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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松林镇张庄村136号,2015年12月26日、2017年3月16日、8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延期后,本院依法继续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23时40分许,驾驶鲁A902W0号轿车沿聊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与临高路交叉路口南50米处时,因夜间驾驶未降低车速、操作不当,与临清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国棉街居民高振峰同向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其重度颅脑损伤、重度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后于当日晚上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令博、张桂芳、田召文、张勃(张博)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卡口照片及视频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火化证明,住院病案,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公司收据,新华路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收条,银行汇款回单,谅解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视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泽宾
审判员 吴锐
人民陪审员 张明海

书记员: 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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