个人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泽宾
审判员 吴锐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书记员: 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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