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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双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收监。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双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4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收监。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2014)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双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孙某、双某某共同出资从深圳以63000元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二被告人于2013年11月14日在榆林城区为萃华珠宝发送短信广告201349条,每发一条短信造成用户5秒钟通信中断,共造成201349名移动用户的通信中断。当日被告人孙某、双某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民警抓获。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其与双某某共同出资从深圳以63000元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在榆林城区为萃华珠宝发送短信广告201349条。
2、被告人双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其与孙某共同出资从深圳以63000元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二人于2013年11月14日在榆林城区为萃华珠宝发送短信广告201349条。
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其单位移动公司检测到基站信号不正常,经常被屏蔽。伪基站向周围500米内用户发送短信,导致用户投诉移动公司。
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4日,孙某、双某某在榆林城区为其开办的萃华珠宝发送了短信广告。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孙某处扣押惠普电脑一台、诺基亚手机一部、功放机一台、电瓶一台、天线一个、充电机一个、转换器一个、电瓶一个。
6、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证明,证明2013年10月14日,孙某、双某某用短信设备为萃华珠宝发送短信201349条。发送一条短信造成用户5秒钟通讯障碍。
7、侦查实验笔录、照片,证实将查获的短信群发设备连接正常,经实验,用短信群发设备发送短信过程中,周围基站受到强干扰,用户手机在干扰期间不能正常通讯。
8、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孙某、双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双某某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设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一万名移动用户通讯中断不满一小时,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双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孙某、双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201349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孙某、双某某在侦查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伪基站”设备,依法予以没收。辩护人常某某关于被告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某关于被告人双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当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即从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双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7日折抵刑期7日,即从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
三、作案工具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主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充电器一个、天线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罗占峰 人民陪审员  宏 梅 人民陪审员  万 利

书记员:张朝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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